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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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江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本级 | 参公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 为保证企业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企业缴纳的保证金 | 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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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江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本级 | 参公事业单位 | 租房保证金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为保证承租人能够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 | 双方协商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 3 | 江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重庆市江津区烟花爆竹行业协会 | 行业协会商会 | 会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积极发挥协会联系政府、社会、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保持政府、行业、会员之间的信息沟通;维护协会与行业的声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定行业的执业行为,反对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对不正常竞争;提高行业自律能力,促进江津区烟花爆竹行业的健康发展。 | (一)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二)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500元;(三)理事、秘书长、监事每年缴纳会费500元;(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 市场调节价 | 本会章程 | |
| 4 | 江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江津区油溪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 行业协会商会 | 会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实施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农事服务、农产品流通和初加工、农村金融、政策宣传等服务事项;推动各类主体横向联合,开展生产、供销、信用等综合服务,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公共服务、政策执行、农情调查等实施工作;总结和宣传会员的典型经验,交流发展农村合作。 |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1.会长(理事长)每年缴纳会费800元;2.副会长(副理事长)每年缴纳会费500元;3.理事每年交纳会费300元;4.个人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 市场调节价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 5 | 江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江津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 行业协会商会 | 会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根据本会章程,服务内容主要括: 依法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指导会员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规范运营机制,推动会员单位规范发展。 整合会员单位涉农服务要素资源,搭建生产、供销、信用等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健全运营、服务、管理机制,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配合区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服务工作。承担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购买服务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教育培训、学术交流、产销对接等各类学术、商业活动,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和社团开展交流与合作。 参与全区有关农村经济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对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诉求,为区委、区政府制定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政策提供参考。 总结和宣传会员单位的典型经验,对会员单位开展评选奖励。 |
会长单位3000元,副会长单位2000元,理事单位500元 ,会员单位200元 | 市场调节价 | 本会章程及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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