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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9-01 13:44:53

经十四届区委第193次常委会、区政府第125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我区部分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根据《重庆市建设系统统计年鉴》分析,我区每年用于供水、燃气、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固体资产投资已大幅高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年度征收总额。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在2011年调整后,距今近10年未作大规模调整,与主城区中心城区、部分主城新区存在一定差距,现行配套费征收标准已不相适应。

当前,市委、市政府正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举全市之力、集全市之智建设西部(重庆)科学城。江津作为重庆主城都市区同城化发展先行区,且双福街道、德感街道、圣泉街道纳入西部(重庆)科学城建设范围,为江津发展带来新的重大历史机遇。我区积极打造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城市建设提质扩容,房地产业健康有序、科学合理发展,提高部分区域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助于提升城市公共配套标准和城市品质、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打造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范围

街道、圣泉街道、德感街道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先锋、支坪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每平方米调整为270四面山镇、四屏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每平方米调整为230未涉及调整区域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任按相应文件执行,即珞璜镇、江津综保区、珞璜工业园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每平方米230元,白沙镇、油溪镇、李市镇、石蟆镇、中山镇、白沙工业园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每平方米180元,其他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配套费每平方米150元。

(二)执行时间

202191日起执行。新征收标准执行后建设项目业主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新标准申报缴纳配套费;竣工验收超面积部分,按新标准补征。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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