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网站无障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核和

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21〕1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

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支出管理,严控建设成本,提升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和国企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资的工程项目;国企投资项目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区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公司)自筹资金方式投资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是项目造价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是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工程项目变更和结算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建设过程和财务管理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国有投资使用的各类资金来源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项目单位对工程项目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国有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坚持“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建设程序;严控投资预算,提高资金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国有投资项目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国有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变更审核

 

第七条 变更审核范围

项目变更包括变更增加和变更减少两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变更的,应报评审中心审核:

1.项目变更累计金额超过概算批复的基本预备费的;

2.项目变更累计金额虽未超过概算批复基本预备费但单项(次)变更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3.国企投资项目单项(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10%或单项(次)变更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变更审核报送资料

1.送审函、项目审查表;

2.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变更的书面依据;

3.经工程设计单位签字认可并盖设计单位公章的工程变更单;

4.经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变更施工方案;

5.变更预算书;

6.项目专业类别要求的其他必要资料。

第九条 变更审核方式

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审核原则上采取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变更审核原则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条款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审核中涉及的工程造价,原则上按重庆市现行工程预算定额或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等(重庆市无相关定额的执行部颁定额)执行,人工和材料价格执行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凡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没有的,可进行估价或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价格。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咨询

当审核过程中遇到技术复杂、争议较大、重大决策、工程法律、技术力量紧缺等重大问题时可在专家库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的专家进行论证咨询。专家论证咨询意见作为该项目(问题)审核结论的重要决策参考和依据。

第十二条 变更审核时间

从确认开始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三条 变更审核报告审批

评审中心将变更审核结果报分管项目建设的区领导审批。

 

第三章 结算复查审核

 

第十四条 结算复查审核范围

1.结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区审计局列入年度结(决)算审计计划的项目除外;

2.结算金额50万元(含)-400万元被抽中的结算报备工程项目;

3.区委区政府交办项目、区纪委监委移交项目及其他需要结算复查审核的项目。

第十五条 结算报备范围

结算金额50万元(含)-400万元,且有立项、可研、概算批复或备案、核准相关文件的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区审计局列入年度结(决)算审计计划的项目除外。

第十六条 结算报备流程及使用

1.凡属上述结算报备范围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办理结算后1个月内,应将《工程结算报备表》和项目《工程结算书》同时报送评审中心和区审计局。

2.项目单位在支付项目工程尾款时,应审查项目是否已经进行结算报备,凡未报备的可暂不支付,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

3.评审中心抽审前,凡已按程序进行结算报备的国有投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结算报备抽审

评审中心于每年3月底,按不少于上年度结算报备个数10%编制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抽审计划,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结算复查审核。

第十八条 结算复查审核报送资料

1.送审函、项目审查表;

2.工程预算审核相关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工程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3.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开工报告;

4.工程竣工报告(备案表)或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书;

5.经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复审认定的施工图和竣工图及相关的会审记录(图纸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经相关单位复审认定的设计变更图、现场变更签证单;

6.立项、可研、概算批复或备案、核准相关文件;

7.勘察、设计、监理合同;

8.工程款支付凭证及发票;

9.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结算复查审核方式

国有投资工程项目结算复查审核原则上采取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结算复查审核原则。

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复查审核;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显失公平的,按照有利于控制投资的原则依法进行复查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结算复查审核时间

结算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1000万元-2000万(含)的,审核时间不超过6个月;超过2000万元的,审核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结算复查审核流程

(一)项目单位向评审中心申报项目审核,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评审中心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且确认收齐后,按规定采购中介服务;

(三)评审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踏勘、调查、核实,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初审结论;

(四)评审中心组织中介机构、项目单位及相关单位对初审结论进行对量对价;

(五)评审中心将对量对价后的审核结果征求项目单位意见,如项目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审核意见;

(六)评审中心完成工程项目复查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区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结算复查审核报告审批

结算金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项目建设的区领导审批;送审结算金额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由分管项目建设的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区领导审批。

 

第四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变更审核和结算复查审核。评审中心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严格督促中介机构依法履约。凡发现中介机构有重大失误的,要立即停止与该中介合作,并将情况函告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用。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区审计局职责

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项目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和相关结果进行审计监督,加强对相关报告的核查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监管。制定国有投资项目复查审核规章制度,管理国有投资项目复查审核业务。

(二)对评审中心报送审核报告进行审查,并按照程序上报。

(三)按法律法规规定对服务中介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按合同向审核中介机构和审核专家支付审核服务费、评审费。

(四)完成项目结算备案和牵头建立信息共享。

(五)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发展中心、管委会)履行投资控制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其他部门职责

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结(决)算办理和合同履行等情况的审核与监管。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负责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参建各方关系。

(二)负责工程项目预算书、变更预算书、竣工结算书(含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结算书)编制。

(三)负责工程现场管理、及时办理工程量签证、隐蔽工程的收方取证,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

(四)负责对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等参建单位进行追责。对上述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过失导致投资增加,或编制审核的造价因漏项或计量偏差等技术性原因造成误差较大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中心将国有投资报备工程项目抽审结果报区政府同意后,将抽审情况通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结算复查审核相关资料报送评审中心进行结算复查审核,逾期未报送的,评审中心可将未报送项目清单作为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

对项目结算复查审核审减率超过2%(不含)或审减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区财政局督促整改。审减率超过10%的,项目单位应向区财政局书面说明情况,区财政局纳入问题研判,可按规定移交区纪委监委。

第三十二条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时与施工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不得以区财政局或区审计局审核代替工程结算。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算复查审核纳入项目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事项与区政府原有财政国有投资项目(政府投资、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变更和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1〕95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国有投资工程项目预算、变更、结算复查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发〔2020〕10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登记备案的通知》(江津府办〔2017〕213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限额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江津府办〔2018〕1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府投资审计相关事项的通知》(江津府办〔2019〕75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8〕14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发布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版权所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注公众号
江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