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7562153008/2023-0004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8-11 | [ 发布日期 ] | 2023-08-17 |
发布日期: 2023-08-17 09:21:35
被处罚单位: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143EC6D
法定代表人:陈伟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州二路1号附159号二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3月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正在生产。你公司主要从事机械零部件加工、摩托车零部件表面处理业务,主要原辅料为摩托车零部件、氢氧化钠、稀盐酸等;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清洗—抛丸—校正—成品;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含油废水和含油污泥。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10月起租赁重庆宝汇跨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部3号、4号厂房后开始安装设备建设机械加工生产线和表面处理生产线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75项的规定,你公司的机械加工生产线和表面处理生产线项目的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你公司的机械加工生产线和表面处理生产线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分别于2020年12月和2022年1月投入生产,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为证:
1. 2023年3月14日对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2023年3月27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3. 2023年3月27日所作的《视听资料制作说明》;
4. 2023年3月27日对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资料;
6. 2023年3月27日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水电费明细;
7. 2023年3月27日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两份复印件;
8. 2023年3月27日提取的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送货单复印件;
证据1至8证明你公司的机械加工生产线和表面处理生产线项目分别于2020年12月和2022年1月投入生产,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事实。
9. 2023年3月27日提取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 2023年3月27日提取的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证据9至10证明违法行为主体是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
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字〔2023〕019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环罚告字〔2023〕013号)及所有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证据11证明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11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环责改字〔2023〕019号)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于2023年6月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津环罚告字〔2023〕013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你公司,并告知了你公司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述规定期限内的2023年6月14日你公司申请举行听证会。2023年6月26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环罚听〔2023〕006号)。听证会于2023年7月10日在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公开举行,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我公司是租赁宝汇机械公司场地,我公司生产工艺并不包含电镀工艺,也不包含使用镀漆类化学剂,我公司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据相关规定应适用登记表,而不是报告表。二是依据法律,处罚幅度在5到20万元,而不是告知书中告知的拟处罚20到100万元。三是我公司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业务,与宝汇跨博公司属于合作关系,对于我公司的该种业务形态,我公司的污染物排放到了宝汇公司相关专业治理设施中,应该由宝汇公司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义务,而非由我公司承担。四是我公司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属于小微企业,希望酌情处理。五是我公司与宝汇公司签订了相应污染物处置协议,委托宝汇公司进行污染物处理,主观认识上认为我公司生产工艺污染物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六是我公司入驻宝汇公司场地前,宝汇公司具有相应环评手续,宝汇公司清楚我公司业务形态,其认为可以接纳我公司在宝汇公司场地进行生产,宝汇公司没有告知我公司要办理什么手续,我公司认为可以与宝汇公司共用污染治理设施,我公司不清楚是否需要另行办理环评手续。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认为:
你公司的机械加工生产线和表面处理生产线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分别于2020年12月和2022年1月投入生产,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存在,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证明,你公司租赁宝汇公司场地开展经营活动,你公司是本案中摩托车零部件机械加工生产线和表面处理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7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因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你公司曾经在其他区县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延长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30日。
经调查,你公司上述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安装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距本案初次调查之日已超过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过追责期限,不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你公司目前使用的废水沉淀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针对本次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对你公司的本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如下:个性裁量因子: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为部分建成。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及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为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社会影响力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规定的裁量方法,根据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对你公司本次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90000元。
你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重庆睿翰科技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小写:29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210办公室(地址: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744号附2号)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完成罚款缴纳。缴纳完成后可按《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获取电子凭证。
逾期如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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