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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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长江江津河段采砂船舶停靠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9-03 15:04:07

一、制定背景

根据《水利部关于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02025)的批复》(水河湖〔2020142号),长江江津区河段全部为砂石禁采区,禁采期为2020年—2025年。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区政府应在禁采期内指定采砂船舶集中停靠地点,并予以公告。

20215月,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协调组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渝水〔202132号)要求各区县研究制定本辖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制定,依法对辖区内采砂船舶实行集中停靠管理。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要求,于6月启动了江津区长江河道采砂船舶集中清理整治工作。

综合以上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长江江津河段采砂船舶停靠秩序,持续巩固禁采成果,确保长江防洪、通航和生态安全,结合长江河道及采砂船舶管理实际,区水利局起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长江江津河段采砂船舶停靠管理的通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第十六条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文件内容

1.调整全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点。取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江津河段采砂船舶规范停靠的通告》(江津府布201664设置的羊背碛、石门、金刚沱、五举沱、汤包沱、花铺四社码头至支坪滨江路下端头对应水域等6处采砂船舶规范停靠点保留1处采砂船舶规范停靠点,地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巴南海事处辖区:马夫沱上沱、黄草坪尾,右岸,长江上游航道里程707.7707.9公里。

2.依法加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现有长江江津区河段江面停靠的各类采砂船舶,于2021831日前一律自行到指定停靠地点规范停靠,或自行离开江津水域凡在指定地点规范停靠的采砂船舶,确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指定地点的,必须提前向水利部门报告本公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指定的停靠地点仅供采砂船舶自行停靠,集中规范停靠期间船舶所有方或使用方自行负责船舶财产及人身安全并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四、新旧政策对比

201611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长江江津河段采砂船舶规范停靠的通告》(江津府布〔201664号),规定设置羊背碛、石门、金刚沱、五举沱、汤包沱、花铺四社码头至支坪滨江路下端头对应水域马夫沱上沱、黄草坪尾7处采砂船舶规范停靠点。现本通告将取消羊背碛、石门、金刚沱、五举沱、汤包沱、花铺四社码头至支坪滨江路下端头对应水域等6处采砂船舶规范停靠点保留1处采砂船舶规范停靠点,地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巴南海事处辖区:马夫沱上沱、黄草坪尾,右岸,长江上游航道里程707.7707.9公里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长江江津河段采砂船舶停靠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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