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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1-04 15:31:49

1230日,江津区政府发布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江津府发[2021]25号,以下简称《通告》)即日起实施江津哪些区域禁放烟花爆竹?赶快收藏,不要违规!

哪些区域和场所禁放烟花爆竹?



一、重庆市绕城高速以内的区域(含绕城高速)

二、城市建成区禁放区域

几江半岛区域(从东阳光码头沿码头公路至双宝加油站沿香江大道至龙高路、高化路至杨珞路高速支坪跨线桥以北的区域,含长江沿线河滩、河道)

德感街道区域(从桥溪河长江入口沿桥溪河至重庆齿轮箱厂区沿江泸北线高速至德感圣泉交界处以东的区域,含长江沿线河滩、河道)

圣泉街道区域(圣泉街道城市建成区)、双福街道区域(绕城高速以外的城市建成区)

三、其他区域和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违规燃放将会怎么样?

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安全燃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因燃放、销售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不在限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更不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春节返乡祭祖时,即使在燃放区也请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文明祭扫,避免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全民携手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公共环境。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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