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关于对全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高龄
补贴的通知
津民政发〔2025〕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老龄工作,让老年人共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良好氛围,2012年7月1日起,我区已实施8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从2025年1月1日起,将扩面80周岁—84周岁老年人享受高龄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及标准
(一)享受对象
凡具有本区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补贴。
(二)补贴标准
80周岁—84周岁老年人5元/人/月;
85周岁—89周岁老年人50元/人/月;
90周岁—99周岁老年人100元/人/月;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500元/人/月。
二、执行时间
80周岁—84周岁老年人年龄计算时间从2025年1月1日起算,高龄补贴首次发放时间为本通知生效次月,此后均从审批之日次月发放。
三、发放操作流程
(一)办理与审核:各镇(街道)对每月新增人员进行排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当月内录入高龄补贴系统和惠民一卡通。
(二)补贴发放:每月高龄补贴通过惠民一卡通按月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个人账户,对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对象,可由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代领。办理代领业务,需镇(街道)确认享受人代领意愿,并核实代领人身份是否为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同时需向区民政局提交代领申请,并建立定期回访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发放。
(三)补贴停发:补贴对象离世、户籍迁出本区或无法核实生存状态的应立即在高龄补贴系统进行停发审核,次月停止享受高龄补贴。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高龄补贴是注重民生、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具体体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惠民政策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确保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管,确保公平。各镇(街道)应每月动态掌握当月新增人员办理情况,3个月内未办理的需向区民政局作书面说明;建立辖区享受对象基础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广泛走访、主动发现,坚持一月一摸排,死亡或户籍迁出江津区等自然减员对象及时停发,按月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对已享受高龄补贴对象在信息核查中无法核实生存状态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生存状态信息核实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发,停发前各镇(街道)要向区民政局作书面说明,确保高龄补贴工作落实到位,发放管理规范有效。
(三)广泛宣传,全民知晓。各镇(街道)每月在政府信息公开栏和公示栏上公示享受人员名单,并督促村(居)每月在村(居)务公开栏上公示享受人员名单。各镇(街道)通过多渠道宣传,确保信息广泛覆盖,提高群众对高龄补贴政策的知晓率。
本通知印发后,与《重庆市江津区民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对全区8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施高龄补贴的通知》(津民政〔2012〕355号)不一致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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