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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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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长江江津河段采砂船舶

停靠管理的通告

江津府发〔2021〕19号

 

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江津河段安全管理,规范采砂船舶停靠秩序,持续巩固禁采成果,确保长江防洪、通航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长江河道及采砂船舶管理实际,经区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长江江津河段采砂船舶停靠管理通告如下:

一、根据《水利部关于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0-2025)的批复》(水河湖〔2020〕142号)规定,长江江津区河段全部为砂石禁采区,禁采期为2020年-2025年。

二、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现有长江江津区河段江面停靠的各类采砂船舶,于2021年8月31日前一律自行离开江津水域,或自行到指定地点集中规范停靠。

三、根据长江水位等安全要求,江津河段设置一个采砂船舶集中规范停靠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巴南海事处辖区,马夫沱上沱、黄草坪尾,右岸,长江上游航道里程707.7-707.9公里。

四、凡在指定地点停靠的采砂船舶,确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指定地点的,必须提前向水利部门报告。对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采砂船舶,由有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凡过境长江江津区河段的采砂船舶,不得在江津区河段随意停靠。如需要临时停靠,必须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到指定地点集中规范停靠。

六、本通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指定的停靠地点仅供采砂船舶自行停靠,集中规范停靠期间由船舶所有方或使用方自行负责船舶财产及人身安全,并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9日发布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江津河段采砂船舶规范停靠的通告》(江津府布〔2016〕6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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