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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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238D/2021-03090 [ 发文字号 ] 江津府办发〔2021〕134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散乱污”企业整治部门(单位)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散乱污”企业整治部门(单位)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散乱污”企业整治部门(单位)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例行督察第15项具体问题专项整治方案》(渝委办发〔202027号)、《江津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例行督察具体问题整改措施清单第十五项问题专项整改子方案》(江津委办发〔202022号),全力做好我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推动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综合环境改善,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压实相关部门、单位整治责任,形成整治工作合力,确保“散乱污”企业整治行动取得预期成效,现制定如下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举,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违法行为,实现“入园发展一批、整治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助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实现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整治对象

列入《江津区“散乱污”企业整治台账》中的家具、木材、食品、机械加工等存在“散乱污”问题的企业。

三、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整体推进。各镇街、平台是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本区域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区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发挥好职能作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提供政策支持和操作指导。  

(二)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在备案、审批及落实各级产业优惠扶持政策时,原则上不再对“散乱污”给予支持。对工作职责有争议、冲突的事项,都应从大局出发,主动承担、积极协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依法依规,限期完成。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开展综合整治,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确保按时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并建立巩固提升的长效机制。  

四、责任分工

(一)区政府办公室:强化“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对各镇街、平台及相关部门推进“散乱污”工业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区委网信办:牵头协调、处理“散乱污”企业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相关舆情。

(三)区经济信息委:指导镇街、园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及应进未进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分类建立台账,制定“三个一批”整治清单。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审批和备案;对依法关停取缔的企业,督促供电企业对企业采取停、限电等措施。对符合入园发展、整治规范的企业,督促指导镇街按时推进入园发展、整治规范,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四)区生态环境局:指导镇街、园区对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评、未按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符合环评、排污许可等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五)区住房城乡建委:加快污水管网建设;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审批、登记和备案;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依法关停取缔的企业,督促供水企业对企业采取停、限水等措施。对违章搭建企业,配合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六)区林业局:指导镇街、园区对涉及自然保护地、“四山”管制区及林地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审批和备案。对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七)江津区市场监管局:在“四山”范围内依法严格把控新申请注册企业;对违法的“散乱污”企业按区政府要求及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八)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指导镇街、园区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审批和备案。对符合入园发展、整治规范的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九)区应急局:积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职责,统筹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镇街、平台加大对“散乱污”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依法依规查处,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十)区交通局:依法严肃查处“散乱污”企业运输车辆违法行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十一)区信访办:处理好在“散乱污”企业整治行动中涉及的信访工作,确保整治工作稳定有序。

(十二)区公安局:配合属地镇街做好安全维稳工作;依法处理对抗执法的行为,依法侦办涉嫌环境污染等违法事件。

(十三)江津消防救援支队: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查处。

(十四)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江津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对未通过整治验收的“散乱污”企业以及“四山”范围内新建生产型企业,积极配合属地镇街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十五)各镇街、平台:按照整治工作原则,负责督促属地范围内整治对象自行停产、搬迁;加强巡查排查,确保本辖区不再新增“散乱污”企业;对辖区内拒不执行停产整治和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与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负责辖区整治工作的社会安全维稳工作。

部门解读:

《江津区“散乱污”企业整治部门(单位)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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