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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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江津区廉租住房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8-09 21:41:23

经区政府第12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关于公布江津区廉租住房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已于20217开始实施,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单位16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七条规定: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第八条规定: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要求,区住建委会同区财政局,并征求区发改委意见,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拟订了《关于公布江津区年廉租住房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预计全年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50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

二、文件内容

(一)保障对象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城乡建委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2017943号)要求: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城镇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通过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实现“应保尽保”。

(二)租金补贴及租金标准

参考《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发布重庆市2021年度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建住保〔20214号)的租赁补贴标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测算拟订了江津区2021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及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全区享受货币补贴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建筑面积15/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建筑面积12/平方米。

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建筑面积1/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建筑面积1.1/平方米。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20176月,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江津区2017年廉租住房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764),规定江津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家庭的:双福14/平方米/月(建筑面积),几江、鼎山、珞璜、德感9/平方米/月(建筑面积),白沙、油溪、支坪、李市、四面山7/平方米/月(建筑面积),石蟆、中山、贾嗣、夏坝、杜市、石门、朱扬、先锋、塘河、永兴、蔡家、嘉平、柏林、吴滩、广兴、慈云、龙华、西湖5.5/平方米/月(建筑面积)低收入家庭的:双福13.9/平方米/月(建筑面积),几江、鼎山、珞璜、德感8.9/平方米/月(建筑面积),白沙、油溪、支坪、李市、四面山6.9/平方米/月(建筑面积),石蟆、中山、贾嗣、夏坝、杜市、石门、朱扬、先锋、塘河、永兴、蔡家、嘉平、柏林、吴滩、广兴、慈云、龙华、西湖5.4/平方米/月(建筑面积)

经调查核实,重庆市主城9区、璧山区等均执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统一标准,分为低保和低收入两个档次。为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应保尽保”,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财政局在制定江津区2021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时,按照低保和低收入两个档次设立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建筑面积补贴15/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建筑面积补贴12/平方米。

政策原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江津区廉租住房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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