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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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238D/2022-00188 [ 发文字号 ] 江津府办发〔2022〕154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9-28 [ 发布日期 ] 2022-10-09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津区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提升数据治理质量,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结合《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江津区全面推行“云长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使用区级以上财政资金开展信息化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续建、购买服务,下同)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以及《江津区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及边界》要求。

第三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数据驱动、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作为全区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联合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做好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3年滚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负责牵头编制区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收集并发布项目清单;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项目概算;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验收。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区级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委网信办建立项目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应当坚持数据导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编制全区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区级各部门要对已有数据进行汇聚治理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区委网信办等部门,按照国家、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部署,编制区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要坚持数据导向,突出数据治理,着力激发数据要素价值,做好与江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衔接,因国家部署或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规划实施,应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区级各部门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3年滚动规划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审查部门项目需求的必要性(含建设依据充分性,系统整合共建、数据共享协同计划或方案,跨部门共性需求平衡,数据资源治理共享等),充分考虑财力状况,按轻重缓急统筹组织申报、编制年度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负责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统一受理已纳入项目清单的项目申请,通过自评、组织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等方式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协调组织网络安全、预算管理、政务服务、密码应用、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参与项目技术审查。为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原则上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代初步设计);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应先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方案。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组织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申报、编制工作。纳入年度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区级各部门应结合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时间要求,提前完成建设项目报批工作,并根据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制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合理编报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区财政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金额与年度预算安排保持一致;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予纳入部门预算。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时(运行维护项目除外),应当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十一条 未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安排,但因国家、市级和区委、区政府明确要求建设或确需开展项目续建、运行维护,且符合《江津区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及边界》要求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报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预算资金,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纳入项目清单,再按程序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年度预算、开展行政审批。

第十二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三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审核。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代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方案、上报国家部委、市政府、区政府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系统整合、数据资源收集治理及业务应用梳理、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密码应用方案、集约化建设篇(章),其中改扩建项目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项目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收集治理及业务应用梳理、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网络安全保护措施、密码应用方案、集约化建设编(章)的评估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数据资源目录、密码应用方案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系统整合、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与密码应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云长制相关要求,依托江津区政务云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二十条 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采用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建设运营,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二十一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及概算方案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发生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变化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和区财政局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或申请竣工验收,不能按期组织或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市级和区级有关规定申请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竣工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情况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数据字典等材料。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材料要求与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一致,验收结果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备案。

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市级和区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24个月内,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财政局备案。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应当高度重视安全,对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区财政局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区级有关部门在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维护时,应当全力推动整合建设。对存量信息化项目或者信息系统应整合而未整合的单位,区财政局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不支持新建信息化项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区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委机要保密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全区有关系统整合和政务数据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和区级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财政局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实施。

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等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统筹协调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区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区委机要保密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区级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并指导密码应用方案的编制。

区委机要保密局、区政务服务办应当依法加强对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管,推动政务专网整合撤并。

区级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区级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财政局、区委网信办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区级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使用运行维护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属于《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的其他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区管企事业单位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部门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媒体视角:

《重庆市江津区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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