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1759252596B/2025-000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工业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经信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3 |
发布日期: 2025-06-13 15:36:28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江津区标准厂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标准厂房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区经济信息委起草了《江津区标准厂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及建议。
一、公告时间:2025年6月11日—2025年7月10日(共30个自然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系电话:023-47525490。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jjjxwcyk@163.com);邮寄(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605号);传真(023-47521185)等形式反馈意见及建议。
附件:《江津区标准厂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江津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5年6月11日
江津区标准厂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全区标准厂房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提升产业园区设施和服务标准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集聚集群发展,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园区亩均效益,根据《重庆市经济和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5〕4号)及市级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具备以下条件的通用工业厂房。
(一)单个项目开发建设的计容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万平方米。
(二)生产性用房自然层数原则上不少于2层,从严控制单层厂房。
(三)建筑风貌应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建筑造型应经济适用,外立面应简洁明快,不过度装饰,区别于商业、商务、住宅等非工业建筑。
(四)项目用地范围内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江津工业园区(含先锋食品加工中小企业集聚区、油溪先进建材中小企业集聚区)、江津综保区标准厂房管理职责、建设管理、运营管理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部门职责】 区级相关部门、江津工业园区管委会、枢纽港产业园管委会按照管辖区域和职能职责做好标准厂房项目管理工作。
(一)区经济信息委统筹指导全区标准厂房综合服务工作,负责指导江津工业园区管委会、枢纽港产业园管委会做好标准厂房综合服务和招引企业、培育产业等工作。
(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标准厂房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三)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做好标准厂房项目施工许可备案、消防验收(备案)、指导属地园区做好在建项目施工安全、指导监督项目运营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标准厂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指导属地园区管理单位落实标准厂房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五)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属地园区做好标准厂房相关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工作。
(六)科技、教育、商务、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庆市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机制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58号)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入驻标准厂房的相关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
第五条【园区职责】 江津工业园区管委会、枢纽港产业园管委会负责以下事项:
(一)对利用产业园区内符合详细规划且未出让工业用地,以及利用产业园区内已出让普通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开展可行性、必要性等分析,会同区经济信息委提出建设标准厂房项目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二)加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环节管理,指导督促标准厂房土地使用权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项目开发业主严格按照《重庆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修订)》中明确的标准厂房项目相关指标规范开发,并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三)对标准厂房项目主导产业定位满足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查把关。
(四)指导、督促标准厂房项目开发业主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提高标准厂房租售使用率。
(五)强化对运营机构规范管理,督促运营机构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加强入驻企业准入把关,指导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建立标准厂房及入驻企业的管理台账,加强对标准厂房租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禁将标准厂房销售给个人及不符合产业定位、安全环保要求的企业。
(六)加强标准厂房使用管理,对违规改变土地及房屋使用性质、不按规定对象销售的,移交有权单位依法处理。
(七)加强标准厂房安全、环保管理。指导项目业主、建设运营单位履行好安全、环保主体责任。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土地出让】 标准厂房用地按“标准地”供应,项目规划用地性质为“M-工业用地”,招商引资协议中应明确为建设标准厂房,土地出让合同中需明确土地出让用途为“M-工业用地(标准厂房)”。
已按普通工业项目用地进行出让(原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为标准厂房用途)拟作为标准厂房开发建设的项目,需项目开发业主与园区管理单位签订标准厂房开发建设协议并报请区政府审定,经审定后的开发建设协议作为规划审批、土地出让合同修订等重要依据。协议中项目建设单位需承诺后续将按要求完善普通工业用地调整为标准厂房工业用地的相关手续和补缴相应价款,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补缴土地价款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标准厂房用地和普通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差额。
第七条【建设模式】 标准厂房建设主要采取政府主导、产业运营、企业自建、企业联合建设等模式。鼓励采用国有、民营和混合所有制方式统筹推进标准厂房。鼓励专业化的产业资本积极参与标准厂房建设。支持园区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以及污水集中处理、集中表面处理、集中供气供热等园区配套设施项目。允许各工业园和中小企业集聚区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产业资本投资、创新机构孵化、龙头企业领建的方式建设标准厂房,就近打造配套加工区。
第八条【资质要求】 项目开发业主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平台公司。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具备上述资质要求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参照房地产项目进行标准厂房项目联合开发。
第九条【联合建设】 拟实施的标准厂房项目,土地使用权人、项目开发业主(含联合开发企业)、运营机构之间应签订正式协议明确开发模式及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分零租售】 标准厂房销售不得实行预售制,标准厂房项目通过审批验收、竣工验收并办理产权登记后,可整体出售或按规划审批确定的基本单元进行租售。原则上应以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按纵向分割单元转让,定向租售给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办公、物业管理、生活等配套服务设施和地下车库不得分零出售。
因项目业主关闭、破产重组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必须依法整体转让,不得分零转让,转让土地用途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用途确定。
第十一条【租售对象】 标准厂房租售对象为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江津区纳税、合法经营、具有良好信用记录且符合标准厂房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和研发创新、技术转移、科技孵化、工业设计、软件信息、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不得再次分割转售。其中,新成立生产经营不足12个月的企业,不得购买标准厂房。
第十二条【租售审核】 标准厂房租售或二次转让前,由园区管理单位对拟入驻企业是否符合产业定位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入园审查意见、签订入园协议,作为入驻企业办理标准厂房租赁或产权转让手续的依据。
第十三条【产权登记】 对完成项目综合验收的标准厂房项目,由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开展不动产登记。其中,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需由园区管理单位开展租售审核,取得入园审查意见并签订入园协议。
第十四条【运营机构】 项目业主单位应通过自建自营、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组建标准厂房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招商引资、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等工作。要积极完善标准厂房区域内道路、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为入驻企业和项目提供必要的保障。
标准厂房运营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租售对象业态把控。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技术咨询、市场开拓、政策咨询、投资融资、法律维权、人才培训、商务合作等多层次、全方位的公共服务,推动入驻中小企业集聚集群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七条【政策过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完成标准厂房行政确认正式确认程序的项目,后续运营管理事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已完成初步确认,未开展正式确认的标准厂房项目,行政确认程序自然终止,按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已完成用地出让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拟建标准厂房项目,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政策调整】 国家、市新出台标准厂房政策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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