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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10-09 11:05:50

一、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要求,根据《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112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江津区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重庆市江津区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工作目的

进一步规范江津区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提升数据治理质量,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三十六条和一个附件,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审批管理、建设和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共五条。分别阐述制定依据、管理原则、管理机制等工作总体安排。其中,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主要指使用区级以上财政资金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续建、购买服务)、运行维护的单位;第三、四、五条明确了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实行联合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做好规划、投资计划、清单管理和行政审批。区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二)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共九条。分别明确规划和审批管理工作。针对规划管理,明确了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项目清单、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依据和方式。针对审批管理,提出了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流程和各环节要求。其中,第九条明确了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先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方案;原则上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代初步设计)。

(三)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共十五条。明确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的相关要求,严禁未批先建,对未落实系统整合、数据共享等要求的项目不予支持,同时对网络安全、密码管理、集约化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变更、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作了明确要求。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共五条。主要明确了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委机要保密局按照本单位职能职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五)第五章附则,共两条。一是明确了施行时间。二是明确了属于《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的其他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区管企事业单位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区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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