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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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部门: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1)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非婚生育的子女,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共同商定选择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法律文书明确了直接抚养人的,应随直接抚养人申报出生登记。 (2)父母均是现役军人或在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可选择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3)申请随父亲出生登记的,还应做亲子鉴定且由父亲直接抚养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
3.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含网上);(2)受理(含派出所窗口或网上);(3)审核、审批; (4)办结。(说明: 对于非网上申请的:(1)需调查核实、审批的,出具《受理户口回执通知单》;(2)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3)因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受理或不批准的,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单》。对于网上申请的,用信息告知上述结果。)
4.所需材料:(1)申请书;(2)《出生医学证明》;(3)非婚生情况说明;(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居民户口簿》;(5)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还需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6)申请随父亲出生登记的,还应提供做亲子鉴定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由父亲抚养监护材料。
5.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渝价〔2001〕272号和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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