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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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渝林办〔2018〕12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定江津区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
江津区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主要内容是: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核心措施: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对象。适用对象:江津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标准:违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1. 禁止使用狩猎工具包括: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夹、弹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声音诱捕、猎犬、猎套、猎夹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捕猎。
2. 禁止狩猎方式包括: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或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
3.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江津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8日印发了《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江津府发〔2019〕16号),现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修订,《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已废止,原通告已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现重新拟定《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已通过了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并在江津区人民政府官网面向全区征求意见,并通过了为期7日的公示。并于7月29日,通过了区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定。
重庆市江津区林业局
2020年8月10日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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