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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1-22 11:15:05

一、出台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有决策部署。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要求“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要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二)市政府有明确工作要求。一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58号)明确规定“要依托区县、乡镇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服务事项集中的窗口单位和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做到统一标识、统一设施、统一功能、统一管理,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明白、更便捷”。二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设政务公开专区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00号)明确规定“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包含市政府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各级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均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有条件的村(居)便民服务站要结合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机衔接要求建设政务公开专区。”

二、制定依据

政府公开专区的建设方案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政务公开专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行制定。

三、目的意义

政务公开专区的建设在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搭起了沟通联系的桥梁纽带,更好的打通政务公开“最后一公里”,有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提升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便捷度和满意度,不断增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增进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四、主要内容

本方案总共分为建设规范、工作要求和组织保障三个部分,附件内包含政务公开专区的相关信息获取方式。

第一部分对建设范围和建设内容提出了要求。

(一)建设范围:在全区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包含区行政服务中心、各分中心,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区档案馆和区图书馆均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有条件的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要结合政务公开与村(社区)务公开有机衔接要求建设政务公开专区。

(二)建设内容:全区各级政务服务场所政务公开专区分为自助查询区、资料阅览区、申请接收区、政策咨询区等4个功能区。区档案馆、区图书馆政务公开专区分为自助查询区、资料阅览区2个功能区。

(三)建设要求:按照“分区合理、风格统一、便民实用”的原则合理确定空间布局,资源集约,避免浪费;政务公开专区统一命名为“政务公开专区”,按照庄重、大方、美观的原则,设置政务公开专区标牌、引导指示牌、各功能区标识牌等,实行标准化服务,做到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突出定位,特色发展,积极建设彰显本单位特色,既实用又新颖的政务公开专区,切实提高社会公众的获得感。

第二部分对建设政务公开专区的步骤和完成时限作出了要求。

(一)工作步骤:重点选取4个政务服务场所作为试点,严格按照建设要求,于202111月底前打造标准化、示范化政务公开专区,并展示试点建设成果,交流建设经验,以点带面,推进全区各级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全面完成。同时,各专区要确保正常运营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不断改进工作,切实提升服务质量。

(二)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全面建成全区各级政务公开专区。

第三部分为政务公开专区建设的组织保障。主要是对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工作保障、监督考核等作出具体规定。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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