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及解读库
一、政策依据
《江津银保监分局 江津区财政局 人行江津中心支行 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江津银保监发〔2021〕12号)。
二、补贴对象
全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参照执行。
三、补贴标准
财政资金对贷款全额贴息。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期限小于1年的,据实全额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年度分次全额贴息。
四、办理程序
(一)贷款流程
1.申请。有贷款意愿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向主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江津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申请表》。
2.初审。贷款申请人向所在村级组织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银行卡),村级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评估。主办银行收到贷款申请后,入户进行初步评估筛选,开展贷前调查。
4.审核。初审通过后,贷款申请人将贷款申请表交镇街审核,镇街查看是否符合实际,并提出审核意见。
5.复核。审核通过后,由镇街将申请表送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复核,主要核实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身份信息,并提出复核意见。
6.放款。承贷银行审定同意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发放贷款。
7.还款。由借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约定选择还款方式:一次还本付息;按阶段性等额还款;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清本息。
(二)贴息方式
1.按照“先收后贴”的原则,承贷银行发放贷款后正常收取利息,相关部门再按程序兑现贴息。
2.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对象可委托经办银行机构代为申请财政贴息资金,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一并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经办银行机构代为申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资金。
3.对按期偿还贷款及提前偿还贷款的贷款对象实行半年申报,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各经办银行机构负责汇总半年贷款本息明细,据此由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对贴息金额进行审核,区财政局依据审核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将贴息资金划给各经办银行机构,各经办银行机构负责将贴息资金划入贷款对象的账户。
4.对贷款对象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江津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通知》(津乡振发〔2022〕3号)。
二、补贴对象
脱贫户、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
三、补贴标准
原则上按每小时18元计发劳动报酬,每周2天,每天不少于2小时,按300元/人/月予以发放。
四、招用程序
各镇街按照政策宣传、自主申请、乡镇审核、区级审核、发布公告、民主评议、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确定使用、制定管理规定等程序开展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的招用工作。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江津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江津区“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乡振发〔2021〕14号)。
二、补助对象
全区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户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家庭。
三、补贴标准
每生每年3000元(分春季、秋季发放,每季1500元)。
四、办理程序
(一)向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填写《江津区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交学生身份证、高校录取通知书、缴费凭证、银行储蓄账号复印件,复印件要清楚,字迹和公章可辨。
(二)村(社区)初审申请信息。村(社区)组织相关人员对农户类别、已享受政策情况、是否入学情况开展审核。初审确定的名单公示5天(公示现场拍照留存)后,报所在镇街。
(三)镇(街)审核申请名单。镇(街)审核申请信息,形成《江津区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将汇总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电子件和纸质件报区乡村振兴局。
(四)区级比对确定申请名单。区乡村振兴局与区教委、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数据进行比对,并公示5天后,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已享受重庆地方政府教育资助政策的家庭,当年不能同时享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一、政策依据
《市乡村振兴局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21年农村厕所革命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乡振发〔2021〕29号)、《重庆市“十四五”农村厕所革命实施方案》(渝农居组办〔2021〕16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入安排的支出及农村厕所革命市级奖补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1〕50号)、《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津区2021年农村户厕改造和公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业农村委函〔2021〕281号)。
二、补贴对象
补助对象为户籍在江津区目前实际有人居住的农村散居住户且厕所未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标准的农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农村改厕补助范围:
(一)三年内已享受过农村改厕财政补助资金的;
(二)农民实际居住的农村住房其厕所已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标准的;
(三)已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即将被拆迁的;
(四)常年外出不在家、多年无人居住的。
三、补贴标准
新建农村三格式户厕补助1750元/户。
四、补助方式
农村户厕改造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当年修建当年享受,按实际验收数量和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五、建设内容及标准
按照《农村三格式户厕建设技术规范》(GB/T38836-2020)建设实施。
六、办理程序
农户自愿申请--村(社区)申报年度计划--镇街申报年度计划--区下达年度计划--项目实施、验收、拨款。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重庆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及报销结算工作的通知》(渝乡振发〔2022〕15 号)。
二、补贴对象
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且保证该户对象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三、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上述人员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交纳参保费用由参保对象自行负担。上述人员享受资助参保的标准,按参保缴费时就高身份确定,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对其参加2022年、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的,分别按照100元、5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2024年按规定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四、补助兑现方式
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7类低收入人口的资助参保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安排;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的资助参保资金,由区级统筹市级及以下衔接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安排。
一、政策依据
《重庆市江津区乡村振兴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津监管分局关于做好“综合防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乡振发〔2022〕4号)。
二、补贴对象
江津辖区内的农村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
家庭成员无享受型用车、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
家庭成员无商品房,或高标准修建新房、装修现有住房(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和国家统征拆迁房屋)的;
家庭成员无正式编制的财政供养人员、村四职干部(有重大返致贫风险等情况除外)的;
家庭成员无办有或投资企业,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正常经营纳税的;
家庭成员无大额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江津区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且没有出现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不纳入保障范围。
三、保险期限
医疗补助、意外身故或残疾和房屋损失三类保险自2021年11月1日起2022年6月30日止,共计8个月,升学补助金保险责任期限为2021年7月1日—9月30日。
四、保险责任及赔付标准
保险责任包括医疗补助、意外身故或残疾、房屋损失、升学补助等4个大类。
(一)医疗补助。参保对象因疾病、意外住院产生的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必要前置条件,如被保险人没有参加上述保险,扣除应由上述保险保障的部分)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性制度保障后,对其医保目录内产生自付费用全年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保险公司分段对目录内自付费用进行赔付,2—5万(含)赔付比例为65%,5—10万(含)赔付比例为75%,10万以上赔付比例85%。每人每年最高赔付不超过10万元。如被保险人享受巩固脱贫保、惠民济困保保障,扣除相应赔付后再另行计算。
(二)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障对象因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身故或残疾的,经巩固脱贫保、惠民济困保等政策补助后,对未达到赔付标准的进行补充赔偿。意外身故或残疾的理赔标准:0—18岁(含)赔付限额2万元,19—60岁(含)赔付限额6万元,60岁及以上赔付限额2万元。意外致残按照评残等级进行比例赔付,10级伤残赔付10%、9级伤残赔付20%以此类推。
(三)房屋损失。参保对象(以户为单位)实际居住且拥有所有权的唯一安全住房(含生活用房)因遭遇火灾、爆炸、自然灾害(包括: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等)导致房屋损失的,或经巩固脱贫保赔付后还存在损失的,扣除绝对免赔3000元后按100%进行赔付,每户每年最高赔付限额为3万元。
(四)升学补助金。被保险人参加高考,考取全日制本科的当年给付一次性补助金3000元。
五、理赔程序
实行常态化理赔,具体程序为:出险报案—现场查勘—调查取证—损失理算—保险赔付。各镇街要指定专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承保机构报案。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后,于3个工作日内派员查勘、收集信息,开展身份核实、查勘定损、公示公告、损失补偿等工作。身份核实以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的盖章证明为主要依据,承保机构要进行身份复核,复核采取数据比对、身份核查、防贫调查(“三看、一算、一核、一评议”)等方法识别理赔对象。理赔对象需主动配合,签署承诺授权书,提供相应的理赔资料。赔偿结果、理赔信息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承保机构于2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支付到位。即首先由承保机构受理案件、现场查勘定损后,再由镇、村两级指导理赔对象收集相关资料并于每周五统一交付至承保机构核赔,承保机构核赔后一周内将赔偿结果、理赔信息反馈至各镇(街道),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会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时公示3天无异议后再进行赔付。承保机构对拒赔案例承担举证责任。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保险期限到期后,具体政策以协议为准。
答:高素质农民培训对象年龄16-60周岁,且三年(2019-2021)内不得重复参加我区同一类型培训(可参加市级同类型培训),参加我区不同类型培训学员与上年重复率不超过8%。
答: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由申请人按要求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其佐证材料。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两名绿色食品检查员开展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产品检测,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初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终核;通过审核的,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缴纳绿色食品标志审核费和标志使用费,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答:2021年继续以1998年土地承包面积(计税面积)为基础,扣减退耕还林、农村公路等设施占地后的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答:按照《关于更新2021年江津区农民教育培训师资库的通知》,提交相应佐证资料加入江津区农民教育培训师资库。一、基本要求:政治思想端正,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履行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行为准则。热爱农业、农村和农民科技教育事业,具备“献身、创新、务实”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愿意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农业技术推广等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教学能力,授课效果好,培训质量高,得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和参训学员的认可,在社会和学员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影响力。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二、专业要求(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 具有农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一定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农技人员。2. 取得涉农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农技推广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人才。3. 区内外涉农专业的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的专家等。4. 能工巧匠。包括从事技艺技能工作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传带学徒5人以上。5. “土专家”和“田秀才”。包括在农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业专业技术服务、农业技术推广等行业中具有一技之长的“土专家”和“田秀才”,带动或者服务周边农民10户以上。
答:按照申报通知,符合政策支持范围的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镇街、园区发展中心提交申报资料。镇街、园区发展中心初审后报主管部门复审及开展真实性核查,并提请区评审小组审定。拟支持的项目将在网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审批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
答: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已上线“渝钓通”微信公众号和“渝钓通”手机应用程序,向垂钓人员提供政策法规宣传、鱼类品种和禁用钓具识别培训、禁钓区和禁钓期提示等服务,以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垂钓行为。
垂钓人员可免费下载安装“渝钓通”手机应用程序(APP),进行实名注册,获取“垂钓码”。垂钓人员应配合执法人员和护渔巡逻人员的监督检查,主动出示注册登记信息,服从监督管理,做到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答:包括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营业执照原件、法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领款人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卡(折)、购机发票原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机应提交行驶证原件。
答:江津区境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津区珞璜镇地维大桥至江津区石蟆镇川渝交界处)已于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
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长江干流就包括江津和巴南区交界,到珞璜镇地维大桥这一段。两条重要支流,一条是綦江河,一条是塘河。其它重要水域。包括了14条河:笋溪河、璧南河、梅江河、临江河、大东溪、黄墩溪、狮头河、驴子溪、石板溪、桥溪河、安家溪、箭溪、杜市河、民福溪。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
答: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
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江津区珞璜镇地维大桥至江津区石蟆镇川渝交界处)。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答:在禁钓区和禁钓期外,仍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已下简称《办法》)对钓具的要求:一人一杆,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钩宽不得超过2cm。
《办法》也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
《办法》对渔获物也有了规定:禁止钓获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钓获国家或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每人每天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5斤,单尾(只)重量超过5斤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放回原水体。除了渔获物总量之外,对单尾(只)渔获物的体长也有最短规定:青鱼、草鱼、白鲢、花鲢、鲶鱼五种鱼类的体长不得低于30厘米;鲤鱼、翘壳不得低于20厘米;桂鱼、鲫鱼不得低于10厘米。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其余鱼类,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答:不可以销售。任何形式的获利都是不允许的。禁止收购、销售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制品。
答: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垂钓的,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答:补贴农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标准由重庆市农业农村委按规定确定后公开发布,可通过江津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址:http://119.84.98.54:88/JiangJinQu)首页“申请指南”部分的“补贴产品查询”模块查询。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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