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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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2015年,江津区政府以江津府布〔2015〕44号《关于划定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的通告》,明确我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0月10日。森林防火区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林地和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的区域。在防火期和防火区需要野外用火的,必须依法审批,同意后才可用火。我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划定了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高火险期间和高火险区内不审批野外用火,同时,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如有违反,将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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