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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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238D/2022-00112 [ 发文字号 ] 江津府办发〔2022〕77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5-12 [ 发布日期 ] 2022-05-16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贯彻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江津区贯彻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津区贯彻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7号)等文件要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江津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紧紧围绕“无废城市”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到2022年底,几江、鼎山、圣泉和双福街道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初步形成。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一)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健全镇(街)和平台负总责,有关部门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牵头负责的监管机制,形成区、镇(街)和平台、部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协同联动”的危险废物联合监管格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等部门及各镇(街)和平台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镇(街)和平台负责,不再列出〕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污染防治责任。(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应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重点推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区生态环境局、江津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落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建设危险废物信息平台。建立基础信息“一张表”、管控流程“一张图”、突出问题“一本账”,完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经营单位、重点监管单位以及重点单位贮存设施“五个清单”,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的全程跟踪和信息追溯。整合、共享各部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建立危险废物宣传贯彻、互访交流、问题反馈、技术合作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和企业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AI识别等危险废物监管措施,在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开展“固体废物虚拟产业园”建设试点。〔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经济信息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四)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制度。落实《贯彻国家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要求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严格环境准入。落实“三线一单”管控机制,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建设与产废量匹配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要求。依法依规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调整、生产工艺调整、建设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等导致危险废物产生类别、产生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跟进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每年定期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有条件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源头减量化。推行绿色设计,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依法依规实施工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减量。鼓励年产废量1万吨以上企业和工业园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

(七)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依托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加强有害垃圾源头分类、规范投放,完善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区城市管理局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在中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区域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开展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建设专业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示范项目。(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交通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贯彻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制度和“白名单”制度,鼓励危险废物优先利用、就近就地处置。落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和通行时间,鼓励增设以新能源车为主的小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九)建立监管联动机制。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区应急局和区生态环境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十)配合推动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匹配。按国家和市要求配合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调查评估,结合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规划,制定实施《江津区工业固体废物“十四五”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规划,结合江津区实际新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积极推动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提质改造,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促进源头分类、规范处置,结合“无废城市”建设强化“无废医院”建设。(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二)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推动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管理和设施提档升级,科学引导、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优先支持高标准、高水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落实国家和市对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要求,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适度发展并优化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努力打造一批国内市内领先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区发展改革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后产品质量监管。(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落实“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按国家和市管理要求,积极配合探索开展危险废物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财政金融政策。按要求落实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国家和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要求。深化政银企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江津银保监分局、人行江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十五)健全完善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统筹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现有以及新建设施,建立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工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建立工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推进跨省周边市县协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城乡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十七)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鼓励企业设立危险废物管理首席专家或聘请专业管理团队实施危险废物管理。(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八)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完善跨部门、镇街和园区的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分行业制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告知书或操作指南,组织专业团队到镇街(园区)、企业、现场开展技术帮扶。根据市要求并结合实际与川、黔两省周边市县建立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落实惠企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进一步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积极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点对点”定向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鉴别、经营许可证核发、行业培训、法律政策宣传等方面的惠企措施。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正面典型标杆企业清单,积极支持标杆企业申报有关污染防治资金,加大宣传推广和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国家和市在申报各类固体废物领域评优评先方面的要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加强部门联动协作,持续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行政复议应诉,统筹案件查办过程中涉及到危险废物鉴定的费用保障。加强跨区域执法联动,落实川渝地区危险废物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自查、自纠,对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依规从轻处罚。(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一)强化主体责任。加强对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的组织领导,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府办督查室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督查力度。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督查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镇街、园区和单位,视情开展专项督查或约谈等,推动问题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失职渎职问题,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查对象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区环督办牵头,区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分类开展危险废物领域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奖励范围。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以及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力度,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推动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部门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贯彻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媒体视角:

《贯彻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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