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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配偶投靠迁入其入伍前户口地址落户
发布日期: 2021-12-13 16:16:28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区户籍入伍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军人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有合法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生活的,可以向现役军人入伍前户口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夫妻投靠落户。 但军人配偶已随军户的,申请落户派出所不予受理。(2)合法稳定住所和实际居住按29项规定执行。(3)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 (2)《结婚证》;(3)军队师(旅)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系现役军人身份的证明;(4)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5)住房产权手续,其中迁入农村地区的,应提供农村住房产权证;(6)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需派出所领导审批的,8个工作日;(3)需区县公安局审批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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