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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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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江津府发〔2020〕19号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江津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到2024年8月31日止。

三、禁猎对象: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夹、弹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犬、猎套、猎夹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捕猎,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或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五、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

六、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江津府发〔2019〕16号)同时废止。

八、举报电话:江津区林业局023-47521119,江津区公安局11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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