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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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 2023-03-31 09:52:00

问:2023年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一档350/人/年,二档725元/人/年。


问:在哪里可以缴居民医保费呢?

答:可以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社保所参保缴费,还可以通过关注“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渝快办APP、支付宝APP等进行手机缴费。


问:2023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的实缴金额是多少?

答:普通人员一档2792元,二档5874元;单、双解人员一档1010元,二档4092元;缴费期满退休人员一档121元,二档0元。


问: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逾期断保有什么影响?

答:未在2023年3月31日前缴费的连续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待补缴完欠费后,重新计算6个月待遇等待期,从第7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问: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如何缴费?

答:1、携带参保人身份证件、扣费银行卡前往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缴费;2、携带参保人身份证件、扣费银行卡前往镇(街)社保所或税务所现场缴费;3、关注“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网上办税-居民社保-登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办理”板块办理缴费,也可为他人代缴。


问:如果在单位参加职工医保,这个月从单位辞职出来,不想接续职工医保,可以交居民医保吗?

答:可以,职工医保停保的3个月内接续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险待遇不间断。

问:居民医保的“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是指哪两种疾病?

答:高血压、糖尿病。

问:怎么办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

答:参保人携带医保凭证到全市任意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按照临床诊断标准诊断为“两病”后,即可由医疗机构直接为其办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资格。

问:什么是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答: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是采取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的方式,与生产企业进行谈判,达到有效挤压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水分”的目的,降低价格,减轻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问: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降价了,会不会便宜没好货?

答:不会。药品和耗材是特殊商品,国家集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都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是通过国家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国家通过带量采购集中谈判,虽然价格大幅下降了,但是产品还是原来那个产品,质量并没有变化,并且医院与生产企业签订集采协议,明确企业是保障质量第一责任人,药监部门也会不定期对集采产品进行抽检,确保集采产品的质量稳定。集采产品虽然低价但降价不降质量,群众可以放心使用。


问:有的集采药品只有几分钱一片,有的医用耗材价格低于集采前的10%,集采产品价格为什么这么低?

答:一是“团购”降价效应,集中带量采购给了企业确定的采购预期,可以大幅压缩营销费用。二是规模效应,用多省市甚至全国用量形成规模效应,降低了单位生产成本。三是建立回款约束机制,对于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部门要求医疗机构按时向医药企业结算货款,不得拖欠,降低了企业资金周转成本。四是竞争效应,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可以与原研药同质量竞争,通过竞争促进降价。


问: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给群众带来哪些好处?

答:群众使用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费用负担明显降低。群众使用集采药品费用平均降低50%以上,医用耗材平均降低70%以上,其中患“两病”的群众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使用高血压和糖尿病集采医保甲类药品在医保报销后个人不需承担相应药品费用。


问:我区执行集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有哪些?

答:目前,在我区执行集采中选的药品达400多个品规,价格平均降幅超过50%。品种不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呼吸道感染等常见病、慢性病等用药,还涉及癌症、罕见病、器官移植等病种,为不同疾病群众提供了多种用药选择。

执行集采中选的医用耗材有:冠脉支架类、人工关节类、人工晶体类、冠脉球囊、冠脉导引导丝、冠脉药物涂层球囊、心脏起搏器、补片、腔镜吻合器、静脉留置针、骨科创伤类、骨科脊柱类、口腔种植牙和医用胶片等,价格平均降幅超过70%。

随着国家集采工作的推进,集采将覆盖更多的品种。


问:在哪些医院能够用到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

答: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按照要求参加集采,也就是说,患者在公立医院都可使用到集采产品。部分民营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也有部分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


问: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一是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给予救助。二是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低收入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如不属于上述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按我区现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问: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有哪些?
答:1.实施分类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2.增大大病保险减负功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3.完善医疗救助标准。一是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费用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其中,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按75%的比例救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象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二是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特殊疾病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4.建立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对于一次性就医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金额达到倾斜救助起救标准线的,实行分类倾斜救助,特困人员达到2000元以上的,按7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达到3000元以上的,按65%的比例救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达到5000元以上的,按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问:除开医保“三重制度保障”还有哪些托底保障?
答:1.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2.开展基层工会临时医疗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有严重困难的职工,按照工会有关政策给予临时医疗救助。3.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促进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更好覆盖基本医保以外的保障需求。4.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问:医疗救助对象由哪些部门认定?
答:1.区民政局认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2.区乡村振兴局认定返贫致贫人口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并做好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一事一议”医疗救助帮扶工作。3.区残联认定低收入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4.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问:如何更方便快捷获得医疗救助?
答:1.医疗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一站式”结算,市外就医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实现“一站式”同步结算的,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及就医资料到区医保中心医疗救助科手工报销医疗救助。2.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问: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特殊疾病)病种有哪些?
答:目前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特殊疾病)病种有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26个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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