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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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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津区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21〕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20号)精神,经区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江津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20号)要求,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有效稳定粮食生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切实担当新发展使命,正确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把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管控、建设、激励并举,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坚实支撑。“十四五”时期,构建粮食安全保障政策机制,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保持稳定,全区粮食播种面积不低于144.5万亩,粮食产量不低于63.5万吨,确保口粮基本自给。

二、重点任务

(一)耕地要优先用于粮食生产。正确处理农业结构调整与粮食生产的关系,农业结构调整要以不影响粮食生产为前提,科学布局花椒、柑橘等经济作物种植区域。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稻谷、玉米等谷物的种植。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各镇街)

(二)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种草坪。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种植草坪、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沟坑占比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通则标准。(责任单位: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林业局,各镇街)

(三)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用好“两区”划定管理信息系统,强化“两区”建设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国土三调成果和基本农田补划成果,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补划。引导粮食生产功能区种植目标作物,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各镇街)

(四)稳定粮食生产面积。严防耕地“非粮化”增量,摸清存量问题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制定各镇街粮食安全任务清单,落实面积和产量任务,建立生产调度和通报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防止耕地撂荒增量。各镇街要建立撂荒地摸排工作机制,一户一户查,一块一块查,明确每块耕地目前的承包户、耕作情况、位置、面积、类型等信息,建立到村到社到户、信息全面的耕地撂荒台账。对排查出来的撂荒地,积极动员农户复耕复种,或采取村集体代耕代种、托管服务等形式,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落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备案管理,引导土地优先向种粮主体流转。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坚决予以纠正。探索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承包权,对退出来的耕地,村集体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实施粮食稳产提质增效行动,调整优化粮食种植结构,大力发展优质稻、优质酿酒高粱、优质玉米等特色效益粮食。支持和鼓励在现有经济作物中间(套)种粮食作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各镇街)

(五)加强粮食产能建设。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和农业技术装备支撑。集中连片,鼓励整村整镇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宜机化改造,对集中流转、符合条件的撂荒地,加大项目支持力度,配套完善机耕道、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改善耕地生产条件。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广高效节水灌溉、土地翻耕、秸秆还田、种植绿肥、施用有机肥等技术,稳步提升耕地基础地力。推动国家优质粮油保障基地建设,开展绿色粮油高质高效示范。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试验示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镇街)

(六)培育发展种粮主体。落实好种粮大户补助政策,引导现有粮食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有序扩大生产,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粮食生产经营效益。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打造特色粮油品牌。大力发展种粮大户,各镇街要加大培育力度,确保每个村(居)至少新发展1个以上种粮大户,并引导其重点开展撂荒地的复耕种粮。大力培育粮食生产服务组织,每个镇街至少发展2-5家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推进代耕、代种、代管、代收等土地托管服务。支持从事粮食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开展示范创建,申报和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等。(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供销合作社,各镇街)

(七)完善种粮支持政策。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利益补偿机制,及时兑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各项补贴政策。涉农项目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重点支持粮食生产田间作业机械装备和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等设施。加大粮食作物保险政策支持力度,对利用撂荒地种植水稻、高粱等粮食作物,做到应保尽保,降低农民生产经营风险。对一年以上撂荒的耕地由镇街向农户书面发放复耕提醒书;对长期撂荒的耕地,停止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待复耕复种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生产物资需求。引导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产销服务组织与农户建立稳固的粮食产销关系,发展订单生产,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供销合作社)

(八)做好防灾减损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粮油作物苗情监测、土壤墒情监测、稻田蓄水和耕整情况调度、灾情调度等预警信息。制定完善各类灾情应急处置预案和响应机制,灾情发生后迅速启动,最大限度减轻损失。加强病虫监测,强化关键技术指导,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三、保障措施

(一)坚决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各镇街要把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党政同责,切实担起责任,努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实化工作措施,于2021年8月20日前向区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同时抄送区农业农村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监管指导服务。区农业农村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各镇街,区农业农村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供销合作社)

(二)强化日常监测。按照部、市两级要求,每半年开展一次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区农业农村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各镇街要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镇街)

(三)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负责制,加大考核激励约束力度。在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中,突出防止耕地“非粮化”,将撂荒耕地开发利用、种粮大户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耕地质量保护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纳入考核重点内容,提高考核分值比重,增强考核评价的导向性和针对性。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镇街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镇街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安排相衔接。(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各镇街)

(四)强化宣传引导。做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宣传,营造保护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良好氛围。加强典型宣传推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引导种粮主体和农户积极发展粮食生产。(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各镇街)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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