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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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5-17 10:02:51

一、政策背景

2022年12月14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第四条要求,明确江津区养犬管理实行分区管理。江津区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为进一步加强江津区犬只管理,保障《条例》顺利实施,制定《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送审稿)。

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三、主要内容

1.江津区哪些区域是重点管理区?

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德感街道、双福街道、圣泉街道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除上述五个街道以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2.可以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攻击性犬吗?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分别执行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按照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的《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内容执行。其中规定了32种犬只在一般管理区和重点管理区都禁养,9种犬只只在重点管理区禁养,一般管理区可以饲养。

3.已经饲养烈性犬和攻击性犬的是否还可以继续饲养?

对于市民关心的,已经饲养烈性犬和攻击性犬的是否还可以继续饲养,《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明确,2023年9月30日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属于《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的通告》所列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2023年10月1日后,可以继续饲养。

但是,应当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登记,并遵守有关行为规范,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犬只总数不得超过2只。

4.需要给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吗?

本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由农业农村部门对免疫证明发放进行监管。

5.怎么领取免疫证明?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

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养犬人也可以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

6.需要多久给犬只进行下一次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满前,再次为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

7.免疫完成后需要登记么?怎么登记?

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警快办公众号-办事中心-治安专区-养犬登记(个人养犬)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8.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一般管理区

1. 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2. 固定住所信息;

3. 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4. 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二)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述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1. 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2. 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三)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 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4. 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5. 养犬用途说明及安全管理措施;

6. 犬只饲养场所证明;

7. 看管犬只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8. 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进口犬只应当按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规定执行。

养犬人对申报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9.如何进行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全区目前已在德感、鼎山、几江、圣泉、双福等六个镇街确定21个诊疗机构设立电子标识植入及生物技术识别点,具体名单随后下发。

10.文明养犬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养犬人和管理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虐待犬只;

(二)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11.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什么行为?

(一)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餐饮场所、商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车其他乘客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四)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五)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

(六)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七)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八)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九)遗弃饲养犬只;

(十)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十一)在住宅区内违法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理容、收留等活动,扰乱公共秩序;

(十二)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三)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温馨提醒: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可向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二、对违反《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公安、农业农村部门、城市管理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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