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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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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江津区廉租住房租金及

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21〕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162号令),结合江津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区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江津区廉租住房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廉租住房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

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建筑面积1元/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建筑面积1.1元/平方米。

享受货币补贴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2017年廉租住房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7〕6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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