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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2023年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 政策汇编
发布日期: 2023-04-14 15:20:31

江津区2023年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

政策汇编

二○二三年三月

前 言

为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市委、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区委、区政府结合江津实际,研究制定并综合实施退税减税、降费让利、房租减免、财政补贴、金融支持、援企稳岗等稳企惠企政策,着力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巩固当前经济增长企稳回升势头,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切实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直达市场主体,激发经济发展活力,全面释放政策红利,方便广大企业“一站式”了解、申报、享受惠企政策,特制定本政策汇编,供广大企业参考。

目 录

一、区财政局稳企惠企政策 - 4 -

二、江津区税务局稳企惠企政策 - 8 -

三、人民银行江津中心支行稳企惠企政策 - 38 -

四、区科技局稳企惠企政策 - 47 -

五、区经济信息委稳企惠企政策 - 48 -

六、区商务委稳企惠企政策 - 61 -

七、区文化旅游委稳企惠企政策 - 67 -

八、区人力社保局稳企惠企政策 - 69 -

九、区住房城乡建委稳企惠企政策 - 87 -

十、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稳企惠企政策 - 89 -

十一、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稳企惠企政策 - 97 -

十二、区公安局稳企惠企政策 - 103 -

十三、区金融服务发展中心稳企惠企政策 - 107 -

十四、区生态环境局稳企惠企政策 - 116 -

十五、江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23 -

十六、其他稳企惠企政策 - 126 -

一、区财政局稳企惠企政策

(一)政府担保贷款及贴息。

1.政策依据:《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津财产业〔20235号)。

2. 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311日起,政府设立3000万元风险补偿金,为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的纯信用担保贷款,产品名称叫增信信用贷款,简称“增信贷”,同时为支持乡村振兴,在“增信贷”产品的基础上设立面向农业农村的“乡村振兴贷”。对202311日起至20231231日获得“增信贷”或“乡村振兴贷”的企业,给予1%的贴息。

4.政策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31231日。

5.申报流程:(1)行业主管部门:有贷款需求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贷款需求,填写《政府增信风险补偿信贷业务申请推荐表》。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及行业支持方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向合作银行(目前合作银行为农业银行江津支行和恒丰银行江津支行)推荐。(2)合作银行:贷款合作银行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结束后,提出贷款意见。(3)区财政局:企业贷款还清后,填写《政府增信风险补偿信贷业务财政贴息申请表》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企业。

6. 咨询单位及科室:区财政局产业发展科。

7. 联系人:马成菊,联系电话:023—81220445

(二)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1.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6号)。

2. 支持行业:中小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政府采购中的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政府采购工程预留比例继续按40%以上执行至2023年年底。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继续按10%—20%执行。

4.咨询单位及科室:区财政局会管监督(采购)科。

5.联系人:严君,联系电话:023—81220451

(三)降低融资担保综合成本。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渝财金〔202220号)。

2. 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鼓励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力争将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逐步下降至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符合条件的前述融资担保业务,按规定纳入再担保业务分险范畴。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1231日。

5.申报流程:(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担保费优惠费率。企业向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对企业进行尽调,评审,签约,收费后,银行放贷。(2)再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政策范围内的担保业务向再担保公司提交分险备案,发生代偿后给与代偿分担。

6.咨询单位及科室:区财政局产业发展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金融发展科。

7.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马成菊,023—81220445;汪理,023—47269980;梁琼,023—47292726

(四)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1.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号)。

2. 支持行业:担保机构。

3.政策内容及标准:实施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1.3%的担保费补贴,展期业务一并纳入奖补范畴。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对首贷业务、低费率业务、支小支农占比较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2‰—6‰的绩效奖补。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1231日。

5.申报流程:区经济信息委对担保机构提交的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进行审核,区财政局对审核后的项目核算担保费补贴和绩效奖励,区财政局向担保公司支付奖补资金。

6.咨询部门:区财政局产业发展科、区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科。

7.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马成菊,023—81220445;王伯乐,023—47521179

(五)再担保费全额补助。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2. 支持行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3.政策内容及标准: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开发专属信用担保类金融产品,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担保费率低于0.5%的,给予绩效奖励。加大再担保分险支持力度,对20236月前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再担保费全额补助。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630日。

5.申报流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交备案至再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审核后提交备案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政策期限内备案的融资担保业务再担费全额补助,并对发生代偿的已备案项目与担保机构按比例分险。

6.咨询部门:区财政局产业发展科。

7.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马成菊,023—81220445;梁琼,023—47292726

二、江津区税务局稳企惠企政策

(一)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202211日起至2024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政策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41231日。

5.申报流程:线上办理:登陆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录入识别号回车→选择是否适用“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选择相应税种→税源采集录入数据→保存→申报。

6.申报材料: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除申报表单外,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财产和行为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黄建军,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2208

(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

1.政策依据: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一)被认定为重庆市级特困企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损失”是指因上述情形造成的资产直接损失额,减除各类赔偿、财政补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金额超过遭受损失上月(季)末资产总额20%(含)以上。(三)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且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者《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含)以上。“社会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房产和土地已停止用于生产经营的。(五)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导致房产和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六)执行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连续三年亏损或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50%(含)以上的。(七)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4.政策执行期限:2022111日起施行。

5.申报流程: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纳税人应于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在困难情形发生后至次年6月底前申请困难减免。该优惠政策需线下申请办理。

6.申报材料:(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相应财务报表。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资料。(5)证明纳税人困难或符合减免条件的其他资料:①市级特困企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市级特困企业的认定文件。②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财产损失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资料。③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申请减免的,应提供摘录相关内容的资料,具体包括目录名称、公布年份、适用的行业大类、小类名称。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申请减免的,应当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④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申请减免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文书,房产和土地停止用于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⑤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城乡发展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证明资料。⑥执行县(含)以上人民政府定价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申请减免的,应提供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⑦其他特殊困难情形证明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财产和行为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杨计晨龙,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2208

(三)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政策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41231日。

5.申报流程:1)季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200000主表第13行增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系统自动判别,申报享受)2)年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系统自动判别,申报享受)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的资料有:(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四)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21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政策执行期限:202211日起。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第7行。

6.申报材料: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按“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申报时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五)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2.支持行业:西部大开发鼓励类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111日至203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4.政策执行期限:202111日至20301231日。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季度申报第13行次“减免所得税额”增行、年度申报→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写第21行占比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六)延期缴纳税款。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

6.申报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行清单、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征收管理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梁谯,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71025

(七)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等4部委《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1231日。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提交“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表”进行备案。申报增值税时填写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

6.申报材料: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物和劳务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71397

(八)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1231日。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企业退役士兵采集→提交《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表》备案。申报增值税时填写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

6.申报材料: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物和劳务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71397

(九)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1.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2.支持行业: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11日起执行。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季度申报第8行次“所得减免增行、年度申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相关栏次。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十)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1.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2.支持行业: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11日起执行。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十一)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1.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

2.支持行业: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11日起执行。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季度申报第8次“所得减免增行、年度申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相关栏次。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十二)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1.政策依据:财政部等4部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2.支持行业: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11日起执行。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季度申报第8行次“所得减免增行、第13行次“减免所得税额”增行栏;年度申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相关栏次、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6申报材料: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十三)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2.支持行业:制造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10 表,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6行。

6.申报材料: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按“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申报时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十四)农业相关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2.支持行业:农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的增值税税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一填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增值税→选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进行备案,享受时登录电子税务局→特色业务→退税套餐→退税类型选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并填写表格信息。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电子税务局→特色业务→退税套餐→退税类型选择“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并填写表格信息。农产品加工企业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填列A200000主表第7行。年度申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查账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6.申报材料: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据实享受。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需报送资料:(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2)申报即征即退声明材料(见附件)(3)与申报即征即退税款相对应的原缴款证明复印件;(4)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日常申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资料要求: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留抵退税线上申请无需纸质资料。企业所得税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71397;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十五)边销茶增值税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4号)。

2.支持行业:边销茶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111日起至202312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1231日。

5.申报流程:不需要备案但需在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名单内。申报增值税时填写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

6.申报材料:无。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物和劳务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71397

(十六)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2.支持行业:电影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A106000 表,根据亏损情况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5列。

6申报材料: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除申报表单外,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十七)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2.支持行业:文化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1231日。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1231日。

5.申报流程:无需备案。

6.申报材料:申报增值税时填写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物和劳务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71397

(十八)车船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录入识别号回车→选择是否适用“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选择车船税种→税源采集录入数据→保存→申报。

6.申报材料: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财产和行为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黄建军,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2208

(十九)新能源汽车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条),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发改工业〔20201091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将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202051日至2023年底,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1231日。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车辆购置税申报

6.申报材料:线下申报:(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单位需盖公章 );(2)购车发票第一联复印件;(3)购车发票报税联第三联原件;(4)整车合格证附件;(5)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进口车辆所需资料:(1)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2)货物进口证书复印件;(3)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复印件;(4)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专用进口车辆电子信息复印件。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物和劳务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71397

(二十)出口退(免)税政策。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0120日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与正常申报流程一致。

6申报材料:除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需额外报送《出口货物收汇情况申报表》外,其他与正常申报材料一致。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岳燕雨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82909

(二十一)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在正常申报流程的基础上,增加《出口货物收汇情况申报表》填报。

6.申报材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申报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岳燕雨,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82909

(二十二)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

2.支持行业:瓷制卫生器具、植物生长调节剂等部分产品。

3.政策内容及标准: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自20203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无。

6.申报材料:无。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8.办理地点:无需办理。

9.联系人:岳燕雨,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82909

(二十三)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2.支持行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居民企业(查账征收)所得税年度申报→A107010 表,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7行。

6.申报材料: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按“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申报时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所得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曹松,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1357

(二十四)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

2.支持行业: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3.政策内容及标准: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登陆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进行申报。

6.申报材料:《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岳燕雨,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82909

(二十五)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若家庭仍有1套住房的,对新购住房按照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线下办理。

6.申报材料:《契税纳税申报表》2份;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财产和行为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易楷力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2208

(二十六)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政策。

1.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2.支持行业:养老托育服务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211日起至2024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1231日。

5.申报流程: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录入识别号回车→选择是否适用“本期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政策 ”→选择相应税种→税源采集录入数据→保存→申报。

6.申报材料: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除申报表单外,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财产和行为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黄建军,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62208

(二十七)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311日至12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11日至1231日。

5.申报流程:1)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增值税申报模块—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提交“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或“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每月征期内,按可计提金额填列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相关栏次。(2)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可自行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签字盖章后到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纳税申报。

6.申报材料:加计抵减电子税务局申报无需材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12366本地热线、货物和劳务税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线下—江津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重庆市江津区德泽路536号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郭勋,联系电话:47512366023—47571397

三、人民银行江津中心支行稳企惠企政策

(一)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1.政策依据: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2.支持行业:普惠型。

3.政策内容及标准: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放信用贷款力度和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票据融资支持力度。持续开展全市金融服务港湾和首贷续贷中心走访及融资对接,延长“金融活水润百业活动”时间至2023年一季度末。全面推广“长江渝融通”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扫码申贷”,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率。

4.政策执行期限:持续执行。

5.申报流程:向贷款银行申请。

6.申报材料:根据贷款银行要求提供。

7.咨询单位及科室:人行江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8.办理地点:贷款银行营业网点。

9.联系人:涂蕾,联系电话:47688928

(二)金融助力援企稳岗专项行动。

1.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专项行动方案》。

2.支持行业:普惠型。

3.政策内容及标准:延续金融助力援企稳岗专项行动至2023年一季度,鼓励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减息让利,新发放贷款在原贷款定价基础上再减一定幅度BP

4.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一季度。

5.申报流程:向贷款银行申请。

6.申报材料:根据贷款银行要求提供。

7.咨询单位及科室:人行江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8.办理地点:贷款银行营业网点。

9.联系人:王秀琴,联系电话:47688931

(三)调整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

1.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专项行动方案》。

2.支持行业:普惠型。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存续的个人住房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自主开展协商,减材料、简流程,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可“容缺办理”,并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4.政策执行期限:持续执行。

5.申报流程:向贷款银行申请。

6.申报材料:根据贷款银行要求提供。

7.咨询单位及科室:人行江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8.办理地点:贷款银行营业网点。

9.联系人:涂蕾,联系电话:47688928

(四)加强对制造业企业金融支持。

1.政策依据: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重庆市金融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渝银发〔202244号)。

2.支持行业:工业型。

3.政策内容及标准:完善制造业优质项目“白名单”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强化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资金支持。

4.政策执行期限:持续执行。

5.申报流程:向贷款银行申请。

6.申报材料:根据贷款银行要求提供。

7.咨询单位及科室:人行江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8.办理地点:贷款银行营业网点。

9.联系人:涂蕾,联系电话:47688928

(五)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政策依据: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2.支持行业:房地产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联合重庆银保监局指导完善重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调整全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将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向贷款银行申请。

6.申报材料:根据贷款银行要求提供。

7.咨询单位及科室:人行江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8.办理地点:贷款银行营业网点。

9.联系人:涂蕾,联系电话:47688928

(六)普惠小微贷款支持计划。

1.政策依据:人银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渝银发〔20222号)。

2.支持行业:普惠型。

3.政策内容及标准:从2022年第二季度起到20236月底,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2%提供资金激励。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6月底。

5.申报流程:地方法人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

6.申报材料:根据人民银行要求提供。

7.咨询单位及科室:人行江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8.办理地点:人行江津中心支行。

9.联系人:曹佳旭,联系电话:47688935

(七)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

1.政策依据:人民银行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

2.支持行业:涉外型。

3.政策内容及标准: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支持跨境人民币业务优质企业凭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在境内的依法使用。支持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业务需要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对相关跨境资金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开展一次性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允许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使用,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收汇且无外汇资金用于偿还具有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4.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5.申报流程:向办理银行申请。

6.申报材料:根据办理银行要求提供。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外管局、人行江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8.办理地点:办理银行营业网点。

9.联系人:曹佳旭,联系电话:47688935

(八)优化小微企业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

1.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恢复发展专项行动方案》。

2.支持行业:普惠型。

3.政策内容及标准:支持重庆市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小微企业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优质企业名单。支持小微企业积极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绿色债券、跨境人民币绿色贷款、境外股东及其关联方人民币贷款等方式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331日。

5.申报流程:向办理银行申请。

6.申报材料:根据办理银行要求提供。

7.咨询单位及科室:人行江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8.办理地点:办理银行营业网点。

9.联系人:曹佳旭,联系电话:47688935

(九)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

1.政策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

2.支持行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重庆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2530日起。

5.申报条件:(1)注册在试点区域、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2)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3)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4)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试点企业参与试点业务中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得再开展试点业务。

6.申报材料:(1)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自身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试点业务额度、外债资金使用计划、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外债还款资金来源说明等)。(2)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为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4)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5)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咨询单位及科室:国家外汇管理局江津中心支局。

8.联系人:罗倩雯,联系电话:4754919347688870

(十)企业汇率避险信保支持。

1.政策依据:《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江津中心支局关于印发〈珞璜临港产业城“汇保通”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综保发〔202226号)。

2.支持行业:珞璜临港产业城内符合准入条件的中小外贸企业、服务进出口企业。

3.准入条件:(1)在珞璜临港产业城内依法注册、依法参保、诚信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外贸企业、服务进出口企业,并在市场主体联合征信系统中无重大违规记录。(2)持续经营2年(含)及以上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有2年(含)及以上行业从业经验,且经营情况良好,未出现连续2年经营亏损。(3)合作银行信用评级4级以上,且信贷资产(如有)分类为正常,且没有出现预警、未被列入合作银行管控客户名单,且在人行征信系统无负面信息。(4)融资银行(已批复已提款)总数不超过4家(含合作授信),当前无逾期欠息和不良关注类贷款,实际控制人个人征信评级不低于三级。

4.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2108日至2023108日,对江津珞璜临港产业城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外汇衍生品交易增信支持。经合作银行综合评估后,给予企业外汇衍生交易专项授信额度,单户授信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含)。

5.政策执行期限:2022108日至2023108日。

6.申报流程:合作银行按照既定的授信审批流程确定授信额度并及时拨付。业务达成后,合作银行将系统内自动生成的业务信息输入《“汇保通”业务服务台账》,加盖公章扫描后,按月报送至江津珞璜临港产业城“汇保通”工作小组备案。

7.申报材料:按照合作银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8.咨询单位及科室: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重庆江津综合保税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外汇管理局江津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

9.联系人:郑珂屹,联系电话:02347688958

四、区科技局稳企惠企政策

(一)江津区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市级以上定制)。

1.政策依据:《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渝科局发〔202015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等级按照指标得分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分别对应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160万元、80万元的授信额度。合作银行以知识价值授信额度为基础,确定企业信用贷款的额度。

4.政策执行期限:按政策实施情况执行。

5.申报流程:科技型企业在系统内选择知识价值信用贷合作银行(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合作银行内部审批→报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审核→银行放款。

6.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科技局创新服务科。

7.联系人:漆晋婧,联系电话:02347569102

(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政策依据:《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江津委发〔202114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对开展研发活动并按相关规定完成当年R&D经费报统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4.政策执行期限:按政策实施情况执行。

5.申报流程:发布通知→提交申请→审核→公示→拨付。

6.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科技局规划发展科。

7.办理地点:江津区滨江新城管委会4楼区科技局406室。

8. 联系人:唐坤全,联系电话:02347569012

五、区经济信息委稳企惠企政策

(一)对工业企业实施技改或扩大再投资后,年工业增加值有相应突破的给予奖励。

1.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2.支持行业:工业企业(独立法人)。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工业企业(以独立法人计)实际发生技术改造投资或扩大再投资后,年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不限用途,企业可自主安排。

4.政策执行期限:2022531日至2025年。

5.申报流程:申报单位通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zxzjjjxxwcqgovcn/,技术咨询电话: 6872000368728896)进行线上申报,不再接受纸质项目申报资料。(1)注册登录。项目申报单位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后登录,操作手册在“技术服务”栏目中下载查看。(2)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线填写、提交、保存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6.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

7.咨询单位及科室:重庆市经济信息委运行局,江津区经济信息委经济运行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9.联系人:何巧,联系电话:47565823

(二)对在绿色制造领域取得相应成效的给予奖励。

1.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2.支持行业:工业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支持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等重点行业通过绿色技改率先达标,对技改后企业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先进值)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2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支持企业、园区实施节能降碳、节水、清洁生产等领域技改,开展动力电池和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对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园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试点示范,以及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对打造节能降碳综合服务、绿色低碳能力提升示范等重点平台的,市、区县联动给予支持。

4.政策执行期限:2022531日至20251231日。

5.申报流程:申报单位通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zxzj.jjxxw.cq.gov.cn/,技术咨询电话: 6872000368728896)进行线上申报,不再接受纸质项目申报资料。(1)注册登录。项目申报单位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后登录,操作手册在“技术服务”栏目中下载查看。(2)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线填写、提交、保存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6.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

7.咨询单位及科室:重庆市经济信息委节能处,江津区经济信息委环资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9.联系人:周雪峰,联系电话:47521762

(三)对在数字化、智能制造领域取得相应成效的给予奖励。

1.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扩大再投资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发〔202238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5G+工业互联网”、创新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转型创新载体等建设,对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2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支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新模式应用、物联网等项目建设,对单个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支持服务商推动企业“上云”、支持企业创建全球“灯塔工厂”等,对单个企业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市、区县联动支持产业链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培育,择优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获得国家级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举办数字化转型促进活动的单位,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4.政策执行期限:2022531日至20251231日。

5.申报流程:申报单位通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zxzj.jjxxw.cq.gov.cn/,技术咨询电话:6872000368728896)进行线上申报,不再接受纸质项目申报资料。(1)注册登录。项目申报单位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后登录,操作手册在“技术服务”栏目中下载查看。(2)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线填写、提交、保存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6.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

7.咨询单位及科室:重庆市经济信息委智能化处,江津区经济信息委智能化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9.联系人:袁孝红,联系电话:47567635

(四)对实施“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给予奖励。

1.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2.支持行业:工业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实施停产半停产企业兼并重组、租赁经营、转产经营、合资合作“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对成功实现兼并重组,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申报单位通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zxzj.jjxxw.cq.gov.cn/,技术咨询电话:6872000368728896)进行线上申报,不再接受纸质项目申报资料。(1)注册登录。项目申报单位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后登录,操作手册在“技术服务”栏目中下载查看。(2)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线填写、提交、保存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6.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

7.咨询单位及科室:重庆市经济信息委企业处,江津区经济信息委产业发展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9.联系人:郑岑,联系电话:47525490

(五)对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取得相应成效的给予奖励。

1.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2.支持行业:汽车行业等。

3.政策内容及标准:支持整车企业新车型研发上市,支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充换电、加氢、车路协同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企业新建或升级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平台,打造应用场景(测试场),开展实验测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项目类别给予单个项目502000万元补助。

4.政策执行期限:2022615日至20231231日。

5.申报流程:申报单位通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zxzj.jjxxw.cq.gov.cn/,技术咨询电话:6872000368728896)进行线上申报,不再接受纸质项目申报资料。(1)注册登录。项目申报单位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后登录,操作手册在“技术服务”栏目中下载查看。(2)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线填写、提交、保存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6.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

7.咨询单位及科室:重庆市经济信息委汽车处,江津区经济信息委经济运行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9.联系人:何巧,联系电话:47565823

(六)对投资集成电路产业相应领域的企业给予支持。

1.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申报单位通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zxzj.jjxxw.cq.gov.cn/,技术咨询电话:6872000368728896)进行线上申报,不再接受纸质项目申报资料。(1)注册登录。项目申报单位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后登录,操作手册在“技术服务”栏目中下载查看。(2)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线填写、提交、保存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6.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

7.咨询单位及科室:重庆市经济信息委电子处,江津区经济信息委智能化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9.联系人:袁孝红,联系电话:47567635

(七)对装备制造重点产品进入相应领域采购体系、加大研发生产的给予奖励。

1.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2.支持行业:装备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支持有关企业加大智能山地农机装备研发生产,按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择优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申报单位通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zxzj.jjxxw.cq.gov.cn/,技术咨询电话:6872000368728896)进行线上申报,不再接受纸质项目申报资料。(1)注册登录。项目申报单位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后登录,操作手册在“技术服务”栏目中下载查看。(2)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线填写、提交、保存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6.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

7.咨询单位及科室:重庆市经济信息委装备处,江津区经济信息委军民融合服务中心。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9.联系人:廖禹,联系电话:47521185

(八)对投资新材料关键环节的企业给予支持。

1.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2.支持行业:工业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投资国家急需战略性新材料、轻合金产业链、先进钢铁产业链以及化工新材料关键环节的企业,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申报单位通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zxzj.jjxxw.cq.gov.cn/,技术咨询电话:6872000368728896)进行线上申报,不再接受纸质项目申报资料。(1)注册登录。项目申报单位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后登录,操作手册在“技术服务”栏目中下载查看。(2)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线填写、提交、保存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6.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

7.咨询单位及科室:重庆市经济信息委材料处,江津区经济信息委招商投资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9.联系人:石伟,联系电话:47522689

(九)加大生物医药产业培育。

1.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2.支持行业:生物医药行业等。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新获批的医药产品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新建第三方研发服务平台、高端生产场地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研发及生产服务平台按服务收入的3%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申报单位通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zxzj.jjxxw.cq.gov.cn/,技术咨询电话:6872000368728896)进行线上申报,不再接受纸质项目申报资料。(1)注册登录。项目申报单位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后登录,操作手册在“技术服务”栏目中下载查看。(2)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线填写、提交、保存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6.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

7.咨询单位及科室: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医药处,江津区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发展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9.联系人:刘晓峰,联系电话:47521179

(十)对软件产业相应领域给予奖励。

1.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2.支持行业:软件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聚焦重点行业打造软件应用示范场景,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软件产品,重点信息安全软件产品,首版次软件产品,首次进入国家重点软件清单企业、重庆市重点软件企业、软件公共服务平台,以及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对软件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重大项目,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600万元奖励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申报单位通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zxzj.jjxxw.cq.gov.cn/,技术咨询电话:6872000368728896)进行线上申报,不再接受纸质项目申报资料。(1)注册登录。项目申报单位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后登录,操作手册在“技术服务”栏目中下载查看。(2)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线填写、提交、保存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6.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

7.咨询单位及科室:重庆市经济信息委软件处,江津区经济信息委智能化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9.联系人:袁孝红,联系电话:47567635

(十一)对领军(“链主”)企业采购给予奖励。

1.政策依据: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提振工业经济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6号)

2.支持行业:工业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开放供应链、扩大中小微企业采购、构建专业化配套集群成效显著且年累计采购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领军(“链主”)企业,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申报单位通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zxzj.jjxxw.cq.gov.cn/,技术咨询电话:6872000368728896)进行线上申报,不再接受纸质项目申报资料。(1)注册登录。项目申报单位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后登录,操作手册在“技术服务”栏目中下载查看。(2)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线填写、提交、保存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6.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

7.咨询单位及科室:重庆市经济信息委运行局,江津区经济信息委经济运行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9.联系人:何巧,联系电话:47565823

(十二)支持制造业提质增效。

1.政策依据:《关于开展2023年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235)。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重点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做强做优、稳住中小企业市场主体、支柱产业提质增效、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等方向,支持企业开展节能、节水、清洁生产等绿色化改造以及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智能化改造。具体标准详见《2023年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4.政策执行期限:项目申报起止时间为2023131日至35日。

5.申报流程:申报单位通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zxzj.jjxxw.cq.gov.cn/,技术咨询电话:6872000368728896)进行线上申报,不再接受纸质项目申报资料。(1)注册登录。项目申报单位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注册后登录,操作手册在“技术服务”栏目中下载查看。(2)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线填写、提交、保存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6.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

7.咨询单位及科室:重庆市经济信息委财务审计处,江津区经济信息委产业发展科。

8.办理地点:线上—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9.联系人:石富霞,联系电话:47521185

六、区商务委稳企惠企政策

(一)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培育。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2.支持行业:批零住餐。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新进入重庆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4.执行期限:20222820251231日。

5.申报流程:见市商务委相关文件,现文件尚未下达。

6.申报资料:见市商务委相关文件,现文件尚未下达。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商务委市场体系建设科(区行政中心二楼)。

8.联系人:周光勇,联系电话:81220476

(二)住宿业惠企政策。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住宿业规范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2284号)。

2.支持行业:住宿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国际品牌酒店引进、绿色饭店节能改造及创建、经济型连锁经营酒店发展、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评定及创建、住宿业法规标准起草、住宿业人才培训及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补助或奖励。

4.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见市商务委相关文件,现文件尚未下达。

6.申报资料:见市商务委相关文件,现文件尚未下达。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商务委现代服务业科(区行政中心二楼)。

8.联系人:文茜倩,联系电话:81220480

(三)支持引进商业品牌首店。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申报指南〉的通知》(渝商务〔202270号)。

2.支持行业:批发零售。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渝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对在中心城区新开业且经营面积达3000平方米的商业品牌亚洲旗舰店、中国(内地)旗舰店、西南旗舰店、重庆旗舰店,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引进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按照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4.执行期限:202228日至20251231

5.申报流程:(1)注册登录。项目申报单位在重庆市商务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方法一:访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sww.cq.gov.cn/,通过点击首页底部“业务系统—重庆市商务委专项资金管理平台”访问平台;方法二:直接通过https://zxzj.023sm.com:8000/)注册后登录;项目申报使用管理手册可在“使用帮助”栏目中下载查看。(2)在线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规定填写申报材料。(3)在线初审。属于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级项目的,申报材料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市商务委;属于市级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将相关材料直接提交给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初审。(4)项目入库。经初审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对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的项目,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申报单位提交到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收件地点: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南滨路162号能源大厦2栋;联系人:唐丹、龙永雪;联系电话:6266100862661099)。(5)项目评审及公示。市商务委按规定及程序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按规定对拟支持项目予以公示。

6.申报资料:(1)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文件。(2)商业品牌首店奖励资金申报表。(3)商业品牌旗舰店奖励资金申报表。(4)商业品牌首店引进奖励资金申报表(引进企业)。(5)有关证明材料(首店或旗舰店承诺说明、代理及租赁或联营协议、第三方机构对投资额的审计报告、店铺及首发首秀活动照片等)。(6)申报单位有关证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加盖单位公章)。(7)其他相关材料。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商务委市场体系建设科(区行政中心二楼)。

8.联系人:周光勇,联系电话:81220476

(四)支持夜间经济示范区创建。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2.支持行业:批发零售。

3政策内容及标准:支持开展夜间经济示范区创建活动,对获评市级夜间经济示范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

4.执行期限:202228日至20251231日。

5.申报流程:由符合条件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委申报。市商务委按规定及程序审核后下达项目计划。

6.申报资料:(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项目申请文件。(2)夜间经济核心区(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表。(3)夜间经济核心区(示范区)建设项目规划或方案。(4)有关申报条件的实证性材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商务委市场体系建设科(区行政中心二楼)。

8.联系人:周光勇,联系电话:81220476

(五)减免市级物流重点项目有关规费。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2.支持行业:交通运输。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至2023年底。

4.执行期限:202182日至20231231日。

5.申报流程:(1)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发布申报通知。(2)区县(自治县)、开发区物流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的项目业主单位申报。(3)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审查申报材料完整性。对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4)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组织有关市级部门和专家开展专家会议评审。(5)通过专家会议评审的物流项目,市政府口岸物流办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质疑的项目,由市政府口岸物流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告知不予通过意见及理由。未通过专家会议评审的物流项目,市政府口岸物流办书面告知申请人。(6)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名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市政府口岸物流办正式发文通知相关单位操作执行。

6.申报资料:(1)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申请表。(2)业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业主单位纳税证明、银行信用证明、工商信用证明。(4)市级物流重点项目认定条件所列相关手续复印件。(5)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复印件。(6)项目投资协议或项目决策依据。(7)项目建设工程方案及图纸。(8)其他项目业主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商务委口岸物流科(区行政中心二楼)。

8.联系人:陈远梅,联系电话:81220485

(六)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2.支持行业:外资。

3.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31231

4政策内容及标准:鼓励存量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加大以人民币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支持增资项目与新项目实际使用外资享受同等奖补政策。

5.申报流程:以市商务委印发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6.申报材料:以市商务委印发的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商务委外资外经科(区行政中心二楼)。

8.联系人:王雪梅,联系电话:81220475

七、区文化旅游委稳企惠企政策

(一)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缓交。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和《重庆市稳经济政策包(第三版)》181条政策措施。

2.支持行业:旅行社。

3.政策内容及执行期限:现有旅行社可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新设立旅行社可申请缓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缓交比例均可达到100%,补足期限为2024331日。

4.申报流程:暂退保证金提交暂退保证金申请,暂缓交纳保证提交暂缓交纳保证金承诺书。

5.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业管理科。

6.联系人:徐进,联系电话:47529029

(二)健全文旅业银企对接机制(市级制定)。

1.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市文化旅游委《关于印发〈重庆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152号)。

2.支持行业:文旅业。

3.政策内容:市、区县两级实行重点文旅企业(项目)名单对接制,形成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定期推送至人行重庆营管部。人行重庆营管部依托“长江渝融通”系统,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精准对接,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4.执行期限:长期。

5.申报流程:融资企业填报融资需求申请表→报送区文化旅游委→区文化旅游委汇总后报送市文化旅游委。

6.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产业发展科。

7.联系人:周治来,联系电话:47529105

八、区人力社保局稳企惠企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和落实力度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1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渝人社〔2021237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次年可登录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ggfw.rlsbj.cq.gov.cn/cqjy/)或向参保地就业和人才中心申请上一年度补贴,填报申请表、花名册。

6.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服务科。

7.联系电话:023—81222336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27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照20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口、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符合条件后,可登录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ggfw.rlsbj.cq.gov.cn/cqjy/)或向参保地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请补贴,填报申请表、人员花名册。

6.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服务科。

7.联系电话:023—81222336

(三)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230号)、《关于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76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见习基地参照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该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办理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的标准补助见习基地,对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元执行。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范围包括: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各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结束见习后2个月内:(1)可登录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系统(https://ggfw.rlsbj.cq.gov.cn/jxxt/unit/ssologin/firstLogin)提交补贴申请。(2)现场提交补贴申报表及相关材料;(3)审核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4)财政局审核,发放补贴资金。

6.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服务科。

7.联系电话:023—47557045

(四)职业介绍补贴。

1.政策依据:《关于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通知》(渝就发〔202125号)。

2.支持行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向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人口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实现全日制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纪人提交申请;(2)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审核;(3)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江津区人民政府网公示;(4)区财政局终审后将补贴划入申请机构或个人账户。

6.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市场管理科。

7.联系电话:023—81222340

(五)重庆市“鸿雁计划”。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14号)、《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7295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1)人才类别:第一档:C类人才年薪为30万元—60万元,B类人才年薪为60万元—120万元,A类人才年薪为12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水利、农业租赁与商务服务、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建筑、采矿、批发与零售、制造(包括智能制造)、房地产、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文化、体育与娱乐、住宿和餐饮、修理和其他服务等行业人才。第二档:C类人才年薪为40万元—80万元,B类人才年薪为80万元—160万元,A类人才年薪为16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教育、公共管理、社会组织、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卫生和社会工作、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人才。第三档:C类人才年薪为60万元—120万元,B类人才年薪为120万元—200万元,A类人才年薪为20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金融分析师(CFA)、金融规划师(CFP)、精算师、离岸金融专业人才、新金融产品研发人才、私募股权(PE)与风险投资(VC)专业人才、风险管理专业人才、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等金融业专业人才。(2)“鸿雁计划”人才奖励标准,对于现有企业引进的人才,参照人才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一定倍数确定;对于从事科技创业的人才,可实行定额奖励。A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B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5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C类人才参照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2倍或定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发放,其中第一年发放奖励资金的40%,第二年发放奖励资金的35%,第三年发放奖励资金的25%。以上奖励作为市政府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3)对“鸿雁计划”入选人才的用人单位按照引进人才年薪的5%给予经费补助。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1)人才奖励申报;(2)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审核;(3)市级服务平台复审;(4)市人力社保局审定;(5)人才奖励申报成功。

6.咨询单位及科室:区人力社保局人才职称科。

7.联系电话:023—47521235

(六)江津区“津鹰计划”相关措施。

1.政策依据:《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关于纵深推进“津鹰计划”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津委办发〔202214号)。

2.支持行业: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江津的各类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1)培养集聚卓越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企业在岗人员新取得本人正在从事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对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6000元经费补助;新取得本人正在从事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对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5000元经费补助。企业人才新取得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的,分别给予个人补助6000元、5000元,用人单位补助2000/人;取得高级技师、技师等级的,分别给予个人补助40003000元,用人单位补助1000/人。(2)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新建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设站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建站补助。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1)企业申报;(2)行业主管部门审核;(3)区人力社保局复核;(4)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审定。

6.咨询单位及科室:区人力社保局人才职称科。

7.联系电话:023—47521235

(七)江津区“人才伯乐”评选活动。

1.政策依据:《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组织部重庆市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江津区“人才伯乐”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发〔2021175号)。

2.支持行业:工商注册地且纳税登记地在津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

3.政策内容及标准:“人才伯乐”设人才引进、人才作用发挥和人才发展环境共3个指标,其中人才引进和人才作用发挥情况以申报年度新增量为准,人才发展环境情况以申报时现值为准。最终评选金牌、银牌、铜牌三个等级,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数量分别不超过2个、3个、5个。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1)企业申报;(2)行业主管部门审核;(3)区人力社保局复核;(4)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审定。

6.咨询单位及科室:区人力社保局人才职称科。

7.联系电话:023—47521235

(八)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2.支持行业:所有参保单位。

3.政策内容及标准: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均为0.5%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430日。

5.申报流程:免申即享。

6.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失业保险科。

7.联系电话:023—47524369

(九)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0号)。

2.支持行业:所有参保单位。

3.政策内容及标准:20195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免申即享。

6.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单位参保科。

7.联系电话:023—4755702547557015

(十)社保缓缴政策。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2022462号)。

2.支持行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22个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餐饮、零售、旅游等22个特困行业实行阶段性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4.政策执行期限: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到2023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应最迟在2023年底前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

5.申报流程:企业即日起可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rlsbj.cq.gov.cn/),使用企业“渝快办”账户登录,根据提示确认缓缴起止时间,也可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请,申请时填写《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书面承诺所属行业类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社保中心单位参保科。

7.联系电话:023—4755701547557025

(十一)创业担保贷款。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

2.支持行业: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1)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5%(超过 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3)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20万元 /人,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4)贷款合同签订日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原则上,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5)江津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正编职工工资担保;国有土地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6)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1)借款单位在经营场地所在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在手机上下载“掌上12333”APP填写申请表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2)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对借款单位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经营场地及经营状况实地查验,符合贷款条件的,审批后在创业担保贷款系统进行信息录入并提交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该程序在申请单位资料提供完整情况下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3)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复审后提交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4)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向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担保函,承贷金融机构收到担保函后安排经办人员通知借款单位持相关资料到指定分理处办理放贷手续。

6.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指导科。

7.联系电话:023—47557167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阶段性)。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财金〔202232 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财规〔20231 号)。

2.支持行业: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1)小微企业当年实现稳定就业岗位95%及以上,该企业当前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申报时间前一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95%及以上;对于当年新参保企业,当前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该企业首次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95%及以上。企业须依法参加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内部拆分(集团市内转出)、自愿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况不计入减员,参保企业人员减少原因以失业保险系统为准。(2)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3)贷款额度按照当前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标准为20 万元/人,上限 300 万元。(4)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 1%的贴息支持。原则上,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5)国有土地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

4.执行期限:至20231231日。

5.申报流程:(1)借款单位在经营场地所在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在手机上下载“掌上12333”APP填写申请表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2)镇(街)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对借款单位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经营场地及经营状况实地查验,符合贷款条件的,审批后在创业担保贷款系统进行信息录入并提交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该程序在申请单位资料提供完整情况下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3)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复审后提交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4)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向承贷金融机构出具担保函,承贷金融机构收到担保函后安排经办人员通知借款单位持相关资料到指定分理处办理放贷手续。

6.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指导科。

7.联系电话:023—47557167

(十三)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大学生创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津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发〔2018144号)。

2.支持行业:能够为入驻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专业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创业服务载体。

3.政策内容及标准:(1)一次性补助。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给予基地(园区)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基地(园区)内的服务对象存活一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按不超过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园区)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补贴,每个基地(园区)累计奖励补贴不超过10万元。(3)绩效奖补。对每个基地(园区)连续3年开展绩效评估,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别按照优秀5万元、良好3万元、合格2万元的标准,给予基地(园区)绩效奖补(不合格的,不予补助)。(4)承接公共创业服务。基地(园区)可按规定承接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委托开展的公共创业服务活动,符合条件的可提供青年人才创业工位。(5)推荐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4.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1)申报单位向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提出申请;(2)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根据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查验;(3)符合条件的,区就业和人才中心进行公示并给予认定。

6.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创业指导科。

7.联系电话:023—47557167

(十四)职业培训。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2189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130号)、《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发布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9124号)。

2.支持行业:所有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下同)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下同)、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补贴不超过5天,补贴标准均不超过100/·天。企业在职职工参加《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培训并取得初级(五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或企业、机构参照当地特色职业(工种)开展培训的,补贴标准按照《目录》执行。《目录》外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第三至第六大类的技能类职业(工种),执行初级工1000/人、中级工1500/人、高级工2500/人、技师3500/人、高级技师5000/人的补贴标准,培训后首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按初级工标准给予补贴,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或未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考核的职业(工种),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中级工标准给予补贴,我市新兴产业、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可提高一个培训补贴标准等级。取得《目录》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800/人。

4.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1)开班申请:申请采取线上线下形式。企业成立职工培训中心的登录“重庆智能就业培训平台”,填报有关信息,同时将纸质件扫描上传。未成立职工培训中心的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开班申请以及以下流程。(2)培训实施:按照培训方案,对学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评价。(3)补贴申请:学员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和考核评价后,由企业(或培训机构)通过“重庆智能就业培训平台”,向同意开班的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结业申请,申领学员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向企业出具税务发票(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无需出具)。(4)补贴划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程序对相关材料审核并公示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6.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培训科。

7.联系电话:023—47281113

(十五)企业新型学徒制。

1.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市总工会重庆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进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131号)。

2.支持行业:优先支持我市重点产业、新兴产业企业,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以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为重点,兼顾各类技能岗位在岗员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服务外包人员)。

3.政策内容及标准:企业可对技能岗位的各类员工开展学徒培养,鼓励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开展学徒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机构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颁发)的,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渝人社发〔20213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5000元以上),给予培训补贴,对于取得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6000/·年的标准执行,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期限为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

4.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1)开班申请:申请采取线上线下形式。企业登录“重庆智能就业培训平台”,填报有关信息,同时将纸质件扫描上传。(2)培训实施:按照培训方案,对学徒进行培训和考核评价。(3)补贴申请:学徒完成全部培训课程和考核评价后,由企业通过“重庆智能就业培训平台”,向同意开班的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结业申请,申领学徒培训补贴。(4)补贴划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程序对相关材料审核并公示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6.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就业培训科。

7.联系电话:023—47281113

九、区住房城乡建委稳企惠企政策

(一)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政策。

1. 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2.支持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由房地产企业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项目多次(两次及以上)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可在首次办理商品房许可后补交,在第二次办理前缴清。对2022111日至121日期间到期的缓缴配套费,不计此期间逾期滞纳金。

4.政策执行期限:本办法自20221226日起施行。

5.申报流程:申报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区配套费征收服务中心办理。

6.申报材料:《江津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审批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盖申报单位公章)。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服务中心。

8.办理地点: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服务中心。

9.联系人:郭志芬,联系电话:47580406

(二)优化项目资本金监管。

1.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2238号)。

2.支持行业:房地产开发项目。

3.政策内容及标准:优化项目资本金监管。对已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企业可按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已监管的项目资本金。对新办理项目资本金存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企业可申请分批次存入:首次存入核定监管金额的40%,剩余的60%可给予6个月的缓存期。在缓存期内,开发项目形象进度达到全额使用节点要求的,可不再补存剩余项目资本金。

4.政策执行期限:本办法自20221226日起施行。

5.申报流程:(1)申请单位提交申报材料;(2)窗口经审批后出具存入通知书;(3)申请单位凭存入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存入;(4)申请单位提交银行出具的到账证明(2份)给窗口后领取存入证明。

6.申报材料:(1)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表(原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4)符合核减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享受上一级企业优惠政策的,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确认的股权关系证明或公证处出具的股权关系公证书(复印件),以及上一级企业出具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原件);(5)符合叠加核减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6)其它需要补充的材料。(如:联建项目联建各方共同确认的资本金存入单位的资料,企业或者项目享受资本金存入特别抵扣政策的证明资料等)。

7.咨询单位及科室:区住房城乡建委行政审批科、开发办。

8.办理地点: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审批大厅(3楼)。

9.联系人:熊星,联系电话:47580403

十、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稳企惠企政策

(一)支持混合产业用地在合同约定的用途类型范围内进行用途转换。

1.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2.支持行业:房地产。

3.政策内容及标准:在符合规划管控要求、不改变主导用途的前提下,支持混合产业用地在合同约定的用途类型范围内进行用途转换,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1231日。

5.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权益利用科。

6.联系人:陈皓雁,联系电话:023—47696255

(二)分期、分宗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增强企业融资能力。

1.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2.支持行业:用地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相应价款后,可将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地块,分期、分宗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增强企业融资能力。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1231日。

5.申报流程:(1)申请人线下申报;(2)相关部门审核。

6.申报材料:划拨土地:(1)批准用地文件;(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3)申请表;(4)用地红线图;(5)土地勘测定界报告;(6)权属调查表;(7)交地确认书;(8)拆迁完成证明;(9)票据(分为:有偿划转和无偿划转。有偿划转要票据和税票,无偿划转不要票据和税票。)(10)其他资料(单位或企业基本资料)。出让土地:(1)土地出让红线图;(2)土地出让合同;(3)土地勘测定界报告;(4)申请表;(5)权属调查表;(6)交地确认书;(7)拆迁完成证明;(8)税票;(9)土地款票据;(10)其他资料(单位或企业基本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8.联系人:杨敬,联系电话:023—81222957

(三)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转移登记直接办理。

1.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2.支持行业:用地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转移登记直接办理。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1231日。

5.申报流程:(1)申请人线下申报;(2)相关部门审核。

6.申报材料:(1)申请表;(2)证明同一投资主体材料;(3)转让协议;(4)其他资料(单位及企业基本资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8.联系人:杨敬,联系电话:023—81222957

(四)适度放宽建设用地二级市场转让条件。

1.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2.支持行业:用地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适度放宽建设用地二级市场转让条件,经区县政府批准,可通过预告登记方式转让。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1231日。

5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6联系人:杨敬,联系电话:023—81222957

(五)允许工业企业合理适度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

1.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2.支持行业:工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补链强链工业企业实行用地精准保障,对完善工艺优化流程的,允许合理适度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1231日。

5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权益利用科、建筑规划科。

6联系人:陈皓雁、黄丽丽,联系电话:023—47696255

(六)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改建为标准厂房目的差额补缴土地价款。

1.政策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2.支持行业:工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改建为标准厂房目的,按照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点标准厂房用地和普通工业用地评估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价款。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1231日。

5.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权益利用科。

6联系人:陈皓雁,联系电话:023—47696255

(七)完善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2.支持行业:房地产。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尚未出让土地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加快土地周边配套设施建设,达到“净地”出让;对已供地尚未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先于或与项目同步完工配套设施;对已供地且已开发建设的项目,属地政府及土地整治储备机构应在项目交房前限时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

6联系人:罗鸣,联系电话:023—47696095

(八)支持盘活存量土地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2.支持行业:房地产。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4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5.咨询单位及科室:区住房城乡建委住保中心、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权益利用科。

6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区住房城乡建委住保中心,023—47589171;陈皓雁,023—47696255

(九)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1.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建〔202238号)。

2.支持行业:房地产。

3.政策内容及标准:已出让地块按照合同约定应在2023131日前交款,但企业未能按期支付的,交款期限可顺延3个月,期间不计征违约金。对已出让未竣工地块,开、竣工期限可按合同约定顺延3个月,期间不计征违约金。

4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5.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权益利用科。

6联系人:陈皓雁,联系电话:023—47696255

(十)对已出让工业用地,可适当延长缴款期限,免收相应的滞纳金。

1.政策依据: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强化用地保障支持产业发展的意见》(渝规资规范〔20205号)。

2支持行业:工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已出让工业用地,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土地价款,经出让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缴款期限,免收相应的滞纳金。

4.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5.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权益利用科。

6.联系人:陈皓雁,联系电话:023—47696255

(十一)支持矿山企业降低成本扩大生产。

1.政策依据: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要项目规划和自然资源审批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规资发〔202260号)。

2.支持行业:矿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持有合法有效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在2023年内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申请修订矿业权出让合同、顺延缴纳期限,但顺延的缴纳期限不得晚于20231215日;按照修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合同修订之日起至经批准的顺延缴纳期限期间不再计征逾期滞纳金。合同修订前已产生的滞纳金仍按规定缴纳。支持停产停工矿山企业根据区县局据实测算生态修复金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1215日。

5.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地矿科。

6.联系人:张绍培,联系电话:023—47696219

(十二)对科技型企业新建总部、研发中心等使用商务用地的,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2.支持行业:科技型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科技型企业新建总部、研发中心等使用商务用地的,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对大科学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项目用地,予以重点保障。

4.政策执行期限:暂无。

5.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权益利用科、区科技局产业平台科。

6.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皓雁,023—47696255;陈利,023-47567100

十一、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稳企惠企政策

(一)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1.政策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支持集群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4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5.申报流程:(1)线上申请方式:重庆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点击“我要开办企业”,或渝快办APP开办企业“E企办”点击“开办企业”,按照填报步骤进行填写。(2)经下申请方式: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开办企业综合窗口或各镇街市场监管所提交资料办理。

6.申报材料:住所使用相关文件,其中,申请集群注册地址的需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登记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需提供《平台店铺经营证明》。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注册和许可科。

8. 办理地点:有限公司在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江津区圣泉街道团结路65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理,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主体类型在各镇街市场监管所办理。

9.联系人:蔡安静,联系电话:81222932

(二)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1.政策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执行期限:对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在名称保留期内申办登记的,积极引导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重新申报,并作为即时办理件优先处理,即报即办,确保无缝衔接。对涉及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等相关市场主体名称,无法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的,提供专人专项、全程辅导服务。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630日。

5.申报流程:重庆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点击“我要开办企业”,或渝快办APP开办企业“E企办”点击“开办企业”,选择“没有名称,我要申报”填报名称信息。

6.申报材料:自主申报名称无需申报材料。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注册和许可科。

8.联系人:蔡安静,联系电话:81222932

(三)支持企业简易注销。

1.政策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2.支持行业: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因疫情原因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未能及时申办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宽展30日。对超过宽展时限仍无法申办的,引导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新公示。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630日。

5.申报流程:宽展期内免申即享。超过宽展期的,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注册后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后公示。

6.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注册和许可科。

7.办理地点: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江津区圣泉街道团结路65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8.联系人:蔡安静,联系电话:81222932

(四)优化登记审批服务。

1.政策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2.支持行业:市场主体。

3.政策内容及标准:对因疫情期间到期而未能及时进行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自行核查后,可将强制检定周期延长到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

4.政策执行期限:20221217日至2023116日。

5.申报流程:企业提供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延期检定申请书。

6.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计量标准化科。

7.办理地点:江津区市场监管局108办公室。

8.联系人:范烨,联系电话:47519289

(五)对市场主体审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政策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2. 支持行业:普惠。

3. 政策内容及标准:对因疫情等影响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但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经合理说明理由,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于疫情期间违法案值较小,但依照从重处罚原则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2126日至2023630日。

5. 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企业科、信用科、执法支队,电话:475193184751802247543532

6. 联系人:熊中云47519318、牟根 47518022

(六)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1.政策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2. 支持行业:普惠。

3. 政策内容及标准:对公示信息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经营状态、主营业务、女性从业人员、隶属关系、党建信息、社保信息等一般信息有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单位等明显错误,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允许市场主体修改,不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2126日至2023630日。

5. 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市场监管局企业科。

6. 联系人:熊中云 47519318

(七)推行个体工商户登记许可全程网上办。

1政策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2.支持行业:个体工商户。

3.政策内容及标准: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许可便利化水平。依托“渝快办”平台推行网上受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运用预约办、邮寄办等多种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提供便利。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掌上办”移动端建设,实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全程“无纸化”,并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寄递服务,实现全程“零接触”办理。

4.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5.申报流程: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重庆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点击“我要开办企业”,或渝快办APP开办企业“E企办”点击“开办企业”,选择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按照填报步骤进行填写。办理食品相关许可:登陆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选择区县,点击法人办事,搜索食品经营许可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点击在线办理并按照填报步骤进行填报。

6. 申报材料:线上申请无需纸质材料。

7. 办理地点:各镇街市场监管所。

8. 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注册和许可科。

9. 联系人:龚小燕,联系电话:81222932

(八)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歇业。

  1. 政策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推行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程序进行歇业。

4.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5.申报流程:访问重庆市开办企业一网通平台,点击右下方“其他服务”跳转到页面下方,点击“歇业备案登记”,按步骤填写歇业备案信息。有限公司可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歇业备案承诺书》到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歇业备案登记,个体工商户等其他主体类型可持《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歇业备案承诺书》各镇街市场监管所办理歇业备案登记。

6.申报材料:网上申请无需材料,线下申请需提供《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歇业备案承诺书》,依法申请歇业。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注册和许可科。

8.办理地点: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江津区圣泉街道团结路65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9.联系人:蔡安静,联系电话:81222932

十二、区公安局稳企惠企政策

(一)畅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

1.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

2.支持行业:城市配送车辆。

3.政策内容及标准:科学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配送车辆禁止、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对城市配送车辆依照规定发放通行证,便利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提升城市配送效率。

4.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填写《载货汽车通行证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江津区公安局审核。

6.申报材料:(1)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货运车辆为其他单位、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运输货物的,需提供单位、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和运输合同(协议)复印件。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

8.办理地点: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202办公室。

9.联系人:王晶,联系电话:47565519

(二)便利冷链物流车辆通行证办理。

1.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2.支持行业:冷链物流。

3.执行期限:暂无。

4.政策内容及标准:对纳入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车辆,“零门槛”申领货车通行证,并采取精简办理流程资料和实行全程网办的方式,方便申领办证。

5.申报流程:填写《载货汽车通行证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江津区公安局审核。

6.申报材料:(1)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货运车辆为其他单位、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运输货物的,需提供单位、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和运输合同(协议)复印件。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

8.办理地点: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202办公室。

9.联系人:王晶,联系电话:47565519

(三)便利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通行证办理。

1.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2.支持行业:建筑渣土运输。

3.执行期限:暂无。

4.政策内容及标准:简化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办理通行证审查环节,不再进行车辆实地见面审查,采取远程视频审查、照片审查等方式提高审查办证效率。

5.申报流程:填写《载货汽车通行证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江津区公安局审核。

6.申报材料:(1)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货运车辆为其他单位、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运输货物的,需提供单位、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和运输合同(协议)复印件;(4)工程运渣车、商品砼车需提交《营运证》复印件,其中工程运渣车需提交江津区城市管理局发放的《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复印件。

7.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秩序大队。

8.办理地点: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202办公室。

9.联系人:王晶,联系电话:47565519

(四)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1.政策依据:市商务委等3部门《关于明确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渝商务〔201828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迁入我市。

4.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5.申报流程: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6.申报材料:车主身份证明、车辆登记证书。

7.咨询单位及科室:车管所公开电话023-1212347565953

8.办理地点: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江津区先锋镇凤栖路26号)。

9.联系人:汤琳玲,联系电话:47217662

十三、区金融服务发展中心稳企惠企政策

(一)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1.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0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奖励对象:我市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以及开展资本市场再融资的企业。

4.政策内容及标准:对上市、挂牌企业实施分阶段、分层次奖补。(一)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1)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改制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入库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的入库企业,给予150万元奖补(基础层调到创新层的补差)。(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对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800万元奖补。(1)对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均签署IPO正式协议和约定书的入库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2)对纳入上市辅导备案的入库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3)对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的入库企业,给予300万元奖补;(4)对上市申请被证监会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后的入库企业,给予350万元奖补。对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转板至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每户企业累计获得的奖补金额不超过800万。(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入库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补。

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1231日。

6.申报流程:(1)入库企业登录科创资本通平台(www.tech-capital.cn)完成注册,并填报信息。(2)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依托科创资本通平台(www.tech-capital.cn),根据企业上市进展,对企业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奖补资金的初审。完成初审后向市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市级上市、挂牌、再融资奖补资金,并附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申报表。(3)市金融监管部门每季度对区县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后,明确奖补名单及金额,市财政局根据奖补资金预算安排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7.申报材料:(1)企业申报第四条中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财政奖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①申请文件;②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③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出具的挂牌备案确认函复印件;④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⑤要求的其他文件。(2)企业申报第四条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财政奖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①申请文件;②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挂牌函;④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⑤要求的其他文件。(3)企业申报第四条中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财政奖补的,可依据企业上市进展采取分阶段进行。(4)企业申报第四条中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财政奖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①申请文件;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佐证材料;④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⑤要求的其他文件。以上申请材料需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形成纸质件和电子扫描件,其中,纸质件加油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部门留存,电子扫描件通过科创资本通平台(www.tech-capital.cn)按程序提交。

8.咨询单位及科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资本市场科。

9.办理地点:线上-(www.tech-capital.cn)、江津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江津区圣泉路99号区行政中心21217办公室)。

10.联系人:孙智洋,联系电话:023-81220547

(二)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

1.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0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奖励对象:我市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以及开展资本市场再融资的企业。

4.政策内容及标准: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予以奖励。(1)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首次开展股权融资(含定向增资、股权质押、发行可转债)的,按融资净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2)对已上市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再融资(含定向增资、配股、发行可转债)的,按融资净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3)对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5.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1231日。

6.申报流程:(1)入库企业登录科创资本通平台(www.tech-capital.cn)完成注册,并填报信息。(2)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依托科创资本通平台(www.tech-capital.cn),根据企业上市进展,对企业再融资奖补资金的初审。完成初审后向市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市级再融资奖补资金,并附企业再融资奖补资金申报表。(3)市金融监管部门每季度对区县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后,明确奖补名单及金额,市财政局根据奖补资金预算安排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至企业。

7.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2)交易场所出具的再融资证明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再融资批复文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资金到账证明材料或并购交易完成佐证材料复印件;(5)与融资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6)要求的其他文件。以上申请材料需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形成纸质件和电子扫描件,其中,纸质件加油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部门留存,电子扫描件通过科创资本通平台(www.tech-capital.cn)按程序提交。

8.咨询单位及科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资本市场科。

9.办理地点:线上-(www.tech-capital.cn)、江津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江津区圣泉路99号区行政中心21217办公室)。

10.联系人:孙智洋,联系电话:023-81220547

(三)支持科创企业发展。

1.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0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支持科创型企业上市,优化调整我市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重点培育企业奖补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和新经济新业态中小企业上市。

4.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1231日。

5.咨询单位及科室: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资本市场科。

6.办理地点:线上-(www.tech-capital.cn)、江津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江津区圣泉路99号区行政中心21217办公室)。

7.联系人:孙智洋,联系电话:023-81220547

(四)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

诚信融资担保公司:

1.政策文件:《江津区诚信融资担保公司关于强化稳经济大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扩面措施》(津诚信发〔202217号)。

2.支持行业:中小微、三农、个体工商户等。

3.政策内容及标准:担保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三农”、个体工商户等客户:担保贷款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费率降至1%;单户1000万元以上的,单笔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担保费率按1%执行(若多笔符合上述条件,仅限一笔)。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2121日起。

5.申报流程:担保申请人可到诚信担保公司办公地址申请。

6.咨询单位:重庆市江津区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7.办理地点:江津区鼎山至支坪段防洪配套堤第四栋。

8.联系人:魏梦莹,联系电话:18623317655

三峡担保江津分公司:

1.政策文件:《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民营企业十条措施》(渝三峡担保集团发〔202328号)。

2.支持行业:民营企业。

3.政策内容及标准:民营企业融资性担保,原则上年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7%;其中:重点支持单户担保规模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民营企业,单户规模2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三农”企业,年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35%

4.政策执行期限:202311日至20231231日。

5.申报流程:(1)线上注册三峡担保APP:担保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三峡担保APP-安装并打开-输入手机号,上传身份证、银行卡、设置注册密码—注册成功—在“我的”添加企业—录入项目经理工号(011314010817)—将营业执照对准取景框,核对相关证照信息—审核通过—进入申请企业电子印章,录入基本账户信息—录入电子税务局账号和密码—小额鉴权(录入三峡担保转入指定账户的金额)—注册成功。注册成功后,点选“产品”,根据企业需求,可选择不同的产品。一旦申请,相关项目审批信息推送至对应工号项目经理。(2)现场申请:担保申请人可到三峡担保江津分公司办公地址申请。

6.申报材料:注册三峡担保APP不需要提供资料,注册成功后有担保授信额度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2)公司章程;(3)持股51%以上股东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等;(4)上下游主要核心企业合同2-3份;(5) 近2年财务报表及当期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等);(6)线下业务提供征信授信书。

7.咨询单位: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

8.办理地点:线上—三峡担保APP、线下—江津区滨江新城乾和珑湾三峡担保三楼。

9.联系人:陈胤宏,18166567360;周晓键,18696696565

(五)担保费补助。

1.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拨付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资金的请示》(重农担〔202289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248号)、《2022年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资金预算实施方案》。

2.支持行业:由重庆农担提供担保的项目(不含“冲贷”和“过桥”类),及纳入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公司再担保范围的项目。补助对象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及重庆农担。

3.政策内容及标准:(1)按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担保业务收费价格指引》(重农担〔202173号)(多年期项目)标准收取担保费的项目,延续原担保费补助政策予以补助。担保项目中,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社、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单个项目按担保额度300万元(含)为上限,担保金额在10万元(含)-300万元(含)以内的,按项目担保金额据实补助;单个项目担保金额低于10万元或超过300万元的,不予补助。单个项目担保费收取比例在1.5%以内的,按担保费收取比例据实补助;单个项目担保费收取比例超过1.5%的,按1.5%补助。(2)按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21年担保业务收费价格指引(修订一)》(重农担〔2021156号)标准收取担保费的项目,按新担保费补助政策予以补助。担保项目中,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社、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单个项目按担保额度300万元(含)为上限,担保金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含)的,按1%补助;担保金额在50万元-100万元(含)的,按0.8%补助;担保金额在100万元-300万元(含)的,按0.5%补助;单个项目担保金额低于10万元或超过300万元的,不予补助。对于提前还款(完结)的担保项目,若项目担保贷款剩余期限大于等于6个月的,原则上由重庆农担业务部按流程对未使用担保期限的担保费办理退费申请,不再申请担保费补助;若担保贷款剩余期限小于6个月的,可由重庆农担业务部按已使用期限及上述补助标准,申请办理担保费补助,申请补助后不能再办理担保费退还(剩余担保期限=合同担保期限-客户实际用款担保期限,实际用款担保期限不足月的,按月计算)。

4政策执行期限:补助频率为半年一期,当期对上一半年度符合政策标准的担保项目进行补助申报

5.申报流程:(1)担保费补助申报材料与发放流程经重庆农担党政联席会审议,相关担保费补助实施情况的报告报主管部门后,由重庆农担财务资金部对担保费补助进行统一划付,如遇退款等问题,由重庆农担财务资金部协调重庆农担第一至第十分公司完成相关手续。(2)重庆农担第一至第十分公司已放款及纳入本次补助申报的担保项目明细,在重庆农担系统中填报并完善,由创新发展部汇总第一至第十分公司确认无误的申报表,由财务资金部负责对担保项目的费用是否缴纳进行复核,并由创新发展部报党政联席会审议,根据会议纪要向主管部门报备后,交财务资金部按规定,统一将担保费补助,汇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用于接收补助资金的银行账户。

6.申报材料:补助对象无需准备申报材料,由重庆农担将相关担保费补助实施情况的报告报主管部门报备。

7.咨询单位及科室: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8.联系人:莫瑞雪,联系电话:18008323896

十四、区生态环境局稳企惠企政策

(一)优化环评分类管理

1.政策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环规〔20222号)。

2.支持行业:纳入“产业园区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类别清单”的项目。

3.政策内容及标准:自2022720日起,纳入“产业园区优化环评分类管理类别清单”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可由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相应由10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2720日起。

5.申报流程:企业法人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交至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321窗口

6.申报材料:提交下列材料加盖公章的纸质件以及电子件一份,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2份。(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1份。(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版1份(含完整附图、附件)。(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1份,PDF版、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1份。

7.咨询单位及科室: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8.办理地点: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321窗口。

9.联系人:陈倩秋,联系电话:81222382

(二)同类型建设项目“打捆”审批

1.政策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环规〔20222)、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环〔202276号)。

2.支持行业:同一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在同一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家具制造、计算机制造等同一类工业项目。

3.政策内容及标准: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1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系统助企纾困稳住经济大盘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环〔202276)要求,家具制造、计算机制造等同一类型小微企业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4政策执行期限:自202269日起。

5.申报流程:企业法人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交至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321窗口

6.申报材料:提交下列材料加盖公章的纸质件以及电子件一份,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2份。(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1份。(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版1份(含完整附图、附件)。(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版1份,PDF版、公示版删除内容说明报告1份。(5)公众参与说明及相关材料(附电子版)。

7.咨询单位及科室: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8.办理地点:重庆市江津区政务服务中心321窗口。

9.联系人:陈倩秋,联系电话:81222382

(三)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

1.政策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标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全市产业结构、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监管执法能力,并综合考虑企业装备水平、达标排放情况、排放总量情况、监控系统联网情况、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等因素合理设定正面清单纳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一是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由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认可的;二是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或与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或者污染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近1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环境违法记录的企业;三是重大工程项目或重点领域企业,近1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或已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且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四是已经安装在线监控,在线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运行,环境信用良好,近1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五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诚信的企业。对正面清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或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随机抽中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除外)。

4.政策执行期限:20217月起。

5.纳入发布程序。生态环境部门拟编制正面清单企业名单过程—积极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意见并核实修改—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将正面清单企业名称、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正面清单有效期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

6.咨询单位: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7.联系人:罗庆荣,47520281

(四)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

2.支持行业:普惠。

3.政策内容及执行期限:区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时,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1)不予处罚情形(共9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①“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②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未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③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不全、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或者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④排污单位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的;⑤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改正的;⑥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7日内完成备案的;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⑧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牌,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⑨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可以不予处罚情形(共8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①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小于0.2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小于0.2倍且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5≤pH6或者9pH≤9.5,噪声超标3分贝以内,检查发现当日内完成整改的;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而未采取密闭措施,检查发现当场完成整改的;③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检测平台,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的;④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自检查发现之日起5日内完成整改的;⑤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或者对不能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未明显发生扬散,自检查发现之日起3日内完成整改的;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建有危险废物贮存间,但部分危险废物未规范贮存在贮存间内,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检查当日完成整改的;⑦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⑧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4.政策执行期限:20211023日起。

5.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6.联系人:胡烨,联系电话:47575731

十五、江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实施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

1.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2.支持行业:所有公积金缴存单位。

3.政策内容标准:实施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4.执行期限:暂无。

5.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办理。

(二)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

1.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23号)。

2.支持行业:所有公积金缴存单位。

3.政策内容标准: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12%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不低于1%,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企业内部公示。

4.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要件:(1)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原件;(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特殊调整申请表》;(3)经公示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加盖公章)。

6.相关要求: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期满后应将缴存比例提高至5%以上;期满后仍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7.申报地点: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要件在分中心办理。

8.咨询电话:12329

(三)困难企业暂缓缴存。

1.政策依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23号)。

2.支持行业:所有公积金缴存单位。

3.政策内容标准:20221231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渝建住保〔202246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20221231日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企业经营困难,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企业内部公示。

4.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要件:(1)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原件;(2)《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3)经公示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加盖公章)。

6.相关要求:企业暂缓缴存的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期满后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期满后仍需继续缓缴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7.申报地点: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要件在分中心办理。

8.咨询电话:12329

(四)进一步加大租房支持力度。

1.政策依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3部门《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建住保〔202246号)。

2.支持行业:所有公积金缴存单位。

3.政策内容标准:进一步加大租房支持力度,对缴存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支持按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推行租房按月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对租住商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中心城区缴存人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500/月、夫妻双方提高至3000/月;其他区县缴存人每人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200/月、夫妻双方提高至2400/月。

4.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要件:(1)线上办理。职工可以通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线上服务渠道,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租房约定提取签约,无须提供任何材料。(2)线下办理。职工持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住房公积金租房约定提取业务申请表》。

6.申报地点:线上—职工可以通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线上服务渠道自助办理。线下—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到柜台办理。

7.咨询电话:12329

十六、其他稳企惠企政策

(一)实施“乡村振兴青年贷”。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乡村振兴青年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青发〔202164号)、《关于实施“未来企业家培养青锋计划”“乡村振兴青年贷”项目的通知》(共青团重庆市委便笺〔202319号)。

2.支持行业:涉农创业青年或涉农经营主体。

3.政策内容及标准:“乡村振兴青年贷”为个人单户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涉农经营主体单户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15%),最高不超过5%

4.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5.申报流程:(1)微信扫码进入“长江渝融通”贷款码。2)点击“乡村振兴青年贷”填写基本信息及融资需求。(3)准确填写相关信息,并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向相关金融机构推送贷款申请信息,金融机构将主动与贷款申请主体取得联系,开展尽职调查。

6.咨询单位及科室:共青团重庆市江津区委事业发展部。

7.联系人:刘竞馨,联系电话:023-81220679

(二)认定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1.政策依据:《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渝农发〔2019159号)。

2.支持行业: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政策内容及执行期限:在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对总资产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或主城区都市圈达到6亿元以上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企业效益产销率达到93%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带动能力在1000户以上的农业企业可按程序申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4.申报流程:申报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委产业发展科,由区农业农村委统一报送。

5.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农业农村委产业发展科。

6.联系人:李瑜祥、薛梅,联系电话:47527259

(三)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阶段性“欠费不停供”政策

1.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重庆市贯彻〈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渝发改财金〔20221445号)

2.支持行业:养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3.政策内容:严格落实养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用水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 “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暂定20231月至20236月),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用水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4.执行期限:暂无。

5.申报流程:免申即享。

6.咨询单位及科室:江津区城市管理局供水管理站。

7.联系人:代康祥,联系电话:47268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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