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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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江津银保监分局 江津区财政局 人行江津中心支行 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江津银保监发〔2021〕12号)。
二、补贴对象
全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参照执行。
三、补贴标准
财政资金对贷款全额贴息。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期限小于1年的,据实全额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年度分次全额贴息。
四、办理程序
(一)贷款流程
1.申请。有贷款意愿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向主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江津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表》。
2.初审。贷款申请人向所在村级组织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银行卡),村级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评估。主办银行收到贷款申请后,入户进行初步评估筛选,开展贷前调查。
4.审核。初审通过后,贷款申请人将贷款申请表交镇街审核,镇街查看是否符合实际,并提出审核意见。
5.复核。审核通过后,由镇街将申请表送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复核,主要核实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身份信息,并提出复核意见。
6.放款。承贷银行审定同意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发放贷款。
7.还款。由借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约定选择还款方式:一次还本付息;按阶段性等额还款;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清本息。
(二)贴息方式
1.按照“先收后贴”的原则,承贷银行发放贷款后正常收取利息,相关部门再按程序兑现贴息。
2.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对象可委托经办银行机构代为申请财政贴息资金,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一并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银行机构代为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3.对按期偿还贷款及提前偿还贷款的贷款对象实行半年申报,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各经办银行机构负责汇总半年贷款本息明细,据此由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对贴息金额进行审核,区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将贴息资金划给各经办银行机构,各经办银行机构负责将贴息资金划入贷款对象的账户。
4.对贷款对象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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