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长江干流重庆段防洪治理工程(江津区白沙段)占地范围内新增
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江津府发〔2023〕21号
长江干流重庆段防洪治理工程(江津区白沙段)已纳入《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重庆市水安全保障“十四五”规划》,为确保长江干流重庆段防洪治理工程(江津区白沙段)前期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权属人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送长江干流重庆段防洪治理工程方案复核意见的函》(渝水函〔2023〕3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禁止在长江干流重庆段防洪治理工程(江津区白沙段)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占地范围
长江干流重庆段防洪治理工程(江津区白沙段)上游起于白沙新运棉纺厂,下游止于黄墩溪溪口,岸线全长7.55km,地面高程188.00m-210.53m(1985国家高程基准)。涉及江津区白沙镇公园路社区、槽坊社区、麻柳塆社区、朝天咀社区、红花店社区、高屋社区、宝珠村,具体范围详见长江干流重庆段防洪治理工程(江津区白沙段)建设征地范围图。
二、实物调查程序及组织分工
由区政府委托区水利局会同重庆市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调查及技术指导,白沙镇政府及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等职能部门配合。
三、其他事项
禁止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违反规定的,不当增加的补偿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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