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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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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

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江津府发〔2020〕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20〕11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规定,经区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分类施策。针对流域、区域、行业特点,聚焦问题和目标,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坚持稳中求进。坚持生态环境管控内容不突破、管理要求不降低,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环境质量改善新要求,定期评估调整和动态更新。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区生态空间格局更加优化,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文化日益厚重。

到2025年,生态系统保持健康稳定,长江水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文明水平显著提高。

到2035年,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

四、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城镇规划区和产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一般管控单元指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全区国土空间按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大类划分为34个环境管控单元。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8个,面积占比24.7%;重点管控单元9个,面积占比26.1%;一般管控单元7个,面积占比49.2%。

五、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优化空间布局,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等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实施差异化管理,重点推进产业升级,优化工业区、商业区、居住区布局,优化水资源配置和排污口、取水口及饮用水水源地布局,保护和修复“四山”生态,强化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

六、实施与应用

执行市级总体管控要求,并细化落实全区具体单元管控要求,相应管控要求数据上传至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

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应将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重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划、方案需说明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底前完成调整。

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划应将落实到具体空间的生态、水、大气、土壤、资源利用等红线、底线和上线要求作为编制的基础。

区域、流域等产业发展应将三线一单提出的要求作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基础,具体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作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在具体区域、园区和单元落地的支撑。监管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时,应将三线一单作为重要依据。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应作为生态环境监管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应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

七、更新与调整

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依据评估情况编制三线一单更新调整方案,并按程序和要求审议发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津区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2.江津区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3.江津区总体管控要求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江津区环境管控单元统计表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环境管控单元分类

环境管控单元要素分区组成

ZH50011610001

江津区长江江津区自来水公司(二沱)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1

饮用水源保护区

ZH50011610002

江津区几江街道长江江津区自来水公司(鲤鱼石)水源地

优先保护单元2

饮用水源保护区

ZH50011610003

长江上游(重庆段)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3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ZH50011610004

江津四面山市级自然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4

市级自然保护区

ZH50011610005

江津中山鹭类县级自然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5

县级自然保护区

ZH50011610006

江津滚子坪县级自然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6

县级自然保护区

ZH50011610007

江津段湿地县级自然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7

县级自然保护区

ZH50011610008

四面山风景名胜区

优先保护单元8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ZH50011610009

黑石山-滚子坪风景名胜区

优先保护单元9

市级风景名胜区

ZH50011610010

重庆大圆洞国家森林公园

优先保护单元10

国家级森林公园

ZH50011610011

重庆市滚子坪森林公园

优先保护单元11

市级森林公园

ZH50011610012

重庆市临峰山森林公园

优先保护单元12

市级森林公园

ZH50011610013

重庆市云雾坪森林公园

优先保护单元13

市级森林公园

ZH50011610014

江津区四山管制禁建区

优先保护单元14

四山管制区

ZH50011610015

江津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区

优先保护单元15

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

ZH50011610016

江津区水土保持功能区

优先保护单元16

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

ZH50011610017

江津区一般生态空间-生物多样性维护

优先保护单元17

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

ZH50011610018

江津区一般生态空间-水土保持

优先保护单元18

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三峡水库消落区

ZH50011620001

江津区重点管控单元-璧南河油溪

重点管控单元1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

ZH50011620002

江津区重点管控单元-临江河朱杨溪

重点管控单元2

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受体敏感区、大气弱扩散区

ZH50011620003

江津区重点管控单元-长江桥溪河

重点管控单元3

水环境工业-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高排放区,大气受体敏感区,大气布局敏感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ZH50011620004

江津区重点管控单元-长江陈家河

重点管控单元4

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高排放区、大气受体敏感区、大气布局敏感区

ZH50011620005

江津区重点管控单元-长江驴子溪

重点管控单元5

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高排放区,大气受体敏感区

ZH50011620006

江津区城镇开发边界

重点管控单元6

大气受体敏感区、大气布局敏感区

ZH50011620007

夏坝镇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重点管控单元7

大气高排放区

ZH50011620008

广兴镇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重点管控单元8

大气高排放区

ZH50011620009

先锋镇中小企业创业基地

重点管控单元9

大气高排放区、大气布局敏感区

ZH50011630001

江津区一般管控单元-綦江河笋溪河

一般管控单元1

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大气布局敏感区

ZH50011630002

江津区一般管控单元-綦江河真武

一般管控单元2

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大气布局敏感区、大气弱扩散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区

ZH50011630003

江津区一般管控单元-綦江河支坪大桥

一般管控单元3

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大气布局敏感区

ZH50011630004

江津区一般管控单元-长江塘河

一般管控单元4

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大气弱扩散区

ZH50011630005

江津区一般管控单元-长江丰收坝江津段

一般管控单元5

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大气布局敏感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ZH50011630006

江津区一般管控单元-长江江津大桥

一般管控单元6

大气布局敏感区、大气弱扩散区

ZH50011630007

江津区一般管控单元-长江江津上游段

一般管控单元7

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大气布局敏感区

 

附件3

 

江津区总体管控要求表

 

管控类别

总体管控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第一条 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保护区缓冲区内现有排污口逐步实施关闭或迁建。

第二条 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的岸线不得新建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的岸线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生产设施。

第三条 优化工业园区产业布局,严把环境准入关。德感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排放重金属(指铬、镉、汞、砷、铅五类)的工业项目;白沙工业园禁止引入化学制浆项目;双福工业园禁止引入单纯电镀生产线;珞璜园区禁止新建食品加工业和单纯电镀生产线。

第四条 根据德感、双福、珞璜和白沙工业园实际情况设定工业园与居民区之间的缓冲带。

第五条 可适当布局园区主导产业配套必需的、对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化工项目。对工业用地上“零土地”(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技术改造升级且“两不增”(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对原老工业企业集聚区(地)在城乡规划未改变其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和期限内,且列入江津区工业发展等规划并依法开展了规划环评的项目,依法依规加快推进环评文件审批。

第六条 严格岸线保护修复。实施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推进长江干流两岸城市规划范围内滨水绿地等生态缓冲带建设。落实岸线规划分区管控要求,组织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

污染物排放管控

第七条 德感园区污水处理厂适时启动扩建工程,确保园内企业废水经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八条 针对火力发电、水泥制造和造纸行业分布的管控单元,应重点监管NO2排放,确保达标;对于涉及涂装的企业,鼓励使用水性漆、高固体份涂料等环保型涂料。加强德感、珞璜、白沙和双福工业园所涉及的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

第九条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第十条 优先整治临江河、璧南河等不达标河流,并持续巩固整治成效,总体达到河流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采取提高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及正常运行率等整治措施。

环境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应按要求开展工业园区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加强应急演练及建设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第十二条 加强沿江企业水环境风险防控,优化沿江产业布局。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重化工、纺织、造纸(不含纸制品加工)等存在污染风险的工业项目。

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 新建和改造工业项目的水资源消耗水平应达到《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中的准入值及行业平均值;新建和改造的能耗水平应达到《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中的准入值及行业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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