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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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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江津府发〔2021〕25号

 

为加强江津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第13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附示意图)

(一)重庆市绕城高速以内的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二)城市建成区禁放区域:

1.几江半岛区域:从东阳光码头沿码头公路至双宝加油站沿香江大道至龙高路、高化路至杨珞路高速支坪跨线桥以北的区域(含长江沿线河滩、河道);

2.德感街道区域:从桥溪河长江入口沿桥溪河至重庆齿轮箱厂区沿江泸北线高速至德感圣泉交界处以东的区域(含长江沿线河滩、河道);

3.圣泉街道城市建成区;

4.双福街道区域:绕城高速以外的城市建成区。

(三)其他区域和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

二、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规定的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有关规定可常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三、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组织大型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实行烟花爆竹专营管理。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应急、供销、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查处。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并有权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各类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10(江津区公安局)、47530530(江津区应急局)、47776351(江津区燃放办)。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江津府发〔2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津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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