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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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声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内容。我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自2018年调整以来,已有5年时间未进行优化调整。随着区行政中心搬迁,中心城区规模扩大以及用地规划调整,原声环境功能区划亟需调整以匹配新的城市功能布局,并与当前城市规划紧密衔接,更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中心城区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群众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声环境质量。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2〕42号)要求,区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送审稿)》总体参照《重庆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包括主要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基本原则、划分方式、划定结果、说明等6方面内容以及2个附件。
(一)适用范围。明确适用范围为江津区行政管辖区。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主要为声功能区调整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等依据。
(三)基本原则。以依法划定、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务实管用为划分原则。明确区划单元地理边界、坐标,将声环境功能区落地、上图、入库,力求“划得实,管得住”,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成为环境监测、质量评估、项目审批、监察执法等环境日常管理和城市用地规划、交通规划等空间管制参考,增强保护实效。
(四)划分方式。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方案共划定四类声环境功能区,分别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4类声环境功能(具体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和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不设0类声环境功能区。
(五)声环境功能区划定结果。江津区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总面积约为275平方公里。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划面积约为39.49平方公里,占区划总面积的14.36%;2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划面积约为158.46平方公里,占比57.62%;3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划面积约为56.12平方公里,占比20.41%;4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划面积约为20.93平方公里(其中4a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约为14.97平方公里,4b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约为5.96平方公里),占比7.61%。
(六)说明。对方案解释单位和实施日期进行明确。
(七)附件。主要为江津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结果和划分调整结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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