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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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238D/2023-00018 [ 发文字号 ] 江津府办发〔2022〕181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人事工作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发布日期 ] 2023-01-04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江津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公共发〔2020〕32号)要求,为加强我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管理,推动示范区公共服务改革创新,经区政府同意,成立江津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唐大军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杨永芳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张世英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杨玉书    区政府副区长

段  祥    区政协副主席

成员单位:区纪委监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编办、区委党校、区融媒体中心、区文明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委、区体育局、滨江新城建设管理中心、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区残联、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文联、聂荣臻元帅陈列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委,由区文化旅游委党委书记、主任李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附件:江津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江津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创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为了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新发展管理办法》,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新发展的工作部署,强化江津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新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创新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统筹协调效能,扎实推进创新发展各项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会议任务

(一)指导全区按照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新发展工作,检查全区创新发展工作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落实工作情况,全面推进江津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

(二)对示范区创新发展工作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创新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和任务责任单位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统筹,明确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责任归属和期限。

(三)对创新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和任务责任单位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通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工作责任和整改期限,有关责任单位作出整改承诺。

(四)对创新发展工作中出现涉及多个部门、分属不同管理权限的问题,进行现场协调,明确分工,确定解决期限,杜绝推诿扯皮。

第二条会议召开方式和时间

会议分为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会议。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会议根据创新发展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条会议召集

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主持召开,办公室协调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四条会议参加人员

参会的成员范围根据召集人审定的议题确定,根据实际需要,参会人员范围可扩大至非成员的有关单位和部门领导。

第五条  会议组织和督查

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区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区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会议精神落实工作任务并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区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备案。

区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收集整理,报召集人在下一次会议上通报。

第六条  区创新发展领导小组重点围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新发展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公共文化管理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区委、区政府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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