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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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江津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巩固和扩大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做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号)、《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新增禁燃区划定范围
共计新增禁燃区9.9 km2。2021年圣泉街道扩大禁燃区1.79km2(已开展扩大工作);2022年圣泉街道扩大禁燃区1.84km2、鼎山街道扩大禁燃区0.25 km2;2023年圣泉街道扩大禁燃区1.65 km2;2024年德感工业园扩大禁燃区2.13km2;2025年德感工业园扩大禁燃区2.24km2。
(二)高污染燃料类别
根据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三种燃料管控组合类别,结合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在禁燃区管理中,我区选择最严格的III类执行,即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在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中燃烧。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1.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2.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3.本通知施行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淘汰,或者改用管道天燃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风能等清洁能源。
三、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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