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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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238D/2025-00066 | [ 发文字号 ] | 江津府办发〔2025〕53号 |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31 | [ 发布日期 ] | 2025-10-31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适应《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监管规定,现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3〕69号)进行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江津府办发〔2023〕69号文件同时废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化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促进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用改革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活力、发展动力,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非营利性为主、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稳妥有序推进”原则,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和发展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促进城乡要素合理流动和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的运行模式,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化运行体系;探索农村产权要素有序入市流转交易路径,畅通流通渠道;探索农村资源要素市场化定价机制、交易机制;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性专业化服务,并接入全市统一大市场,形成农村产权流转改革经验。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交易体系建设。原“重庆市江津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运营业务移交给具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资质的公司,构建区级交易平台,与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联网运行。负责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召开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推介会,交易撮合、组织交易、指导合同签订、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采集抵押或质押登记信息、招商引资等综合服务;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咨询、农村综合金融、农业项目包装推介、农村电商等延伸服务。健全完善镇、村两级服务工作站(点),依托镇级公共服务中心和村级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点),确定流转交易信息员,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基础数据收集汇总、交易信息初步核实、相关资质证明出具等辅助服务。
(二)规范流转交易品种。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节余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严格把控试点风险,原则上集中在市级平台进行流转交易。区流转平台流转交易品种在自愿前提下,可同时进入重庆土交所流转交易。
1.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机动地、农户承包地、未承包到户土地、林地、农田水利用地、水面等经营权,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2.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出售等方式流转交易。
3.“四荒地”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经营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4.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是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采取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6.无需保留恢复办学且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闲置中小学校舍、操场等公益性设施设备使用权,权利人自愿进行的出租、入股、抵押等流转交易。
7.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盘活利用,权利人自愿进行的出租、入股等流转交易。
8.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城落户农民退出给本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资产股权,鼓励双方进场交易。退出给集体的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资产股权,按照产权性质,集体依法自愿进行流转交易。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资产股份(份额)转让、抵押等。主要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本户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份额)自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或进行抵押。
10.农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区农业项目招商引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主体经营的农业项目招商合作、项目转让等。
11.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农业经营主体或组织单位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自愿进行服务组织的遴选、招标等。
12.司法部门委托的农村产权抵押或质押物的拍卖、变卖等其它处置。
13.其他。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农业企业产权,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三)健全完善交易机制。一是规范交易行为。区级相关部门、区级交易平台、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推动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有序进场流转交易,其中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农户自愿要求进场流转交易承包地经营权,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交易应全部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二是公开信息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经审查后公开发布,在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区级交易平台授权平台,公开发布供需信息或建立链接,扩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供需信息发布面,增加信息受众群体,提高社会公众竞争和参与度,撮合交易双方进场达成交易。三是加强政策联动。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融合支农惠农、城乡融合发展、强村富民改革等政策,探索构建“政策引导+财政支持+市场化流转”有效联动机制。规范流转交易鉴证流程,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成为合法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重要依据。将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作为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农扶持资金、涉农惠农补助申报的重要参考。
(四)完善交易市场服务功能。一是做好基础服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信息发布查询、交易撮合组织、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服务,汇集交易信息数据,实现交易数据大样本、全口径统计,构建农村产权主题数据库,并逐步开展价格指数等相关统计分析。二是延伸交易服务链条。依托重庆土交所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围绕交易前端的项目评估、政策咨询、法律服务、招商撮合以及交易后端的融资担保、管理咨询、农产品销售等延伸服务,构建全流程服务链,完善市场化服务体系。三是探索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实现路径。打造农村产权“互联网+交易鉴证+他项权证+抵押登记+流转处置”抵押融资链条,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接涉农金融机构,构建一体化的涉农金融延伸服务链条,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逐步实现金融资源与业务系统对接,拓宽农村金融的覆盖面。
(五)强化流转交易监管。加大区级部门协调联动力度,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全过程监管体系。一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档案,将交易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流转交易情况纳入农户信用体系。二是强化交易数据分析研判。探索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监管平台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信息对接,逐步完善记账、管理、预警、监督等功能,加强动态监测,推进大数据联动分析,服务农业农村决策管理。三是加强廉政监督。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沟通,主动接受监督。要及时查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操纵交易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促进市场规范运行。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发展改革、司法、财政、水利、农业农村、国资、林业、金融发展、税务、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联动力度,共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调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镇、村两级发挥服务工作站(点)作用,推动农村资源要素进场流转交易。
(二)完善扶持政策。探索通过财政资金奖补、项目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和业务发展;贯彻落实流转交易中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契税等的优惠减免政策;将入场交易作为查验农村资源资产权属的重要途径。推动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进场有序流转交易,不断提高农村集体产权进场流转交易率,探索构建“国资平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共赢模式。
(三)加强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和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的重大意义及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提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全社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及业务培训,打造专业化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队伍,不断提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水平,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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