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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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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

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稳定运行,及时清除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隐患,有效推动全区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护范围

(一)电力线路保护范围。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800千伏3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2.地下电缆线路保护区指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城镇燃气线路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1.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城市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米以内的区域;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米以内的区域;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米以内的区域。

2.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城市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5米区域;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15米的区域;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50米的区域。

二、明确工作任务

(一)电力线路方面。

1.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鼓励供电企业在设计上提高标准,采用同杆多回路和杆塔交跨、高低腿铁塔等新技术,尽量少占用林地和少采伐林木。

2.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和森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3.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供电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4.供电企业或电力线路产权单位要确定专人加强巡查,及时发现树、竹等隐患。供电企业应结合线路通道安全隐患情况同步开展三线交叉跨越、鱼塘等安全警示标识、线房安全距离、国土整治造成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造成、谁整改”的原则,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城镇燃气线路方面。

1.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责任范围内的天然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监测、维修和维护等,确保安全运行。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天然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识,确保天然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天然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天然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天然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天然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并按照标准和规范实施工程建设,保障天然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天然气管线等重要天然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书面通知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安全指导。因施工作业不当造成天然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协助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天然气经营企业改动市政天然气设施的,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天然气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改动方案组织实施。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动的,改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督促检查各镇街、各工业园发展中心、有关部门、供电供气企业履行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布置开展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供电供气企业和相关用户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侵害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行为进行查处。

(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权限范围内电力项目规划、审批(核准),督促供电企业做好电力项目建设管理。

(三)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保护治安环境,建立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治安巡逻联动机制,及时依法打击处理破坏电力和城镇燃气设施、阻扰电力和城镇燃气设施运维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区城市管理局。加强城市绿化、行道树等安全管理,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及时修剪超高树竹。督促指导供水企业加强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保护工作。

(五)区交通局。负责统筹电力和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交通设施规划建设,在路径选择时尽量减少电力和城镇燃气设施迁改数量;督促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电力和城镇燃气保护范围内作业安全措施,避免新增隐患。

(六)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属地落实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及附近地膜、塑料大棚安全措施,避免在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及附近建设轻飘物或空飘物项目;负责查处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七)区应急局。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做好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与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供电供气企业正确应对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突发事件,将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工作纳入综合督查,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八)区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和支持供电供气企业在林区的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依法依规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指导、监督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林地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保护范围内的树木砍伐审批事宜,指导供电供气企业对林木被清理林权权利人予以合理补偿。

(九)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把电力和城镇燃气设施规划纳入相关城乡规划,会同天然气管理部门划定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配合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联动巡视巡查,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指导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重大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等工作。

(十)江津气象局。负责全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及气候影响评估服务工作。

(十一)各镇街(平台)。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本辖区内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隐患排查,协助供电供气企业组织开展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重大隐患同时报区经济信息委,协调电力和城镇燃气超高树竹、圈围占压等隐患处理过程中安全、信访、稳定有关工作。

(十二)管线单位。供电供气企业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负责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和应急抢险处置,及时组织开展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超高树竹、圈围占压等安全隐患,并将隐患及治理情况及时报告镇街,重大隐患及治理情况同时报告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新建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规划、路径选择和建设管理,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签订相关协议,并支付一次性补偿费用;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和属地政府做好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保护和执法。

四、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成立江津区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保护联合防控机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经济信息委主任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江津气象局,各镇(街)、各工业园发展中心分管负责人,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分公司、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专项工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经济信息委,由区经济信息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经济信息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工作组办公室日常协调、调度工作。各单位要结合职责分工,落实专人,及时排查、整治本系统、本辖区危及电力和城镇燃气正常运行的风险隐患。供电供气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层层压实责任,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保障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的安全运行。

(二)密切配合,联防联控。各单位要最大限度发挥各自职能,强化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联防联控机制。工作组办公室牵头建立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机制,督促供电供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属地监管职能,及时向工作组领导报告电力和城镇燃气重大隐患及治理情况。供电供气企业、属地将需要区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处置的问题,向工作组办公室汇报,办公室采取工作联系单方式,通过政务平台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办公室。工作组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重点任务,落实工作推进措施;如遇特殊情况,由工作组办公室及时召集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利用电视、新媒体、悬挂标语、发放宣传单等方式,抓好电力和城镇燃气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电力和城镇燃气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与日常工作相结合,让广大用电用气群众自觉参与保护工作,形成人人重视、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四)强化督导,严肃追责。各单位要将电力和城镇燃气保护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时开展自查。工作组办公室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不落实电力和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影响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正常运行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8〕7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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