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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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性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2020年底,《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以下简称“市政府339号令”)发布,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贯彻执行好市政府339号令,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区财政局牵头草拟了我区贯彻执行文件,即《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和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江津府发〔2021〕95号)(以下简称95号文件),重庆市司法局对《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和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江津府发〔2021〕95号)(以下简称95号文件)备案过程发现95号文件作为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表述上、结构布局上需要进行修改,此文件为我局和江津区司法局相关人员与重庆市司法局沟通后对95号文件的修改。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等
(一)主要内容和核心举措。《通知》主要内容分为9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主要明确制定文件相关依据、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定义、制定文件必要性、主体责任、复查审核原则;第二部分为变更审核,主要明确了国有投资项目变更审核范围及内容;第三部分为结算复查审核主要明确了结算复查审核范围及内容;第四部分为中介机构采购和管理;第五部分为部门职责,主要明确了在复查审核工作中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项目业主单位和其他部门的职责;第六部分为责任追究,主要明确了主要明确了复查审核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程序、审减率超过10%、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七部分为附则,主要明确了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为办理工程结算主体、项目结算复查审核纳入项目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本文件印发时废止的相关文件。
(二)适用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进行国有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对比等
(一)政府投资,是指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二)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本《通知》主要以市政府339号令为基础,结合国有投资评审审核职能调整而制定。
主要新旧政策对比:
(一)名称改变
变更复查审核修改为变更审核。修改原因为:变更审核为事前变更,变更审核工程量的依据为变更图纸,不是变更实施完成后的工程量。
工程项目备案修改为工程项目报备。修改原因为: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而评审中心原工程项目备案无相关上位文件规定。
(二)复查审核范围改变
95号文件中结算复查审核范围为:结算金额5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进行备案抽审;结算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直接进行复查审核;修改后结算复查审核范围为:结算金额50万元(含)-400万元工程项目进行报备抽审;结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直接进行复查审核。修改原因为:市司法局提出,财政部门作为对财政资金监督管理部门,应尽量对财政投资工程项目进行管理,考虑到目前我局评审中心人员饱和完成项目个数,对4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全覆盖审核,对400万元以下的非公开招标项目进行报备抽审。
(三)结算复查审核政府审批流程修改
95号文件中结算复查审核完成后,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结算复查审核报告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区领导审批,现修改为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结算复查审核报告由分管项目建设的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区领导审批。
(四)增加绩效考核
项目结算复查审核纳入项目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
(五)章节调整
95号文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审核范围和内容;第三章为有关程序及资料提供;第四章为复查审核原则、方式和程序;第五章为复查审核报告的审批;第六章为中介机构管理;第七章为部门职责;第八章为责任追究;第九章为附则。根据重庆市市司法局意见,该文件专业技术性较强,按照评审中心主要工作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分别说明条理更加清晰。修改后章节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变更审核;第三章结算复查审核;第四章中介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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