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及解读库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 本市引进的持有《英才服务卡》的人才,可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迁来城镇地区落户。 (2)不受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和就业的限制。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英才服务卡》;(3)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16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4)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5)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廉租房除外);(6)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的,当场办;(2)市外迁入的,8个工作日 。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区户籍入伍的现役军人的配偶,在军人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有合法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生活的,可以向现役军人入伍前户口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夫妻投靠落户。 但军人配偶已随军户的,申请落户派出所不予受理。(2)合法稳定住所和实际居住按29项规定执行。(3)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 (2)《结婚证》;(3)军队师(旅)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系现役军人身份的证明;(4)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5)住房产权手续,其中迁入农村地区的,应提供农村住房产权证;(6)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需派出所领导审批的,8个工作日;(3)需区县公安局审批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区户籍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迁来落户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 (2)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3)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 5.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区户口居民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未成年(含扶养关系继子女,不满18周岁)子女投靠迁来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和实际居住条件限制。其中,父母离婚的,只能投靠直接抚养的父或母落户。(2)申请在学生集体户口或消失废名地址或已卖住房上户口上落户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或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3)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4)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其他迁入需派出所领导审批,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区户口居民,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年老的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投靠迁来落户。但迁入本区农村地区落户的,还应符合有农村产权住房且父母在此实际居住的条件;(2)对迁入城镇地区落户的,父母是退休人员或本市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不受年老条件限制;(3)合法稳定住所和实际居住按29项规定执行。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或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3)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其中迁入农村地区的,应提供农村住房产权证;(5)从市外迁入本市城镇地区落户的,父亲未满60周岁、母亲未满55周岁,还需提供退休证明。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需派出所领导审批的,8个工作日;(3)需区公安局审批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1.受理部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本区户口居民因结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配偶投靠迁来落户。其中,迁入本区农村地区落户的,应符合结婚、有农村产权住房、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条件。 (2)准予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但离婚的,子女应随直接抚养人迁移。(说明: (1)直系亲属投靠落户,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不受迁来人户口迁出地城乡属性和以前是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限制。(2) 合法稳定住所。此“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同一家庭户中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指合法所有权住房、公租房(含廉租房)以及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农村住宅房屋不应纳入合法租赁住所范畴。农村地区同户直系亲属(父母死亡或户口迁出该集体经济组织外),或同户兄弟姐妹是产权人的合法产权房屋,可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对于新农村建设农民集资联建房(小产权房)、商改住房以及具有住房分割协议、公证,或人民法院有关住房判决(裁定)或拍卖手续等住房,未依法取得住房权属证书的,都不属于合法稳定住所。对于有住房权属证书,但房屋已垮塌等情形不能供人居住也不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在租赁住房落户的,应当征得住房产权人同意;有产权人户口的,应当共立一户;退租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出,经告知逾期不迁移的,公安派出所可以直接办理其户口迁往其合法产权住房或社区集体户。未成年人投靠不受合法稳定住所条件限制。(3)实际居住。农村地区的实际居住是指江津综保区、各工业园、滨江新城管委会、四面山管委会等平台农村地区(由区政府文件明确范围内),应实际居住登记满半年且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其他农村地区应实际居住满半年且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城镇地区实际居住由申报人实行告知承诺制,如申报人虚假承诺,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未成年人投靠不受实际居住条件限制。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结婚证》, (3)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4)合法稳定住所手续,其中迁入农村地区的,应提供农村住房产权证;(5)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离婚的,还应提供子女直接抚养证明材料。
5.办理时限:(1)市内迁入城镇地区的,当场办结;(2)需派出所领导审批的,8个工作日;(3)需区公安局审批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区户口居民户口迁往迁入地因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等不能落户人员,可向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迁出时的《户口迁移证》或遗失情况书面说明;3.迁入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落户的说明; 4.《居民户口簿》(立户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非婚生育的子女,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明确了直接抚养人的,应随直接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均是现役军人或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3)申请随父亲出生登记的,还应做亲子鉴定且由父亲直接抚养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 (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出生医学证明》;(3)非婚生情况说明;(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6)申请随父亲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做亲子鉴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材料。
5.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婚后生育的子女,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父母离婚的,应随直接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均是现役军人或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办结。(说明:对于非网上申请的: (1)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2)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父母签字的申请书;(2)《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5.办理时限: (1)当场办结。但需调查和年满14周岁落户需审批的除外。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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