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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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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津区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

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21〕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江津区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津区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短板,推进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聚焦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质量提升、政策保障支持,加快构建家庭履责、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相结合,专业服务与互助养老相协调,城乡统筹、覆盖全体、分层分类、公平可持续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一)健全区、镇、村三级养老服务平台。推进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工程,实现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应护尽护”;推进敬老院提档升级和镇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实现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应养尽养”、社会失能老年人“需托尽托”;分类设置村级互助养老点,实现农村社会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有需必应”。到2022年,全区建成区级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2所,升级改造敬老院16所、建成镇养老服务中心25个,设置互助养老点95个,基本形成覆盖全面、功能完善的区、镇、村三级养老服务阵地(建设计划详见附件1)。

(二)健全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网络。因地制宜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模式,确保农村互助养老“有阵地、有人员、有经费”,针对不同需求开展“助养、助餐、助乐”等互助服务项目。到2022年,每个村设置1个兼具日间照料、康复理疗、休闲娱乐、紧急救援等功能的互助养老点,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养老助理,培育1支志愿服务队伍,每个村民小组组建1个互助服务小组,对农村老年人普遍开展定期巡访、结对帮扶、紧急救援等服务,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集中居住、集中助餐、流动助浴送医等服务,基本满足农村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文化等多元化需求。

(三)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管理运营机制。通过区养老与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监督指导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统筹协调镇、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运营。建立完善运营补贴制度,推动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到2022年,全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镇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由养老机构运营,敬老院社会化运营率不低于60%。推行“中心带点”连锁化运营模式,增强管理运营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到2022年,达到《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不低于90%,敬老院和镇养老服务中心不低于65%。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建设。各镇街要围绕农村失能老年人刚性护理需求,统筹谋划布局,提前立项,积极争取中央社会服务兜底工程等资金,新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不具备新建条件的,可依托条件成熟的敬老院改建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严格执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配置适合失能照护的设施设备,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基本满足有意愿入住的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残联)(排首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进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参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见附件2)等指标,对确需保留的敬老院进行改造升级,确保安全隐患全部清除、兜底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对无需保留或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敬老院合理撤并,就近妥善安置供养对象,并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及时补建。到2022年,16所农村敬老院达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要求,基本满足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三)推进镇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支持相关镇利用社会办养老机构、敬老院、卫生院、闲置学校、闲置国有资产建设镇养老服务中心。镇养老服务中心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0平方米,应设置休闲娱乐、生活照料、托养护理、医疗康复等功能区域,有条件的应设置2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家政服务、托养护理、短期托养、长期照护、家庭照护培训、养老需求评估等养老服务,为村级互助养老点培养助老员,组织开展老年活动和互助养老服务。利用地处场镇的敬老院改扩建的,应同时具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基本养老服务功能,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强化拓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为社会老年人提供休闲娱乐、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利用远离场镇的敬老院改扩建的,应以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功能为主,合理设置社会老年人托养护理等功能,其他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可由场镇所在社区养老服务站承担,实行一体化管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

(四)合理规划建设村级互助养老点。尽量选择交通方便、公共资源相对便捷可及的地方设置村级互助养老点,并满足适老化要求。规模较大、人口较集中的村,应利用各类闲置资源,单独设立互助养老点,原则上不低于100平方米,设置配餐室、休息室、活动室、康复室、图书室等功能用房,力所能及为辖区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生活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规模较小、人口较分散的村,可依托村便民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公共资源,合并设置互助养老点,增加但不限于紧急救援等服务功能;即将合并撤销的村、镇养老服务中心所在的村,可不设立互助养老点,由镇养老服务中心、邻近的互助养老点等提供延伸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

(五)推进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规范管理、持续运营。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中心要按照不低于1:3标准配备服务人员,推行社会化运营,提高失能护理服务品质,在满足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前提下,对社会失能老年人入住予以优惠支持。敬老院要解决好法人登记和备案问题,按照不低于1:10标准配备管理服务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奖补等扶持政策,引入优质社会养老机构投资改造升级和运营管理,支持利用空余床位收住农村经济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社会老年人。镇养老服务中心要统筹管理或指导辖区互助养老点,提供基础性、普惠型养老服务,并输送服务到家庭,实现专业化可持续运营。(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

(六)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服务模式。积极探索政府补助、村级集体经济支持、社会捐助、个人(子女)缴费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机制,分类发展特色可持续的互助养老服务。具备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点、五保家园、农村幸福院及其他闲置设施的村,可探索“集中照护”服务模式,重点为居家特困人员、无人照料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低保户等困难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养老服务,打造“老年幸福家园”。人口较集中的村,可探索“集中助餐”服务模式,为农村独居、孤寡、留守等老年群体开展集中助餐或送餐服务,打造“老年幸福食堂”。不具备集中居住和供餐条件的村,可定期组织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喜闻乐见的老年活动,打造“老年幸福乐园”。鼓励有条件的镇街,组织专业服务队伍,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巡回流动助浴、助医、家政、康复护理等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住房城乡建委)

(七)建立农村老年人“结对扶老”制度。依托村级互助养老点,摸清农村居家特困人员及高龄、独居、留守社会老年人底数,建立基础台账,区分不同需求,整合资源开展多样化有针对性互助养老服务。对居家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能老年人等重点对象,组织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提供居家照料、寻医送药、代买代缴、春种秋收等生产生活支持服务;对其他高龄、独居、留守社会老年人,实行“网格化”“划片式”结对帮扶,定期上门巡访探视,提供家政保洁、精神慰藉、救助救援等基础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

(八)培育农村“专兼职+志愿者”养老服务队伍。把发展养老服务作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在村“两委”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村级互助养老点可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选聘养老助理,或依托村“两委”成员、村医、基层治理网格员等,至少配备1名兼职养老助理;大力培育老年协会等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发动农村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等组建志愿服务队伍,力争每个村至少有1个老年协会、1名养老助理和1支志愿队伍。支持社工机构或老年协会等承接互助养老点运营管理,探索农村养老服务“三社联动”机制,通过慈善基金、社会募捐等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农村养老服务。探索推行“时间银行”“互助超市”等制度,逐步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通兑机制。(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社保局)

(九)积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坚持和巩固农村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充分发挥子女亲属在家庭养老中的主体作用。在农村地区推广家庭养老床位,开展家庭照顾者技能培训,支持居家适老化改造,探索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喘息服务等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组织开展孝亲敬老典型评选活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将履行赡养老年人义务纳入征信评价体系,建立完善赡养老年人失责惩戒机制,教育督促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司法、民政等部门和村“两委”、老年协会等基层组织,要及时发现、调解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赡养纠纷,依法维护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人力社保局)

(十)提升农村养老服务人员业务水平。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人员激励保障政策,合理落实养老人才薪酬待遇和购买服务措施,多渠道、多举措吸引稳定农村养老服务队伍。制定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对敬老院、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点)以及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大赛。探索养老服务人才定向帮带和定岗锻炼机制,支持养老服务人员互派交流,提升农村养老服务人员实操水平。力争到2022年基本实现所有敬老院、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护理员均持证上岗。(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

(十一)推进农村医疗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坚持以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为平台,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开展健康体检评估、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农村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质量。支持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设施就近整合设置,鼓励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空余资源举办养老机构。大力发展“互联网+老年健康”,鼓励发展面向农村老年人的远程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合作,定期组织流动助医服务车、服务队,上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

(十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依托并充分发挥“金民工程”、养老大数据云平台作用,建立农村老年人数据库,重点掌握留守、失能老年人等基础信息,通过镇养老服务中心、村级互助养老点,链接整合养老服务资源要素,开展信息采集、精神慰藉、政策咨询等线上线下融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配套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电信宽带、信息软件等智能化设备,为居家特困人员以及低收入、高龄、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配备安全防护手环等智能监测设备,开展远程智能监护和紧急救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卫生健康委)

(十三)提升农村老年人养老照护支付能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提升农村老年人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入股等形式,增加农村老年人收入。督促落实农村经济困难家庭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高龄津贴政策。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逐步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范围,支持农村老年人积极参保“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提升失能老年人的护理支付能力。(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江津银保监分局、区民政局)

(十四)丰富农村养老服务业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社会力量利用农村地区生态优势举办养老机构,连锁化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农村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落实农村用地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流转农民土地,举办生态田园型养老机构;利用高山地区避暑优势,发展旅居度假型养老机构;依托农民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举办家庭式老年公寓、社会失能人员照护机构。充分发挥农村人力和自然资源优势,引导进城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就业,布局发展老年用品、绿色健康食品产业,开展乡村生活体验、健康养生等特色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与乡村旅游、康养产业等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社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江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部署、督导推动全区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协调解决规划、选址、资金等重难点事项,将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内容纳入民生实事进行部署推进。区政府每月对全覆盖工作调度一次。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落地落实,认真做好宣传引导,营造敬老、为老、助老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落实财力保障。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区级留存福彩公益金,支持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撬动和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建设运营资金投入。市级财政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每个镇养老服务中心及辖区内的村级互助养老点按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区财政按照建设标准验收合格后予以适当补贴。镇养老服务中心享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助政策。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敬老院、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新(改)建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范围。

(三)加大政策扶持。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配套政策。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对象年基本生活金15%的比例,核定敬老院、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管理运行经费。鼓励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校舍、厂房等建设养老机构,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利用辖区内国有闲置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低偿或无偿使用。建立完善养老机构跨区域协作支援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附件:1.江津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工作计划表

2.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附件1

 

江津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工作计划表

 

序号

镇街

数量(个)

现有村级互助养老点数量

村级

互助养老点缺口数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2021年拟建数

2022年拟建数

镇养老服务

中心

村级

互助

养老点

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

镇养老服务

中心

村级

互助

养老点

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

农村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机构建设

1

几江街道

2

1

1

 

 

1

 

 

 

 

2

德感街道

1

1

0

 

 

1

 

 

 

1

3

圣泉街道

2

0

2

 

 

 

 

 

 

 

4

鼎山街道

0

 

 

 

 

 

 

 

 

 

5

双福街道

0

 

 

 

 

 

 

 

 

 

6

白沙镇

14

4

10

1

9

 

 

 

1

 

7

珞璜镇

5

2

3

1

2

 

 

 

 

 

8

李市镇

9

4

5

1

5

1

 

 

 

 

9

油溪镇

9

5

4

1

3

1

 

 

 

 

10

石蟆镇

16

7

9

1

7

 

 

 

1

 

11

慈云镇

4

1

3

1

3

1

 

 

 

 

12

支坪镇

2

0

2

 

 

 

1

2

1

 

13

先锋镇

8

5

3

1

3

 

 

 

 

 

14

嘉平镇

7

2

5

 

 

 

1

4

 

 

15

夏坝镇

5

2

3

 

 

 

1

2

1

 

16

广兴镇

4

1

3

1

3

 

 

 

 

 

17

龙华镇

8

2

6

1

5

 

 

 

 

 

18

杜市镇

10

3

7

 

 

 

1

5

1

 

19

蔡家镇

10

3

7

1

6

1

 

 

 

 

20

永兴镇

8

2

6

1

5

 

 

 

 

 

21

朱杨镇

3

0

3

1

3

 

 

 

1

 

22

贾嗣镇

6

3

3

1

3

1

 

 

 

 

23

中山镇

6

0

6

1

5

 

 

 

1

 

24

石门镇

5

2

3

1

3

1

 

 

 

 

25

柏林镇

5

0

5

1

2

 

 

2

 

 

26

西湖镇

6

3

3

1

3

 

 

 

 

 

27

吴滩镇

8

3

5

1

 

 

 

5

1

 

28

塘河镇

3

2

1

 

 

 

1

1

 

 

29

四面山镇

5

2

3

 

 

 

1

2

 

 

30

四屏镇

4

0

4

 

 

 

1

2

 

 

合计

175

60

115

18

70

8

7

25

8

1

 

 

附件2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改造提升基础指标

 

序号

指标类别

指标要求

1

(一)建筑标准

1.入住对象用房抗震设防标准应为重点设防类。

2

2.建筑物耐火指标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

3.室内通道和床铺间距应满足轮椅和救护床进出及日常护理需要。

4

(二)设施设备

1.应配置包括给排水、采暖、通风、供电、安保、通信、消防、网络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5

2.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集中供应生活热水或配置制备生活热水的设备。

6

3.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应配置衣物储藏空间和洗涤、洗浴设施,并宜内设卫生间。

7

(三)院区场地

1.院区应设置通透式围墙或围栏装置,形成相对独立空间。

8

2.场地应包括院区道路、室外活动场、衣物晾晒场、停车场、堆场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供养对象从事作业劳动的场地。

9

(四)用房功能

1.应设置入住对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

10

2.应设置管理服务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用房、附属用房。

11

3.入住对象生活用房宜与医疗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

12

4.入住对象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13

(五)适老化改造

1.出入口、门厅应设置坡道。

14

2.平台、台阶、楼梯等设置应符合供养对象使用要求。

15

3.对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扶手、走道、电梯等设施和部位应实施无障碍改造。

16

4.地面做防滑处理。

17

(六)照护型床位

1.应根据便于为失能入住对象提供服务和方便管理的原则设置照护单元。

18

2.照护型床位的配套设备包括生活照护设备、医疗设备、康复设备、安防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19

(七)消防安全

1.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做好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20

2.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的情况。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维护和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21

3.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22

4.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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