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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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238D/2022-00057 | [ 发文字号 ] | 江津府办发〔2022〕49号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4-07 | [ 发布日期 ] | 2022-04-18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津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为应对江津区饮用水源地可能突发的污染事件,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及时有效处理对饮用水源地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污染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国家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号修订,2017年6月27日);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7〕101号);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8)《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9号);
(9)《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7〕11号,2018年7月26日第二次修正);
(10)《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第156号令);
(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1.2.2 技术标准规范和其他文件
1.2.2.1 技术标准规范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4)《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5)《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6)《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9)《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1.2.2.2 其他资料
(1)《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渝府发〔2002〕83);
(2)《关于印发主城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渝办〔2011〕92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1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渝府办〔2013〕40号);
(4)《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渝府办〔2016〕19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州区等区县(开发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18〕7号)。
本预案所称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辖区内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其周边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其他地区、须由本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的原则。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各项工作。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专家支持、社会救援的原则。区政府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协调部门或相关区县进行联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专家支持和社会救援力度。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各镇街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有序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整合资源,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
本预案为重庆市江津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和《江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水源地管理单位、供水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应急预案体系见图1-1。
图1-1应急预案体系图
2.1.1 机构组成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江津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为江津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对工作。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江津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镇街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处置需要增减。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水利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局、江津气象局、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公安局、江津消防救援支队、几江街道、自来水厂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和现场应急工作组。
图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图
2.1.2 饮用水源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2.1.2.1 总指挥职责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①宣布成立现场指挥部;
②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③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④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⑤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⑥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2.1.2.2 副总指挥职责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①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③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④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⑤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⑥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⑦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2.1.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由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①贯彻执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要求;
②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③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④向市、区政府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完成市、区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4 应急指挥部成员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局、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江津消防救援支队、区委宣传部、几江街道、江津海事处以及自来水厂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区政府办公室:及时传达指挥部领导的应急处置指示,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对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并对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清除、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区应急局:防范危化品或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负责牵头对危化品或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收集、上报事故相关信息;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及协调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
区水利局:负责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施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因洪涝灾害、水利工程调度引发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提供事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提供应急保障供水工程技术支持,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配合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负责对管网末梢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商务委: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生活物资保障。
江津气象局:及时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和实时气象资料信息,提供预警及处置建议。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开展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配应急运输车辆输运受灾群众。负责配合协调港口、码头企业参加救援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面源、渔业养殖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涉及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委宣传部:协调区饮用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政府处置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舆情监控应对工作;负责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区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开展死亡人员丧葬和家属抚慰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设施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指导城区供水企业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参与有关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因特种设备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负责对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江津消防救援支队:处置对饮用水源地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要会同区相关单位和部门,相对应的专家和技术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饮用水源地。参与处置涉危化品污染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江津海事处:加强船舶流动污染源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防治工作,参与饮用水源地污染应急处置。
相关镇街:作为饮用水源地属地管理的主体,牵头组织人员、调度应急物资,听从统一调度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及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事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管理及供水单位:协助、配合各应急救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提供饮用水源信息,负责组织实施紧急启用备用水源;负责紧急制定或调整自来水供应应急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自来水供应水源,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负责紧急实施或调整应急送水、集中供水方案,负责帮助落实送水和集中接水地点,组织用水发放,维护好现场秩序;调集应急送水车辆,将自来水送达各无水小区适当地点,及时向无水小区居民发出通告;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员救治工作和卫生监测、疾病控制工作;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供水控制、合理调度分流等工作;参与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人力支持,储备应急救援人力;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
各成员单位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若应急组织成员或职责发生调整,应根据相关规定,由调整后具有相应职责的机构承担对应职责。
接到信息报告的单位,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区生态环境局核实信息后,向区政府汇报,区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不同土地环境事件情景,可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舆论引导组。
(1)应急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江津消防救援支队、属事属地镇街等单位构成,主要职责:
①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②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农业农村委等单位构成。主要职责:
①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③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3)应急供水保障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城市管理局、水源地所在镇街、供水公司及下属水厂等单位构成。主要职责:
①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②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4)应急物资保障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交通局、事发地镇街等单位构成。主要职责:
①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②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道路警戒、控制和保护,维护现场秩序,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③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④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5)应急专家组由江津区应急救援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综合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属事部门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
接收上级部门的指示和意见,传达应急指挥部指令,报告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7)事故调查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局、事发地政府、属事部门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
调查引发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原因、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况。
(8)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属事部门等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
协调污染损害赔付及灾民安抚工作。
(9)舆论引导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
负责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社会舆情。
(10)其他部门职责
医院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医疗救援应急工作预案,储备相应的急救医疗器材和药品;加强医护人员相关急救知识培训;组织调配应急救援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自来水厂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供水服务工作应急预案;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污水处理厂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污水处理工作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和事故废水排入时污染处理厂尾水能够达标排放。
江津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主要应急响应流程图见图3-1。
3.1 信息收集与研判
3.1.1 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相关部门报告、群众举报获取事故信息。
(3)通过区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巴南区、沙坪坝区饮用水源地上下游相邻区县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接到信息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信息核实汇总后,立即组织研判,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立即向区政府汇报,建议发布预警,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若已对饮用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建议立即启动江津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1 预警分级
根据江津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应急指挥办公室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3.2.2 预警的启动条件
3.2.2.1 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接到市局指令等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范围,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可能造成污染,不影响取水;
(2)在江津辖区内,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千米的陆域或水域;
(3)在江津辖区内,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经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
3.2.2.2 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接到市局指令或等信息通报后,虽污染物未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内,但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研判认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有影响,可能影响取水;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4)通过信息报告发现,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7)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面出现大面积生物死亡的,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3.2.3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3.2.3.1 预警发布
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区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类别、预警级别。
(2)事件起止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
(3)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警示事项。
根据不同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类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现场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3.2.3.2 预警级别调整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一步研判,如需调整级别,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调整预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指定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2.4 预警行动
发布橙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预警行动。
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通知相关部门或水厂,告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通知的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2)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3)应急准备。按照职责,相应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5 预警解除
当引起预警的条件消除和各类隐患排除后,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及供水不会受到影响时,由发布预警的单位下达预警解除指令,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3.3.1 信息报告与通报原则及对象
(1)信息报告与通报程序原则。
信息报告原则应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2)信息报告与通报对象。
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综合组应向有未进入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有关部门通报。
3.3.2 信息报告与通报内容程序及内容
(1)初报。
①初报程序。
对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进行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在到达现场后1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报告,并按市环保要求报市政府,特殊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②初报内容。
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程序与内容。
①续报程序。
现场应急指挥部对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根据情况每天不少于1次向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书面报告。
②续报内容。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附应急监测快报和监测点位分布图等。
(3)处理结果报告程序与内容。
①处理结果报告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1个月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进行突发水环境事件处理结果报告。
②处理结果报告内容: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态跟踪研判。
事态跟踪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根据事态跟踪研判的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方法。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由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开展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卫生健康委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开展跟踪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征询应急专家组意见,编制应急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监测范围、布点、频次及监测因子按如下原则进行布置:
(1)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
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
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
监测因子建议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征,删减或补充相关监测因子。
3.6.1 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可由事故调查组负责开展溯源分析。
事故调查组根据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结合特征污染物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事故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营养盐类污: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等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医疗场所等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运输船舶、油气管线,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第一时间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切断固定的、流动的或非点源的污染源或泄漏源,若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法有效控制污染源,应将污染源信息上报应急处置组,由应急处置组组织实施事故源切断或控制。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专家技术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4)取水口及水厂应急防控。一级保护区设置有视频监控系统,取水口装载自动监测装置对水质进行监控,发现水质超标后可停止取水。
(5)饮用水源深度处置。在水质受污染程度不严重的情况,采用深度处理工艺(如臭氧-活性炭技术、生物活性炭技术、膜分离技术等)对来水进行处理,确保水厂出水水质达标。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3-1所示。
表3-1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 推荐技术 |
浊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
色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
嗅味 |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
氟化物 |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
氨氮 |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碳 |
铁、锰 |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碳 |
挥发性有机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三氯甲烷和 腐殖酸 |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
有机化合物 | 生物活性碳、膜处理 |
细菌和病毒 |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消毒 |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碳吸附(部分去除) |
藻类及藻毒素 |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
3.7.2 现场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污染特征,结合专家意见,尽快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针对以下情景建议开展如下处置措施:
(1)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专家组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去污洗消、临时收贮、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
(3)立即组织区生态环境局与相关部门开展监测、调查工作,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对于陆地污染物,采用强行止漏法、疏散法和窒息吸附法控制泄漏源,控制泄漏源后可采取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漏物,覆盖减少泄漏物蒸发,稀释,吸附、中和、固化泄漏物,并最终进行污染物收集,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5)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
(6)水厂立即采取停止取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加大投药量深度处理,启用备用水源,并加强事故泄漏污染物监测,分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无备用水源地区,使用应急输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7.3 供水安全保障
当出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应急物资、装备由应急物资保障组进行统一调配。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见附件6。
舆论引导组负责及时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监控、引导社会舆情。
现场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响应终止,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
响应终止后,善后工作组对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保证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包括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有害物质进行回收;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后期污染监测;当地属事政府组织后期污染治理;应急处置组进行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事件调查的有关规定,一般或较大环境事件应由区政府指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相关单位或企业应积极整改,并形成整改反馈报告。
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区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根据有关规定,区生态环境局督促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污染的个人或单位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经评审后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若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污染的个人或单位不明确,应由属事镇街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经评审后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由属事镇街督促肇事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指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肇事单位必须对风险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源再次引发水污染事件,对涉及的污染场地进行修复,满足相关要求,并对造成社会损害的进行依法赔偿。
区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区委宣传部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突发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见附件5。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实行“政府领导、总队统筹、军地联动、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组建或指导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组建相应的专兼职应急队伍,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当启动应急响应时,应急队伍应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开展应急行动。
采用教学培训或实战演练作为应急预案培训方式,加强不同层面的预案演练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通过培训,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应急反映能力和救援能力。
应急物资保障组应对应急资源(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应每半年进行检查、维护。
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应急物资名单见附件6。
区政府保障经费,专项用于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各镇街、区级有关部门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本辖区水源地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区财政局将应急管理部门预算、应急物资采购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具有较大风险及以上的企业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防范、应急处置及后期善后处置等。
区公安局、区交通局要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并负责对事故现场道路交通实行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干线及有关设施被毁坏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组织抢修或架设临时通道,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依据取水区域不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重庆市江津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解释权归属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区政府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本预案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但若在演练中存在重大偏差和缺陷,存在较大的不适应,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有新的情况,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完善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发至相关部门。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江津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应急预案》(江津府办〔2016〕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应急组织机构名单及工作职责
2.江津区饮用水源地联系人名单
3.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4.江津区饮用水源保护突发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联系电话
5.江津区应急物资清单
6.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
附件1
应急组织机构名单及工作职责
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23-475213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 日常职责 | 应急职责 | 联系电话 | |
总指挥 | 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区政府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 |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 / |
副总指挥 | 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江津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镇街主要负责人担任 |
|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 / |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水源地管理或区生态环境局的工作人员组成 |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5)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6)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7)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 / |
成员 | 区政府办公室 | / | 及时传达指挥部领导的应急处置指示,协助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相关工作。 | 023-47521321 |
区生态环境局 | 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负责牵头对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并对事件现场污染物的清除、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破坏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 023-47522457 | |
区应急局 | 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 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023-47530530 | |
区水利局 | 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 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提供事发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提供应急保障供水工程技术支持,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配合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 023-47522098 | |
区卫生健康委 | 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 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开展出厂水、末梢水、临时供水水质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流通和食用,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防范因环境突发事件造成中毒事件等。 | 023-47532741 | |
江津气象局 |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洪水等气象信息。 | 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提供预警和处置建议。 | 023-47571038 | |
区交通局 |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 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疏散或隔离工作。 | 023-47522457 | |
区农业农村委 | 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负责农业面源、渔业养殖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对农作物、水产养殖、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渔业生态功能受损情况及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 023-47521247 | |
区财政局 |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的经费。 | 制定经费保障的相关政策及方案;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技术研究、应急预案演练等费用纳入财政生态环境保护专项预算。 | 023-47521221 | |
区城市管理局 | 负责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负责协调和落实应急过程涉及到应急启用的市政道路、管网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措施。 | 负责市政设施引发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指导城区供水企业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供应;参与有关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 023-47522098 | |
江津区市场监管局 | / | 协助因特种设备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负责对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 023-47519333 | |
区委宣传部 | / | 负责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做好新闻通稿起草工作,视情向媒体发布;授权向公众发布供水信息和有关通报。 | 023-47521319 | |
区人武部 | / | 对影响范围大或严重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支援、支持。 | 023-87063409 | |
区公安局 | / | 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舆情监控应对工作;负责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 023-47522457 | |
江津消防救援支队 | / | 在参与处置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参与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件现场抢险时,要会同相对应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协同配合,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准备。 | 023-61093209 | |
镇街 | 负责水源地日常巡查 | 协助、配合各应急救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负责帮助落实送水和集中接水地点,组织用水发放,维护好现场秩序;参与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人力支持,储备应急救援人力;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 | / | |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供水单位 | / | 协助、配合各应急救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提供饮用水源信息,负责组织实施紧急启用备用水源;负责紧急制定或调整自来水供应应急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自来水供应水源,根据供水管网布局,合理调配供水管网压力;在饮用水源无法取水的情况下,及时报请区政府批准,启动紧急启用备用水源方案;负责紧急实施或调整应急送水、集中供水方案,负责帮助落实送水和集中接水地点,组织用水发放,维护好现场秩序;调集应急送水车辆,将自来水送达各无水小区适当地点,及时向无水小区居民发出通告;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员救治工作和卫生监测、疾病控制工作;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供水控制、合理调度分流等工作;参与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为事故救援提供人力支持,储备应急救援人力;负责先期处置,按规定迅速上报。 | / |
附件2
江津区饮用水源地联系人名单
水源地序号 | 镇街 | 水源地名 | 水源类型 | 联系人信息 | ||
姓名 | 移动电话 | 固定电话 | ||||
1 | 几江街道 | 江津区长江重庆市自来水公司鲤鱼石水源地 | 河流 | 袁媛 | 13372665899 | |
2 | 白沙镇 | 重庆市江津区渝津自来水有限公司 | 河流 | 骆远华 | 47343850 | |
3 | 珞璜镇 | 重庆市江津区珞璜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河流 | 徐光富 | 13983289293 | |
4 | 珞璜镇 | 重庆市江津区拓博水务有限公司 | 河流 | 石旭 | 13368112112 | |
5 | 先锋镇 | 重庆市润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先锋水厂 | 地表水 | 龙凤杰 | 13452899452 | |
6 | 李市镇 | 重庆市江津区渝通自来水有限公司 | 河流 | 屈传礼 | 18983363396 | |
7 | 油溪镇 | 重庆市江津区海华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河流 | 郭光祥 | 13883620225 | |
8 | 吴滩镇 | 重庆市润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吴滩水厂 | 水库 | 白茂 | 13594656133 | |
9 | 石门镇 | 江津区石门镇自来水厂 | 江河 | 蒋芳 | 15102370088 | |
10 | 朱杨镇 | 重庆泽惠水务有限公司(朱杨水厂) | 长江 | 郑强 | 13708318371 | |
11 | 石蟆镇 | 重庆市江津区羊石水厂 | 河流 | 刘智勇 | 13709413638 | |
12 | 龙华镇 | 重庆市江津区龙华自来水厂 | 地表水 | 吴太银 | 18184067377 | |
13 | 永兴镇 | 重庆市江津区永兴灯杆堡自来水厂 | 河流 | 王皓 | 15922545816 47361103 | |
14 | 塘河镇 | 塘河水厂(塘河镇石龙门、滚子坪、硐寨村饮水工程) | 河流 | 向英 | 13983657589 | |
15 | 贾嗣镇 | 重庆市江津区贾嗣秀均水厂(贾嗣四中饮水工程) | 河流 | 朱杰 | 13637703599 | |
16 | 西湖镇 | 江顺水厂 | 河流 | 江洪秋 | 13193061618 | |
17 | 杜市镇 | 重庆市润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杜市水厂 | 水库 | 舒德均 | 17783050725 | |
18 | 夏坝镇 | 江津区泓华水厂 | 河流型 | 陈宗涛 | 13608338080 | |
19 | 广兴镇 | 重庆惠泽水务有限公司 | 二级 | 陈宗涛 | 13608338080 | |
20 | 蔡家镇 | 蔡家自来水厂 | 水库 | 陈英利 | 15123183098 | |
21 | 柏林镇 | 重庆市润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柏林水厂 | 河流 | 万雪东 | 15086901869 | |
22 | 中山镇 | 重庆市江津区三合自来水厂 | 水库 | 罗璋银 | 13078799591 | |
23 | 嘉平镇 | 重庆市江津区清平水厂 | 河流 | 刘勇 | 13752845567 | |
24 | 四面山镇 | 重庆水务集团江津自来水有限公司四面片区 | 地表水 | 况东坡 | 13594326321 | |
25 | 四屏镇 | 四屏水厂 | 水库 | 况东坡 | 13594326321 | |
26 | 支坪镇 | 重庆市江津区圣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地表水 | 石云 | 13883010620 | |
27 | 支坪镇 | 重庆市江津区华博水务有限公司 | 地表水 | 马壮 | 15808079062 |
附件3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4
江津区饮用水源保护突发事故
专业应急救援队联系电话
应急指挥机构 | |
区政府办公室 | 023-47521321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江津气象局 | 023-47571038 |
区交通局 | 023-47521226 |
区农业农村委 | 023-47521247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47562859 |
区财政局 | 023-47521606 |
区应急局 | 023-47521454 |
区城市管理局 | 023-47532741 |
区商务委 | 023-47550058 |
区委宣传部 | 023-47521319 |
区人武部 | 023-87063409 |
区公安局 | 023-47524460 |
江津消防救援支队 | 119 |
城区饮用水源地突发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 | |
重庆市江津区自来水厂 | 023-47555479 |
水污染事故行政主管部门 |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 |
区水利局 | 023-47521178(白天、晚上值班电话) |
水厂水质事故行政主管部门 | |
区卫生健康委 | 023-47562859 |
附件5
江津区应急物资清单
序号 | 物资设备名称 | 物资设备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存放地点 | 电话 |
1 | 转盘收油机 | 易路发ZS30 | 1 | 台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2 | 单相不锈钢切割污水电泵 | 格威特65GNWQD 25-15-2.2 | 2 | 台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3 | 防爆输转泵 | 三江XHB65 | 2 | 台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4 | 刷式收油机 | 三江SZS-5 | 2 | 台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5 | 真空式收油机 | 三江SZK-10 | 2 | 台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6 | 抽水泵 | 创能WP-20DHI | 2 | 台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7 | 防爆对讲机 | XiR P6620i UHF | 5 | 台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8 | 柴油发电机 | MDE7800EI | 2 | 台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9 | 抛投器 | 定制 | 2 | 个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10 | PVC浮子固体式WGV-900型围油栏 | WGV900 | 75 | 包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11 | 防护手套 | 22-1608 | 50 | 个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12 | 活性炭口罩 | 定制 | 120 | 个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13 | 硅胶防毒全面罩(滤毒罐) | WILLSUN | 5 | 个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14 | 空气呼吸器 | X-F-20 | 5 | 个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15 | 急救箱 | 定制 | 3 | 个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16 | 手提式防爆探照灯 | BJQ6070C | 10 | 个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17 | 全自动照明装置 | 隆发LF6110D | 1 | 台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18 | 活性炭 | 宏程柱状 | 3 | 吨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19 | 凝油剂 | 海洋环保NHQ-1 | 40 | 桶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20 | 溢油分散剂 | 富肯-3号 | 40 | 桶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21 | 重金属捕捉(集)剂 | 君联J-306 | 40 | 桶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22 | 集污袋 | 申江BM-1000L | 2 | 个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23 | 吸油拖栏 | 泰洋XTL-220Y | 83 | 包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24 | 吸油毡 | 泰洋pp-2 | 15 | 箱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25 | 轻便型储油罐 | 泰洋QG-10 | 2 | 个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26 | 浮动油囊 | 泰洋FN-10 | 1 | 个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27 | 船外机(与橡皮艇配套) | 百胜T20BML | 2 | 套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28 | 橡皮艇 | 麦特熊定制 | 2 | 套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29 | 便携式pH计 | 雷磁PHBJ-260F | 3 | 套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30 | 防爆对讲机(江津) | 双源PTX760 | 1 | 套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31 | 应急照明设备 | 海洋王T5180 | 1 | 套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32 | 医用急救箱 | 海氏海诺 | 8 | 套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33 | 应急现场工作服 | 牧格 | 10 | 套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34 | 液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 | 雷克兰ICT450 | 2 | 套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35 | 单滤盒半面罩呼吸器 | 5 | 套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
36 | 皮鞋001 | 07作战靴 | 1 | 双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37 | 过滤式防毒面具 | TF-6D | 6 | 套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38 | 防爆对讲机(江津) | 4 | 台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
39 | 应急照相器材001 | 套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
40 | 应急供电、照明设备001 | 套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
41 | 辐射报警装置 | 3 | 台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
42 |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 2 | 套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
43 | 易燃易爆气体报警装置 | 2 | 套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
44 | 应急现场工作服(套) | 5 | 套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
45 | 液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或粉尘致密型化学防护服 | 3 | 套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
46 | 气体致密型化学防护服 | 7 | 套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
47 | 应急公务车(渝CB7502) | 2 | 台 | 区生态环境局 | 023-47522457 | |
48 | 活性炭 | 15 | 袋 | 广兴镇人民政府 | 023-47698030 | |
49 | 吸油毡 | 30 | 箱 | |||
50 | LED可充式手提灯 | 2 | 台 | |||
51 | 活性炭 | 21 | 袋 | 朱杨镇人民政府 | 023-47381010 | |
52 | 吸油毡 | 16 | 箱 | |||
53 | 围油栏 | 15 | 箱 | |||
54 | 消油剂 | 1 | 桶 | |||
55 | 发电机 | 2 | 台 | |||
56 | 活性炭 | 15 | 袋 | 油溪镇人民政府 | 023-47881011 | |
57 | 围油栏 | 30 | 箱 | |||
58 | 活性炭 | 10 | 袋 | 德感工业园 发展中心 | 023-47856506 | |
59 | 吸油毡 | 31 | 箱 | |||
60 | 围油栏 | 1 | 箱 | |||
61 | 消油剂 | 2 | 桶 | |||
62 | 强光手电 | 1 | 台 | |||
63 | 潜水泵 | 1 | 台 | |||
64 | 活性炭 | 15 | 袋 | 双福街道 | 023-47845991 | |
65 | 吸油毡 | 4 | 箱 | |||
66 | 围油栏 | 1 | 箱 | |||
67 | 消油剂 | 1 | 桶 | |||
68 | 强光手电 | 1 | 台 | |||
69 | 活性炭 | 14 | 袋 | 珞璜工业园 发展中心 | 023-47609777 | |
70 | 吸油毡 | 4 | 箱 | |||
71 | 消油剂 | 1 | 桶 | |||
72 | 强光手电 | 1 | 台 | |||
73 | 防毒面罩 | 2 | 个 | |||
74 | 对讲机 | 2 | 个 | |||
75 | 活性炭 | 19 | 袋 | 白沙工业园 发展中心 | 023-47338068 | |
76 | 吸油毡 | 1 | 箱 | |||
77 | 围油栏 | 2 | 箱 |
附件6
应急救援专家组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职称/职务 | 单位 | 熟悉专业 | 联系电话 |
1 | 潘伟亮 | 男 | 河海学院副主任 | 重庆交通大学 | 水污染治理 | 15223412604 |
2 | 祖波 | 男 | 教授 | 重庆交通大学 | 环境科学与工程、应急管理 | 15902370757 |
3 | 杨延梅 | 女 | 教授 | 重庆交通大学 | 固废处置、污水处理与水污染防治 | 13350338969 |
4 | 张占梅 | 女 | 副教授 | 重庆交通大学 | 环境监测、应急管理 | 18680837981 |
5 | 陈垚 | 男 | 副教授 | 重庆交通大学 | 水环境与水污染控制、水处理理论与技术 | 13594172768 |
6 | 黄阳全 | 男 | 教授/高级工程师/矿环院长 |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环境工程、化学工程 | 13983759065 |
7 | 高丽 | 女 | 副教授 |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 化学工业、工艺 | 13018397196 |
8 | 李昌杰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化工研究院 | 化工工艺 | 13752884815 |
9 | 曹照勋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化工设计院 | 环境工程、应急处理 | 13647626971 |
10 | 常青 | 男 | 教授 | 重庆工商大学 | 环境应急 | 15086786892 |
11 | 唐尚坚 | 男 | 教授 | 重庆工商大学 | 环境保护 | 66667269 |
12 | 张毅 | 男 | 教授 | 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环境保护 | 13983050995 |
13 | 张成杰 | 男 | 安环部部长 | 重庆江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 化工、消防、油气储运安全 | 13436148699 |
14 | 张光林 | 男 | 总经理 | 重庆鑫翰石油化工仓储有限公司江津德感工业园成品油库 | 化工、消防、油气储运安全 | 18602863433 |
15 | 沈文杰 | 男 | 安环部副部长 | 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油漆废水处理及应急管理、环保管理 | 15922946428 |
16 | 邓长贵 | 男 | 注安师/部长 | 重庆西南制药二厂有限责任公司 | 危化品安全管理、医学 | 18002305953 |
17 | 王成禹 | 男 | 部长 | 重庆龙健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 固危废处置 | 15002369265 |
18 | 周锡忠 | 男 | 高级工程师/主任 | 重庆建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环保工程、应急处理 | 13883217933 |
19 | 卿光华 | 男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应急管理、环境监测 | 13883859749 |
20 | 李晓涛 | 女 | 高级工程师 |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环境监测、环境科学 | 13983298863 |
21 | 刁香维 | 女 | 高级工程师/科长 |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环境工程、环境监测 | 13983057968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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