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及解读库
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2015年,江津区政府以江津府布〔2015〕44号《关于划定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的通告》,明确我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0月10日。森林防火区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林地和林地边缘200米范围内的区域。在防火期和防火区需要野外用火的,必须依法审批,同意后才可用火。我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每年划定了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高火险期间和高火险区内不审批野外用火,同时,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如有违反,将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请您查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站,链接地址:http://www.forestry.gov.cn/main/3949/20191228/204438950228990.html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退耕地还林范围基础上,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二年和第四年开展县级检查验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三年,开展省级检查验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全国各年度任务面积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五年,开展国家级检查验收。
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陡坡梯田、严重污染耕地等5种地类都被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
退耕还林分为上一轮退耕还林和新一轮退耕还林。上一轮退耕还林实施年限为2002-2006年,分为生态林和经济林两种,生态林每亩补助3010元(50元+245元/年*8年+125元/年*8年),经济林每亩补助1900元(50元+245元/年*5年+125元/年*5年)。其中,50元为种苗费,245元/亩为退耕期补助,125元/亩为延长期补助。
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年限为2015-2020年,退耕期限为5年。2015-2016年补助标准为1500元/亩(300元种苗造林费+1200元现金补助);2017-2020年补助标准为1600元/亩(400元种苗造林费+1200元现金补助)。现金补助分3次直补兑现到退耕还林户,第一年500元、第3年300元、第5年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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