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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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238D/2022-00130 [ 发文字号 ] 江津府办发〔2022〕95号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6-15 [ 发布日期 ] 2022-06-2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江津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长江三峡库区江津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江三峡库区江津流域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三峡库区江津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对三峡库区江津流域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规范环境事件应急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三峡库区江津流域水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分类管理,专家支持、社会参与,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长江三峡库区江津流域内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江津区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长江三峡库区江津流域水环境安全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江津区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津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江津区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中对防范和处置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长江三峡库区江津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10公里)并造成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5米,区段河长≥10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1.5.2 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 6公里)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区段河长≥6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8)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区段河长≥3公里),对航运产生影响的;

(8)造成跨区县(自治县)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6)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在江津区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下,成立长江三峡库区江津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津气象局、区民政局、区国资委、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分公司、区城市管理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区人武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委网信办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2.2 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

执行区政府的指示、命令;向市政府、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三峡库区江津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发布三峡库区江津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级别和处置指令;收集、掌握、发布三峡库区江津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负责指挥调动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协调驻津部队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对三峡库区江津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现场进行封闭和对水上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及时传达指挥部领导的应急处置指示,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区应急局: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收集、上报事故相关信息;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及协调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法排污造成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做好污染态势监测,按程序向市生态环境局或相邻区(市)县报告或通报事件相关信息。

区水利局:组织、协调因洪涝灾害、水利工程调度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和调度,指导农村供水企业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负责流域流量控制和监测;提供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置。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设施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指导城区供水企业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参与有关事件善后处理工作;组织人员或牵头督促相关单位对流域内水面漂浮物进行清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牵头开展因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督促污水处理厂等单位制订应急预案。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道路交通事故、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舆情监控应对工作;负责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渔业水体造成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生态功能受损情况及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长江干线以外的地方水域)、公路(高速公路为牵头协调组织)运输事故、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船舶海损事故及船舶污染物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处置期间交通管制和救援物资设备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疏散或隔离工作;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有关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救护,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负责饮用水监测预警。

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开展重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争取上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区经济信息委:督促电力、燃气、国防工业、汽车摩托车、装备、原材料、电子信息、消费品等行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参与有关单位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处置经费,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财政预算。

江津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死亡人员丧葬和家属抚慰工作。

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因地质灾害、矿山开采等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因特种设备引起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负责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属国有企业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江津消防救援支队:参与处置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件现场抢险;会同区相关单位和部门,相对应的专家和技术人员,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准备。

江津海事处:负责长江干线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监管;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起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做好新闻通稿起草工作,视情向媒体发布;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分公司:负责供电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

区人武部:组织协调驻永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镇街:负责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故现场;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做好事故善后处置;涉及跨界污染的,要及时向相邻镇街通报出境断面水质异常情况。

各成员单位在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按各自职责进行调查,其他部门相互配合,并及时提供事发地域资料和有关监管检查资料。

相关镇街:有关镇街应当按照分级处置和属地管辖原则,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制订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确保三峡库区江津流域水环境安全。

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及应对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全过程中,应当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的各项措施,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履行环境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应急、水利、交通、卫健、气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以及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信息、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交通运输事故预警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联防联控。对容易引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各类排污单位,危化品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单位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的区域,要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隐患苗头。

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接受区生态环境局的指导监督;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蓝色(四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

黄色(三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

橙色(二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

红色(一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升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上述分级标准中,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 预警报告和通报

事发单位或知情者应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事发单位或知情者的报告后,判别事故可能引发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的,应根据应急联动协调机制,第一时间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并向区政府报告。

3.2.3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由区政府根据需要,授权区生态环境局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及时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 预警调整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送途径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应急、公安、交通(港航)、海事等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也可通过政府热线向区政府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应及时分别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报告;区政府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

3.3.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3.3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3.4 信息通报

了解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相关信息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其他有关单位通报,实现信息共享。有关单位接到通报后,应根据自身职能职责,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 监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水环境安全监测和共享体系,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区生态环境局通过水环境自动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测、水环境质量例行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长江三峡库区江津流域水质状况;区水利局通过水文等技术手段监测水文情况;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通过饮用水取供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水厂取供水水质情况;区卫生健康委通过饮用水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监测水厂供水水质情况;区公安局、区交通局要建立健全交通监测体系,利用交通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船舶的通行、通航情况;区应急局要利用企业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并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发生较大、一般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牵头应对。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国务院、生态环境部以及驻渝解放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市政府协调。

4.2 响应措施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车辆或船舶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地镇街牵头组织制订污染处置方案,组织综合救援队伍或其他救援力量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理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理处置受污染环境介质。各有关部门、涉事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区域和类别,按以下规定协同处置:

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部门要会同公安、生态环境、交通、海事、卫生健康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泄漏物料继续进入外部环境,造成事态扩大。

企业或生产经营者非正常排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应急、公安、水利、交通、海事、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查明涉事单位和污染来源,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污染处置。

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交通(港航)、公安、应急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海事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查明泄漏物质种类、数量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车辆运输单位、供货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或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海事、交通(港航)等水上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管辖范围,会同应急、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先确定泄漏源、泄漏危险货物种类、污染范围等,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泄漏源,同时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在事故下游水域进行污染物拦截控制,控制污染范围后再处理泄漏物。

4.2.2 应急供水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组织有关供水单位加大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力度,或采取预氧化、活性炭吸附等有效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当供水水质安全无法保障时,立即停止取水,并采取启用备用水源、水厂间调剂补给、罐车送水、瓶装水供应、临时工程供水等紧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4.2.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2.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疗救护。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5 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区域水质、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来水厂取供水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订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船舶、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

4.2.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防范受污染水产品、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避免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中毒事件。

4.2.7 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水环境危害基本消除,由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5 善后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职权划分,按照事件类型、事件等级以及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要及时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污染、破坏的水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或指导。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应急消防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财政部门要保障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组织现场信息通信保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与各级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健全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水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建设,积极储备技术力量,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依托有关技术平台,实现流域、水文、水质、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污染源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相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江津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江津府办发〔2017〕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及联系方式

2.江津区各镇街(园区管委会)环保人员联系表

3.应急救援专家组

4.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江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及联系方式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日常职责

应急职责

联系电话

指挥长

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长江三峡库区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环境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长江三峡库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长江三峡库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1)长江三峡库区江津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时,亲赴事故现场统一调度指挥;

(2)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或当地政府有关指示、命令;

(3)向市政府、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

(4)对处置全过程进行控制,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确保应急救援队伍有效运行;

(5)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6)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

副指挥长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担任

(1)协助指挥长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长江三峡库区突发水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长不在的情况下代为行使指挥长职责。

/

成员

区政府办公室

/

及时传达指挥部领导的应急处置指示,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02347521321

区应急局

(1)防范非煤矿山、工贸、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环境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2)协调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水环境突发环境事件。

发挥运转枢纽职责,传达区指挥部指令,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相关信息。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收集、上报事故相关信息;调拨救灾物资。

02347530530

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长江及其支流日常监测,通过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也可通过12369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上报并通报长江三峡库区江津流域水质异常信息。

2)开展长江江津区段、次级河流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3)开展长江江津区段、次级河流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负责对违法排污造成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区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做好污染态势监测,按程序向市生态环境局或相邻区(市)县报告或通报事件相关信息。

02347522457

区水利局

(1)负责长江及其支流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上述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2)负责指导长江及其支流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组织、协调因洪涝灾害、水利工程调度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和调度,指导农村供水企业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负责流域流量控制和监测;提供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置。

02347521178

区城市管理局

加强辖区内市政设施日常管理及巡查,及时上报并通报市政设施异常情况。

负责市政设施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指导城区供水企业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参与有关事件善后处理工作;组织人员或牵头督促相关单位对流域内水面漂浮物进行清理。

02347532741

区住房城乡建委

负责辖区范围内黑臭水体日常监管及巡查工作,及时上报并通报黑臭水体水质情况。

组织、协调辖区范围内城市黑臭水体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

02347526119

区公安局

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长江及其支流流动源事故信息,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道路交通事故、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舆情监控应对工作;负责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02347524460

区农业农村委

管理入河农灌水、渔业养殖水体排放行为(特别是暴雨时期),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长江、次级河流突发水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负责渔业水体造成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生态功能受损情况及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02347521247

区交通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长江及其支流等水体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长江干线以外的地方水域)、公路(高速公路为牵头协调组织)运输事故、港口码头危险货物事故、船舶海损事故及船舶污染物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以及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处置期间交通管制和救援物资设备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疏散或隔离工作;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有关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02347521226

区卫生健康委

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组织医疗救护,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负责饮用水监测预警。

02347562859

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配合有关镇街、园区、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审批前期工作;

(2)负责辖区内油气管线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按照职责开展重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争取上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02347521221

区经济信息委

加强电力、燃气、国防工业等行业监管

督促电力、燃气、国防工业、汽车摩托车、装备、原材料、电子信息、消费品等行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参与有关单位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02347522601

区商务委

/

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02347550058

区财政局

/

负责统筹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

02347521606

江津气象局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相关气象信息。

负责及时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和实时气象资料信息。

02347571038

区民政局

/

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死亡人员丧葬和家属抚慰工作。

02347521028

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长江三峡库区江津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加强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提供事发区域地形、影像等地理信息资料,提供地理信息保障服务。

02347522801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

协助因特种设备引起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负责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02347519333

区国资委

/

负责督促所属国有企业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02347530079

江津消防救援支队

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长江及其支流中。

参与处置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件现场抢险;会同区相关单位和部门,相对应的专家和技术人员,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做好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准备。

02361093209

江津海事处

加强长江干线过往船舶日常管理,完善危化品运输船舶管理要求,及时上报并通报船舶交通安全隐患等情况。

负责长江干线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引发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监管;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起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02347521370

区政府新闻办

/

负责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做好新闻通稿起草工作,视情向媒体发布;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02347521319

区委网信办

/

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国家电网江津供电公司

/

负责供电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抢险救援和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应急电力供应,保障电力安全。

02347222752

区人武部

/

组织协调驻区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02387063409

事发地镇街

加强突发水环境风险事件日常防范及应急演练。

负责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伤员,控制事故现场;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做好事故善后处置;涉及跨界污染的,要及时向相邻镇街通报出境断面水质异常情况。

各成员单位在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按各自职责进行调查,其他部门相互配合,并及时提供事发地域资料和有关监管检查资料

/

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2347521321


附件2


江津区各镇街(园区管委会)环保人员联系表


序号

镇街(园区)

办公电话

1

几江街道

02347212900

2

鼎山街道

02347539300

3

圣泉街道

02347838232

4

德感街道

02347833100

5

双福街道

02347845991

6

支坪镇

02347621011

7

白沙镇

02347331592

8

珞璜镇

02347601010

9

石蟆镇

02347391010

10

李市镇

02347711013

11

油溪镇

02347881011

12

先锋镇

02347611011

13

蔡家镇

02361069003

14

柏林镇

0234771010

15

西湖镇

02347656031

16

石门镇

02347371011

17

永兴镇

02347361010

18

龙华镇

02347861011

19

吴滩镇

02347891010

20

贾嗣镇

02347651011

21

杜市镇

02347691010

22

朱杨镇

02347381010

23

慈云镇

02347714320

24

中山镇

02347768922

25

嘉平镇

02361060711

26

夏坝镇

02347659868

27

广兴镇

02347698030

28

塘河镇

02347346106

29

四屏镇

02347668121

30

四面山镇

02347666199

31

四面山管委会

02347666010

32

双福工业园区管委会

02347339333

33

德感工业园区管委会

02347856506

34

珞璜工业园区管委会

02347609777

35

白沙工业园区管委会

02347338068

36

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02347530135

37

滨江新城管委会

02347565872




附件3


应急救援专家组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职务

单位

熟悉专业

联系电话

1

潘伟亮

河海学院副主任

重庆交通大学

水污染治理

15223412604

2

祖波

教授

重庆交通大学

环境科学与工程、应急管理

15902370757

3

杨延梅

教授

重庆交通大学

固废处置、污水处理与水污染防治

13350338969

4

张占梅

副教授

重庆交通大学

环境监测、应急管理

18680837981

5

陈垚

副教授

重庆交通大学

水环境与水污染控制、水处理理论与技术

13594172768

6

黄阳全

教授/高级工程师/矿环院长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环境工程、化学工程

13983759065

7

高丽

副教授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化学工业、工艺

13018397196

8

李昌杰

高级工程师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化工工艺

13752884815

9

曹照勋

高级工程师

重庆市化工设计院

环境工程、应急处理

13647626971

10

常青

教授

重庆工商大学

环境应急

15086786892

11

唐尚坚

教授

重庆工商大学

环境保护

66667269

12

张毅

教授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境保护

13983050995

13

张成杰

安环部部长

重庆江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化工、消防、油气储运安全

13436148699

14

张光林

总经理

重庆鑫翰石油化工仓储有限公司江津德感工业园成品油库

化工、消防、油气储运安全

18602863433

15

沈文杰

安环部副部长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油漆废水处理及应急管理、环保管理

15922946428

16

邓长贵

注安师/部长

重庆西南制药二厂有限责任公司

危化品安全管理、医学

18002305953

17

王成禹

部长

重庆龙健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固危废处置

15002369265

18

周锡忠

高级工程师/主任

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环保工程、应急处理

13883217933

19

卿光华

高级工程师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应急管理、环境监测

13883859749

20

李晓涛

高级工程师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环境监测、环境科学

13983298863

21

刁香维

高级工程师/科长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环境工程、环境监测

13983057968


附件4



部门解读:

《长江三峡库区江津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媒体视角:

《长江三峡库区江津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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