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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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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江津区2020年取缔关闭禁养区内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20〕1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2020年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2020年取缔关闭禁养区内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切实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助推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精神,结合我区畜禽养殖新的“三区”划定成果,现就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取缔关闭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彻底解决禁养区养殖污染治理问题。

(二)坚持“自愿关闭与依法关闭”相结合的原则,疏堵结合,采取多种方式实现取缔关闭目标。

(三)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综合执法”的原则,形成合力,强力推进取缔关闭工作。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11月底,完成各镇(街)清理上报的在新划定禁养区以内,常年存栏生猪当量规模为200头及其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常年存栏生猪当量规模为20头及其以上、200头以下的畜禽养殖专业户的取缔关闭工作。其中,畜禽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兔等,1头存栏生猪当量相当于0.5头种猪、10头仔猪、0.15头奶牛、0.3头肉牛、2.5只山羊、25只家禽、30只兔,其它畜种参照相近畜种按采食量或氮(磷)排泄量进行折算。

三、相关政策

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自愿主动清空存栏,拆除圈舍、配套用房以及沼气池、化粪池等配套设施,就地复耕、就地转产或迁建到适养区,给予以下相应政策支持(“禁养区”划定后在禁养区域内违规修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不享受任何支持政策):

(一)自愿主动清空存栏,拆除圈舍、配套用房以及沼气池、化粪池等配套设施的支持政策。按实际拆除圈舍及配套房面积,视不同建筑结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其补偿标准见附件1),同时享受存栏畜禽清空补助、配套设施拆除补偿以及拆工费补助(畜禽存栏清空补助、配套设施拆除补偿以及拆工费补助标准见附件2)。

(二)关闭后就地复耕开展农业生产的支持政策。对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关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业主提出书面复耕申请(城镇规划建设区除外),经镇(街)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规范种植标准从事粮油、蔬菜、果树、林木等种植业,且自申请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经镇(街)验收合格,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再按原养殖场面积(圈舍面积+配套房面积)一次性补助30元/平方米。

(三)关闭后迁建到适养区继续从事畜禽养殖的支持政策。对按要求主动关闭原畜禽养殖场,拆除养殖圈舍及配套房、配套设施,业主提出迁建书面申请,经适宜养殖区所在镇(街)批准同意,业主按畜禽养殖标准化要求,自申请批准之日起一年内规范设计与修建圈舍,且达到下述养殖规模,最后经镇(街)验收合格,除享受自愿主动清空存栏,拆除圈舍和配套用房以及沼气池、化粪池等配套设施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1.迁建户可优先选择适宜养殖区各镇(街)提供的畜禽规模养殖用地规划所列及用于2015-2020年发展畜禽规模养殖用地的地块。

2.建设存栏300头以上(含300头)或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的标准化规模猪场(羊场、兔场、牛场、鸭场等的养殖规模按生猪当量折算),按原关闭养殖场面积(圈舍面积+配套用房)给予350元/平方米补助(新建场面积未达原关闭养殖场面积的,按新建场面积给予补助;超过原关闭养殖场面积的按原养殖场面积补助,超出部分不享受补助)。

3.建设存栏3000只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商品蛋(肉鸡)鸡场(鹌鹑场按8只鹌鹑折合1只鸡算),按原关闭养殖场面积(圈舍面积+配套用房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补助(新建场面积未达原关闭养殖场面积的,按新建场面积给予补助;超过原关闭养殖场面积的按原养殖场面积补助,超出部分不享受补助)。

以上迁建补助,每场(户)合计最多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取缔关闭后就近转产。对地处城镇周边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鼓励业主转产进入工业、商贸、服务等行业。

(五)其他政策要求。经反复宣传动员,仍不愿关闭,导致超出期限影响禁养区关闭工作进度,最终采取强制措施关闭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除不享受畜禽存栏清空补助、拆工费补助外,还需同时承担清空畜禽存栏、强制拆除圈舍和配套用房以及配套设施所需的一切费用。

(六)近期拟实施项目征地拆迁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可与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有效对接,避免发生重复补偿补助。

四、工作步骤

江津区2020年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工作分前期准备、发动实施、集中整治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7月20日-9月30日)。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分别对所辖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初步摸排并统计上报圈舍及配套房面积、配套设施等基础数据。

(二)发动实施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以责任镇(街)为实施单元,按照我区畜禽养殖新的“三区”划定成果,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再次进行逐户调查、核实确认,召开禁养区内村(居)社干部以及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业主参加的有关禁养区取缔关闭工作会,发放宣传资料,讲解有关取缔关闭政策,鼓励业主自行关闭、转产或迁建。同时,各镇(街)组织人员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圈舍及配套房面积、配套设施等方面开展准确测量、统计上报等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31日-11月15日)。区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职能部门统一开展执法活动,依法对违法违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增强对禁养区违规修建养殖场(户)的震慑力。对主动自愿取缔关闭,按要求就地复耕、转产、迁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按照上述支持政策执行;对规定时限内拒不取缔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制取缔关闭。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16日-11月30日)。各责任镇(街)对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初步验收,并对取缔关闭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总结。同时,由区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成的验收组开展综合检查验收,将取缔关闭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区委区政府。

五、职责分工

(一)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1.负责对养殖场(户)取缔关闭及迁建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养殖场迁建,协调相关部门及镇(街)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的宣传动员、搬迁规划;2.编制全区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布局的指导和政策引导,指导开展适养区和限养区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工作;3.积极组织开展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二)区生态环境局:1.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环保手续及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污染环境违法事件,对不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实施处罚;2.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牵头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3.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探索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指导建设单位按要求报送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依法依规出具批文;对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指导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完成备案,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依规督促整改。

(三)各责任镇(街):1.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基本情况进行清查摸底,对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拆除补偿评估,做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工作的宣传动员,对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采取的整治方式进行审核以及治理完成后的审核上报,并负责与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业主签订关闭、复耕、迁建等相关协议;2.按要求具体落实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搬迁或转产,完成养殖基础设施的拆除工作;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日常监管,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进行处罚;4.负责巩固治理成果,与村社签订责任书,加强巡查和防范,坚决防止已取缔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在原址恢复养殖畜禽。

(四)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在畜禽养殖发展以及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大型沼气工程等项目安排上给予大力支持。

(五)区财政局、区江鼎公司:负责资金筹措,拟定取缔关闭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及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见附件3),及时拨付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政策支持资金。

(六)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查处。

(七)区住房城乡建委:对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行为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建设,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环境卫生执法检查、处理。

(九)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落实限养区、适养区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粪便高效资源利用的沼气项目规划、申报、监管等工作。

(十)区水利局:配合区生态环境局查处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水污染行为。

(十一)区林业局:负责搬迁场占用林地的审批等工作。

(十二)区司法局:负责提供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环境污染整治相关法律咨询。

(十三)区公安局:牵头维护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污染综合治理期间的正常社会秩序,依法打击阻碍执法部门检查、执法和煽动滋事的行为等。

(十四)江津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经营者进行执法检查、处理。

(十五)区信访办:负责协助镇(街)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十六)国网重庆江津区供电公司:负责对重点整治对象,按有关程序实施停断电等。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由区政府区长毛平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唐大军,区政府副区长杨永芳、刘晟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取缔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付晓静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陈华良兼任常务副主任。办公室人员从区生态环境局、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抽调人员组成,并集中在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办公,主要负责全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取缔关闭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政策宣传组、综合执法组、资金保障组、信访稳定组和资料文秘组,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1.政策宣传组。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副主任樊颖任组长,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华春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取缔关闭工作的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为镇(街)取缔关闭工作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体系支撑;宣传、解释江津区取缔关闭禁养区养殖场(户)的有关补助政策;收集、编发取缔关闭禁养区养殖场(户)科普宣传资料;牵头组织区级验收组对镇(街)已取缔关闭养殖场(户)的验收工作,同时对补偿、补助经费支出合理性进行复核。

2.综合执法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付晓静任组长,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支队队长邓海军、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队长古和平、区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政委王勇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

主要职责: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各执法部门的人员开展综合执法活动;负责取缔关闭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为强制取缔关闭养殖场(户)提供法律体系支撑;指导、培训镇(街)工作人员,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3.资金保障组。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主任凌泽华任组长,区江鼎公司王平总经理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禁养区应取缔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数量,做好资金筹措安排,制定取缔关闭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及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及时审核拨付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政策支持资金。

4.信访稳定组。区信访办主任杨兴贵任组长,区公安局副局长曾令谋、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副主任陈昌荣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

主要职责:根据取缔关闭工作的特点,制定信访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指导、督查镇(街)取缔关闭过程中的信访和应急工作;统筹、调配各方力量,及时化解取缔关闭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和纠纷,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

5.资料文秘组。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副主任樊颖任组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

主要职责:起草取缔关闭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相关文件,负责落实取缔关闭各种会议后勤工作;做好法律法规、文书、照片等相关资料归类、整理;收集、汇总、上报工作进度;具体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街)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落实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明确相关职责,有力保障此项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全区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强化制度保障。一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相关区级部门和镇(街)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二是建立考核制度,加大对取缔、关闭工作的检查督办和考核力度,将考核工作纳入对相关区级部门和镇(街)的全年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范畴。三是建立监管制度,镇(街)、村(居)加强巡查,鼓励群众举报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以利于区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四是建立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机制。镇(街)政府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按照镇(街)、村、户三级联动,强化对养殖废弃物集中收储与处理;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要加强对粪污综合利用的培训、指导与服务,鼓励通过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引进企业兴建有机肥厂生产有机肥等方法强化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达到有效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的目的。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取缔关闭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工作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2016〕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圈舍及配套用房拆除补偿标准

2.畜禽存栏清空和拆工费补助、配套设施拆除补偿标准

3.禁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补偿补助资金拨付流程及资料清单

 

附件1

 

圈舍及配套用房拆除补偿标准

 

结构类型

墙体

房盖

补偿单价

(元/m2)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为主

混凝土或预制盖

270

砖木结构

砖墙,木架结构

小青瓦或石棉瓦或彩钢棚

230

墙瓦结构

柱间竹编墙为主或单砖墙,

简易支架结构

小青瓦或石棉瓦或彩钢棚

165

简易

单砖或土墙,简易支架结构

毡盖(含棚盖)

100

 

 

附件2

 

畜禽存栏清空和拆工费补助、配套设施拆除

补偿标准

 

存栏畜禽种类

存栏畜禽清空补助

拆工费补助

配套设施拆除补偿

60元/头

20元/平方米

(达到标准:养殖场圈舍及配套用房墙体、支架结构、房盖、圈舍隔断以及配套设施全部拆除。)

养殖场配套设施包括:化粪池(参照人使用的粪池)、沼气池、动力电、畜禽养殖所用水井、专用道路等,其补偿标准参照江津府发〔2013〕70号文件执行。

奶牛

800元/头

肉牛

600元/头

20元/头

4元/只

4元/只

蛋鸡

4元/只

肉鸡

4元/只

肉鸭

4元/只

鹌鹑

0.5元/只

注:1.取缔关闭实施后再引进的畜禽不得享受存栏清空补助。

2.15日龄以下的肉鸡、鸭、鹌鹑不给补助。

3.野生类畜禽视同人工饲养。

4.鹿场视同山羊场对待。

 

附件3

 

禁养区内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取缔关闭补偿补助资金拨付流程

 

1.镇(街)与重庆市江津区江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禁养区取缔关闭项目工作协议。

2.镇(街)到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核实畜禽存栏、建(构)筑物设施设备数据。采集拆除前照片,并做好养殖场丈量示意图测绘工作。

3.镇(街)根据取缔关闭工作方案和补偿补助标准计算补偿补助资金,补偿补助资金计算到元,不保留小数,镇(街)与业主签订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搬迁补偿协议。

4.业主取缔关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镇(街)采集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拆除中、拆除后照片。

5.镇(街)对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初步验收,并填写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验收表。

6.镇(街)向区取缔关闭办申请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复验。

7.提交相关资料,由区取缔关闭办完善验收手续并提出拨款申请交重庆市江津区江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8.重庆市江津区江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审核后通过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将补偿资金拨到各镇(街)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监管账号(重庆银行)。

9.各镇(街)在收到补偿资金后,按照补偿协议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协议,自行向取缔关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业主支付。

 

取缔关闭资料清单

 

1.《重庆市江津区**镇禁养区取缔关闭项目工作协议》(一式四份)需镇(街)盖章和法人签字。

2.《江津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搬迁补偿协议》,该协议含《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补偿补助计算明细表》《江津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验收表》和《承诺书》。

说明:《江津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验收表》需验收人员及相关领导签字盖公章;《江津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取缔关闭搬迁补偿协议》需镇(街)及取缔关闭业主双方认可并签字盖章、按手印;《承诺书》需取缔关闭业主签字按手印。

3.取缔关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丈量示意图,需大致画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布局图,并标明相关测量数据。

4.取缔关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业主身份证正反面和银行卡复印件(复印到同一张A4纸上,需清晰能识别),并用文字标明银行卡开户银行名称(具体到支行名称)、卡号、业主姓名、身份证号,业主签字确认并按手印。

5.镇(街)取缔关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拨款信息汇总表,镇(街)需确认并盖公章。

6.取缔关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拆除前、拆除中、拆除后的照片。

7.取缔关闭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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