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江津府发〔2025〕1号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遏制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江津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非法猎枪、地枪、排铳等枪械。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地弓、弓弩、弹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犬、猎套、猎夹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捕猎。
五、禁猎方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声音诱捕等方法猎捕。
六、猎捕规定: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依法依规报批。
七、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举报电话: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对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江津区林业局举报电话为023-47521119,江津区公安局举报电话为110。
九、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江津府发〔2020〕19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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