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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高素质农民培训对象年龄16-60周岁,且三年(2019-2021)内不得重复参加我区同一类型培训(可参加市级同类型培训),参加我区不同类型培训学员与上年重复率不超过8%。
答: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由申请人按要求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其佐证材料。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两名绿色食品检查员开展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产品检测,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初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终核;通过审核的,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缴纳绿色食品标志审核费和标志使用费,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答:2021年继续以1998年土地承包面积(计税面积)为基础,扣减退耕还林、农村公路等设施占地后的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答:按照《关于更新2021年江津区农民教育培训师资库的通知》,提交相应佐证资料加入江津区农民教育培训师资库。一、基本要求:政治思想端正,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履行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行为准则。热爱农业、农村和农民科技教育事业,具备“献身、创新、务实”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愿意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农业技术推广等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教学能力,授课效果好,培训质量高,得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和参训学员的认可,在社会和学员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影响力。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工作。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二、专业要求(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 具有农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有一定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农技人员。2. 取得涉农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农技推广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业人才。3. 区内外涉农专业的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的专家等。4. 能工巧匠。包括从事技艺技能工作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传带学徒5人以上。5. “土专家”和“田秀才”。包括在农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业专业技术服务、农业技术推广等行业中具有一技之长的“土专家”和“田秀才”,带动或者服务周边农民10户以上。
答:按照申报通知,符合政策支持范围的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镇街、园区发展中心提交申报资料。镇街、园区发展中心初审后报主管部门复审及开展真实性核查,并提请区评审小组审定。拟支持的项目将在网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审批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
答:重庆市休闲垂钓协会已上线“渝钓通”微信公众号和“渝钓通”手机应用程序,向垂钓人员提供政策法规宣传、鱼类品种和禁用钓具识别培训、禁钓区和禁钓期提示等服务,以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规范垂钓行为。
垂钓人员可免费下载安装“渝钓通”手机应用程序(APP),进行实名注册,获取“垂钓码”。垂钓人员应配合执法人员和护渔巡逻人员的监督检查,主动出示注册登记信息,服从监督管理,做到安全垂钓、生态垂钓、文明垂钓。
答:包括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营业执照原件、法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领款人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卡(折)、购机发票原件,实行牌证管理的农机应提交行驶证原件。
答: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获的渔获物。
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江津区珞璜镇地维大桥至江津区石蟆镇川渝交界处)。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答:在禁钓区和禁钓期外,仍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已下简称《办法》)对钓具的要求:一人一杆,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钩宽不得超过2cm。
《办法》也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
《办法》对渔获物也有了规定:禁止钓获国家和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钓获国家或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每人每天留取的钓获物总量不得超过5斤,单尾(只)重量超过5斤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放回原水体。除了渔获物总量之外,对单尾(只)渔获物的体长也有最短规定:青鱼、草鱼、白鲢、花鲢、鲶鱼五种鱼类的体长不得低于30厘米;鲤鱼、翘壳不得低于20厘米;桂鱼、鲫鱼不得低于10厘米。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其余鱼类,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答:不可以销售。任何形式的获利都是不允许的。禁止收购、销售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