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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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0〕72号)要求,我中心对经区政府第10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江津区2020年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方案》予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20年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我区对畜禽养殖“三区”划定进行了再次调整,根据新的“三区”划定成果,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0年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0〕36号)要求“各区县应在6月30日前完成禁养区关闭搬迁工作”。经与上级部门协调,我区于2020年11月30日前必须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工作。为此,我区需紧急启动和完成新的“三区”调整后的取缔关闭工作,以便顺利通过市政府对我区行政首长环保工作的年度考核。在此情况下,拟草了《江津区2020年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关闭标准。到2020年11月底,完成各镇街清理上报的在新划定禁养区以内,常年存栏生猪当量规模为200头及其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常年存栏生猪当量规模为20头及其以上、200头以下的畜禽养殖专业户的取缔关闭工作。其中,畜禽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兔等,1头存栏生猪当量相当于0.5头种猪、10头仔猪、0.15头奶牛、0.3头肉牛、2.5只山羊、25只家禽、30只兔,其它畜种参照相近畜种按采食量或氮(磷)排泄量进行折算。
(二)关闭政策。一是自愿主动清空存栏,拆除圈舍、配套用房以及沼气池、化粪池等配套设施的支持政策(补偿补助标准见附件1、2);二是关闭后就地复耕开展农业生产的支持政策,按原养殖场面积(圈舍面积+配套房面积)一次性补助30元/平方米;三是关闭后迁建到适养区继续从事畜禽养殖的支持政策,标准化畜场给予350元/平方米补助,标准化禽场给予400元/平方米补助(且不得超过原关闭养殖场面积),每场(户)合计最多不超过30万元;四是取缔关闭后就近转产的政策,鼓励就地转产,但需经所在镇(街)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五是拒不主动关闭的,将自行承担后果;六是衔接好征地拆迁,避免发生重复补偿补助。
(三)工作步骤。主要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发动实施阶段、集中整治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步步紧扣,有效确保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取缔关闭工作。
(四)职责分工。分别明确了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江鼎公司、江津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司法局、区公安局、江津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信访办、国网江津区供电有限公司、各责任镇(街)等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将压力层层传导,细化职能职责,有效推动整个取缔关闭工作。
(五)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保障。成立由区政府区长毛平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唐大军,区政府副区长杨永芳、刘晟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取缔关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并设立政策宣传组、综合执法组、资金保障组、信访稳定组和资料文秘组,各自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落实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明确相关职责,有力保障此项工作顺利推进。二是强化制度保障。建立定期信息报送制度和考核制度。三是强化经费保障。由区财政局、区江鼎公司负责资金筹措,保障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所需经费。
三、核心举措
一是明确此次取缔关闭禁养区内养殖场(户)标准为常年存栏生猪当量规模为20头及其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户);二是制定相应的补偿补助政策,有利于工作开展,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是明确工作步骤、职责分工、保障措施,有效确保取缔关闭工作圆满完成。
四、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江津区新划定禁养区内常年存栏生猪当量规模为20头及其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户)。
五、执行标准
一是自愿主动清空存栏,拆除圈舍、配套用房以及沼气池、化粪池等配套设施的支持政策(补偿补助标准见附件1、2);二是关闭后就地复耕开展农业生产的支持政策,按原养殖场面积(圈舍面积+配套房面积)一次性补助30元/平方米;三是关闭后迁建到适养区继续从事畜禽养殖的支持政策,标准化畜场给予350元/平方米补助,标准化禽场给予400元/平方米补助(且不得超过原关闭养殖场面积),每场(户)合计最多不超过30万元;四是取缔关闭后就近转产的政策,鼓励就地转产,但需经所在镇(街)和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五是拒不主动关闭的,将自行承担后果;六是衔接好征地拆迁,避免发生重复补偿补助。
六、注意事项
一是此次取缔关闭取消了限期内主动关闭和拥有土地、环保、动物防疫条件等合法手续两项奖励性补助,被关闭养殖场(户)业主存在对比原来政策问题。二是当前畜禽产品价格行情处于高位运行,特别是生猪产业,养殖业主关闭积极性不高。三是根据前几年的关闭工作经验,综合执法无法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对于后期清理钉子户力度不够,可能出现无法完成预期目标。
七、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此次取缔关闭补助政策较江津府办〔2016〕129号取消了限期内主动关闭和拥有土地、环保、动物防疫条件等合法手续两项奖励性补助,其他补助政策与原有政策相同。
附件:1.圈舍及配套用房拆除补偿标准
2.畜禽存栏清空和拆工费补助、配套设施拆除补偿标准
重庆市江津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
圈舍及配套用房拆除补偿标准
结构 类型 |
墙体 |
房盖 |
补偿单价 (元/m2) |
砖混 结构 |
砖墙(条石)为主 |
混凝土或预制盖 |
270 |
砖木 结构 |
砖墙,木架结构 |
小青瓦或石棉瓦或彩钢棚 |
230 |
墙瓦 结构 |
柱间竹编墙为主或单砖墙,简易支架结构 |
小青瓦或石棉瓦或彩钢棚 |
165 |
简易 |
单砖或土墙,简易支架结构 |
毡盖(含棚盖) |
100 |
附件2
畜禽存栏清空和拆工费补助、配套设施拆除补偿标准
存栏 畜禽种类 |
存栏畜禽 清空补助 |
拆工费补助 |
配套设施 拆除补偿 |
猪 |
60元/头 |
20元/平方米 (达到标准:养殖场圈舍及配套用房墙体、支架结构、房盖、圈舍隔断以及配套设施全部拆除。) |
养殖场配套设施包括:化粪池(参照人使用的粪池)、沼气池、动力电、畜禽养殖所用水井、专用道路等,其补偿标准参照江津府发〔2013〕70号文件执行。 |
奶牛 |
800元/头 | ||
肉牛 |
600元/头 | ||
羊 |
20元/头 | ||
兔 |
4元/只 | ||
鹅 |
4元/只 | ||
蛋鸡 |
4元/只 | ||
肉鸡 |
4元/只 | ||
肉鸭 |
4元/只 | ||
鹌鹑 |
0.5元/只 |
注:1.取缔关闭实施后再引进的畜禽不得享受存栏清空补助。
2.15日龄以下的肉鸡、鸭、鹌鹑不给补助。
3.野生类畜禽视同人工饲养。
4.鹿场视同山羊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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