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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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238D/2022-00059 [ 发文字号 ] 江津府办发〔2022〕54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4-14 [ 发布日期 ] 2022-04-18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编制依据5

1.3适用范围5

1.4工作原则5

2组织指挥体系6

2.1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6

2.2镇街组织指挥机构6

2.3现场指挥部6

3灾害救助准备7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8

4.1灾情信息报告8

4.2灾情信息发布9

5应急响应9

5.1 Ⅳ级响应9

5.2 Ⅲ级响应11

5.3 Ⅱ级响应13

5.4 I级响应15

5.5响应终止18

6灾后救助18

6.1需救助情况评估18

6.2过渡期生活救助18

6.3冬春生活救助18

6.4倒房重建救助18

7保障措施19

7.1资金保障19

7.2物资保障19

7.3通信和信息保障19

7.4装备和设施保障20

7.5人力资源保障20

7.6社会动员保障21

7.7宣传和培训21

8附则22

8.1术语解释22

8.2预案演练22

8.3预案管理22

8.4预案解释22

8.5预案实施时间22

附件124

附件232

附件33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江津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津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总指挥部)为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负责与区级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街)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2 镇街组织指挥机构

镇街设立相应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由受灾镇街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镇街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应急总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工作组,并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街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农业、林业、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行政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镇街,有关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在0.5小时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灾情典型照片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立即审核、汇总灾情数据,2小时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

出现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人员被困等重大情况,镇街要立即报告区应急局。

4.1.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街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总报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每日14时前审核、汇总上报市应急局。灾情稳定后,镇街应急管理部门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送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在5日内审核、汇总上报市应急局。

4.1.3对干旱灾害,全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区应急总指挥部、镇街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全区各级宣传、网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按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江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Ⅳ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80间或30户以上,500间或12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救灾工作的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报告。

5.1.3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商灾情,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负责同志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20户以上,8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7万人以下。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报告。

5.2.3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商灾情,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局紧急调拨自然灾害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镇街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7万人及以上、9万人以下。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区长)报告。

5.3.3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由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的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率队赴受灾镇街指导救灾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镇街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街需求。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灾害损失达到市级启动响应条件的,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区交通局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协调驻津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I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9万人及以上。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对指导支持受灾镇街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镇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区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镇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街需求。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物资,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灾害损失达到市级启动响应条件的,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申请救灾资金、物资支持。区交通局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镇街转移受灾群众。区人武部根据需要,组织协调驻津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需救助情况评估

灾情结束后,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镇街立即对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情况调查摸底,评估上报灾区生活救助需求。

6.2 过渡期生活救助

区应急局核实受灾镇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会同区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导受灾镇街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镇街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3 冬春生活救助

冬春生活救助是政府对因自然灾害致使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存在口粮、衣被、饮水、取暖、医疗等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的基本生活救助。详见市应急局《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6.4 倒房重建救助

倒房重建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灾区群众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在恢复重建时对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给予一定的救助。详见市应急局《重庆市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管理规程》。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江津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区级救灾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区财政局应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镇街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安排本级救灾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2 物资保障

7.2.1区应急局建立完善以区救灾物资储备库为主体,镇街储备点为基础、村(社区)储存室(间)为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保障灾害救助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救灾工作需要,适时采购补充储备必要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区应急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镇街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防护等设备。

区政府、镇街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镇街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全区应急队伍体系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区应急局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区、镇街、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各级灾情信息管理工作要设立AB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确保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至少有1名灾情信息管理人员能及时到岗开展灾情统计报送工作。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依法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科学组织、正确引导,充分发挥镇街、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积极组织灾害救助人员培训,熟悉灾害救助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演练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同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区政府同意后颁布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

镇街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江津区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津府办发〔2018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3.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附件1

区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应急总指挥部职责

区应急总指挥部由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长,区政府有关副区长和区人武部部长任副总指挥长。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政法委(护路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林业局、区人武部、江津消防救援支队、团区委、区科协、区红十字会、江津海事处、永川海事处、巴南海事处、江津气象局、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分公司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应急总指挥部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等4个专项指挥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统筹推进、调查评估全市自然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抢险救援。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重大防灾减灾项目审批,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指导灾区做好因灾损毁重点项目规划和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通信企业尽快恢复通讯保障设施,做好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的紧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统计报告全区教育系统受灾情况。

区科技局:负责地震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震情分析会商,掌握并提供因灾需救助受灾群众信息;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指导灾区安全监管职责内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电力、燃气等单位,尽快恢复灾区被破坏的电力及燃气设施,保障电力、燃气供应;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区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

区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执法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依据自然灾害防治部门对市级(含中央)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气象条件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指导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城市市政设施防洪安全;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疏运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水路、城市轨道交通等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镇街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和三峡库区高切坡项目的监测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受灾镇街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执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区内跨镇街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统计报告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统筹协调各类景区主管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负责文物类旅游景区景点抢险救灾;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统计报告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受灾情况。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织卫生医疗救护队伍进行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区应急局:负责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查灾核灾、灾情会商等工作;负责全区自然灾害灾情管理和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灾情核查、统计、汇总、评估、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和会商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承担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调度、分配和管理,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口粮、衣被、住房、饮水及伤病医治等基本生活困难。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做好稳定灾区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统筹推进巨灾保险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津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江津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团区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科协:负责履行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搭建防灾减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区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救助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江津海事处:负责长江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

江津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统筹推进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

区委政法委(护路办):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险,确保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负责铁路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分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区级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

附件2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附件3

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序号

单位名称

24小时值班电话

1

区政府办公室

47521321

2

区应急局

47521454

47530530

3

区发展改革委

47521221

4

区教委

47522314

5

区经济信息委

47522601

6

区民政局

47521028

7

区住房城乡建委

47522747

8

区城市管理局

47532741

9

区交通局

47521226

10

区水利局

47521178

11

区农业农村委

47521247

12

区商务委

47550058

13

区文化旅游委

47521329

14

区卫生健康委

47562859

15

区林业局

47521119

16

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47522801

17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47519333

41519300

18

江津海事处

47521370

19

永川海事处

49602676

20

巴南海事处

66228858

21

江津气象局

47571038

22

市邮政管理局六分局

47225880

23

江津消防救援支队

61065119

24

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47563111

25

高速公路执法五支队

65037110

65008110

26

区委组织部

47521691

27

区委宣传部

47521319

28

区委政法委(护路办)

81220385

29

区融媒体中心

47522188

30

区科技局

47569101

31

区民族宗教委

81220352

32

区公安局

47524460

33

区司法局

47560328

34

区财政局

47521591

35

区人力社保局

47521992

36

区生态环境局

47522457

37

区国资委

47530079

38

区体育局

47522353

39

区供销合作社

47521258

40

区工商联

47521677

41

区总工会

47522319

42

团区委

47522119

43

区妇联

47521553

44

江津区税务局

47561062

45

区人武部

87063409

46

区委网信办

47570593

47

区统计局

81220510

48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47537231

49

区科协

47559368

50

区红十字会

47562859

51

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分公司

15213238179



序号

单位名称

24小时值班电话

1

几江街道

47212900

2

鼎山街道

47579300

3

德感街道

47833100

4

双福街道

47845991

5

圣泉街道

47838232

6

支坪镇

47621011

7

白沙镇

61065281

8

珞璜镇

47601010

9

石蟆镇

47391010

10

李市镇

47711013

11

油溪镇

47881011

12

先锋镇

47611011

13

蔡家镇

61069003

14

柏林镇

47771010

15

西湖镇

47656031

16

石门镇

47371011

17

永兴镇

47361010

18

龙华镇

47861011

19

吴滩镇

47891010

20

贾嗣镇

47651011

21

杜市镇

47691010

22

朱杨镇

47381010

23

慈云镇

47714320

24

中山镇

47768907

25

嘉平镇

61060711

26

夏坝镇

47659868

27

广兴镇

47698030

28

塘河镇

47346106

29

四面山镇

47666199

30

四屏镇

47668121

31

江津综保区管委会

(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

63432999

32

科学城江津管委会

(双福工业园发展中心)

47339333

33

德感工业园发展中心

47856506

34

珞璜工业园发展中心

47609777

35

白沙工业园发展中心

47338068

36

现代农业园区发展中心

47530135

37

滨江新城建设管理中心

47565872

38

四面山管委会

47666010

部门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媒体视角:

《重庆市江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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