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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未落户人员恢复户口
发布日期: 2021-12-13 16:12:40

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本区户口居民户口迁往迁入地因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等不能落户人员,可向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迁出时的《户口迁移证》或遗失情况书面说明;3.迁入地公安机关不同意落户的说明; 4.《居民户口簿》(立户的不提供)。

5.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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