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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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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江津府发〔2024〕6号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就我区加强养犬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区实行养犬分区管理

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德感街道、双福街道、圣泉街道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除上述五个街道以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二、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分别执行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按照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的内容执行。

三、本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登记制度。相关规定如下:

(一)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农业农村部门对免疫证明发放进行监管。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养犬人也可以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

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二)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四、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个人、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一般管理区:

1.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2.固定住所信息;

3.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4.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二)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述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1.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2.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三)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4.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5.养犬用途说明及安全管理措施;

6.犬只饲养场所证明;

7.看管犬只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8.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进口犬只应当按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规定执行。

养犬人对申报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养犬人和管理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虐待犬只;

(二)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六、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车其他乘客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四)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五)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

(六)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七)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八)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九)遗弃饲养犬只;

(十)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十一)在住宅区内违法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收留等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十二)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可向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八、对违反《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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