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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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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全区文明治丧示范区的通告

江津府发〔2023〕2号

为持续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文明治丧活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划定全区文明治丧示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文明治丧示范区范围

(一)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德感街道、圣泉街道、双福街道等5个街道所辖村(社区)。

(二)珞璜镇、白沙镇、油溪镇、李市镇、先锋镇、慈云镇、杜市镇、石蟆镇、蔡家镇、吴滩镇、贾嗣镇、永兴镇、龙华镇、石门镇、柏林镇、朱杨镇、嘉平镇、中山镇、塘河镇、西湖镇、夏坝镇、广兴镇、四面山镇、四屏镇、支坪镇等25个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所涉及的村(社区)。

二、文明治丧示范区丧事活动要求

(一)死于家中人员的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死于其他场所的遗体应当停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二)医院应加强太平间管理,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专用车。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办理丧事活动只能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丧属家中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并遵守城市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四)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

(五)禁止制造、销售阴币、冥币、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

(六)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棺)等殡葬设备。

(七)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三、依法从严处理违规治丧活动

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由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二)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动的文艺表演团体或演出经纪机构,由所在地文化旅游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四)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或者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五)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六)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者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办理丧事过程中,属于违反市场监管、农业、林业、规划、土地、建设、卫生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八)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要带头文明治丧,节俭办理丧事,弘扬新风正气。对公职人员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文明治丧示范区建设的通告》(江津府布〔2010〕9号)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文明治丧的通告》(江津府布〔2015〕10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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