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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轮市级例行督察交办问题办理情况公开表
发布日期: 2026-02-02 16:25:01

公开单位:江津区                                                        202622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所属区县

问题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办结目标

办理回复情况

是否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江津信20241127001

据投诉人反映:1、刘某某全家七口,先后于2003年至2009年全家迁到城镇入户,全家没有一人是属于集体农转非,也没有一人是农村户口,其宅基地于2008年复垦300多平方米,获得复垦补偿款46262元。领取补偿后,却没有复垦。2014年,刘某某又回到原籍修建房屋,骗批了90平米的建房面积,而实际修建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70平方米,前后院又侵占了集体土地600平方米,超占、超建不合法;2、因其举报刘某某违法占用耕地修建房屋的事实,被刘某某的女刘某某敲诈、勒索4745元。江津区政法工作人员曹某某、蔡某某将其骗到石门镇派出所内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指使三名疑似黑社会人员审问、殴打其近30多个小时,强迫其承认毒杀刘某某鱼塘的鱼。

江津区

其他问题

20241129日,石门镇到现场核查,该投诉问题部分属实。

(一)复垦情况。经查,该问题属实。刘某某在2008年复垦了本户两宗房地产中的一宗(产权证:字第0801014号,建面227.5平方米;土地证:津集建(1991)字第74416号,面积170平方米),复垦面积共0.5885亩(包括猪舍、晒坝),其中本户分摊0.4932亩,获得复垦补偿款4.6262万元。现场核实发现,刘某某复垦地块已打成晒坝,该地块种类已规划调整变更为农村建设用地。

(二)建房情况。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刘某某户籍人口2人(经核实,家庭成员只有配偶李某某),属非农户口,按相关法规,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审批宅基地。但刘某某户原为石门镇金龙村居民,户籍地和常住地均在江津区石门镇。刘某某在金龙村拥有原宅基地两处,部分房屋复垦,其余部分供自己居住。复垦后,余下的住房为刘某某的唯一居住住房,在其唯一住房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可进行维修加固建设。2013518日,刘某某因原固定住房年久失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居住为由,向村镇提出申请,按程序取得相关手续。2014年,刘某某申请按照遗留问题办证程序办理房地产权证。经核实,刘某某在维修加固建设过程中存在超占、超建。201411月,石门镇政府相关部门对刘某某超占、超建部分作出了相应处罚,并对超占、超建部分的不合法产权,已作备案记载。

(三)关于敲诈勒索、政法人员刑讯逼供的问题,经查,该问题不属实。已由江津区公安局对刘某某作出相应答复,该反映事项江津区公安局办结。

部分属实

1.责令被举报人对相关复垦地块硬化部分实施还耕复种或将复垦补偿金退还村集体。

2.加强对举报人的政策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力争举报人息访息诉。

该问题已办结。

1.针对其超占建房问题。2013518日,刘某某因原固定住房年久失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居住为由,向村镇提出申请,按程序取得相关手续。2014年,刘某某申请按照遗留问题办证程序办理房地产权证。经核实,刘某某在维修加固建设过程中存在超占、超建。201411月,石门镇政府相关部门对刘某某超占、超建部分作出了相应处罚(罚款金额:2640元),并对超占、超建部分的不合法产权,已作备案登记。
2.
针对其占用复垦地硬化晒坝问题。经现场丈量发现,刘某某实际占用复垦地硬化晒坝面积为191.9平方米(约0.287亩),其余部分为公共道路和绿化园林地。2026112日,石门镇组织金龙村村(社)干部、刘某某及其家属对其超占情况进行协商,按照复垦补偿金所得比例,应退还实际占用复垦地硬化晒坝部分1.91万元。2026119日,其家属已将多得复垦补偿金部分退还至石门镇财政专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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