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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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381009320238D/2022-00119 | [ 发文字号 ] | 江津府办发〔2022〕83号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江津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5-18 | [ 发布日期 ] | 2022-05-24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43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认定公开属性。以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公室,下同)名义印发的所有下行文和议案以外的平行文,起草部门(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下同)要明确“主动公开”或者“不予公开”属性,并在文件附注位置准确标注。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见附件1),必须认定为“主动公开”;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豁免公开情形的(见附件2),可以认定为“不予公开”;一般不得认定为“依申请公开”。认定为“主动公开”的,起草部门要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公开时机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内容表述准确、公开时机得当。
二、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区、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起草部门或者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要发布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其中,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要予以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三、扎实做好政策解读。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政策解读工作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解读的其他政策性文件(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应急预案、规划计划等),起草部门要按流程开展政策解读(见附件3)。政策解读要以“社会公众准确理解政策、下级机关准确执行政策”为目的,使用形象化、通俗化的语言,说明政策措施的出台背景、政策依据、目的意义、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时限)、注意事项以及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对比等。坚决杜绝照搬照抄原文、“以文件解读文件”等形式主义问题。
四、规范开展信息发布。认定为“主动公开”的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应在成文日期之后20个工作日内在江津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发布。起草部门要及时在本单位、部门子网站转载,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推广,抓好区政府政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其中,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以江津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版本为标准版本。政府网站发布政策性文件时,应当标题规范、内容完整,注明成文日期、发布日期、有效性等基础信息,并提供在线浏览和下载链接。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及其政策解读信息公开发布后,起草部门要密切关注各方反映,监测收集相关舆情。发现社会公众或者执行机关存在模糊认识、误解误读的,要主动对接宣传、网信部门,在其指导下于2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起草部门要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府网站,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服务,积极解答政策执行机关和企业、群众的咨询。
六、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起草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压实工作责任。起草区政府政策性文件时,要认真做好公开属性认定、公开征求意见、政策解读等工作,切实把好“出口关”。上报代拟稿时,要附具《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属性认定表》(见附件4,如认定为“不予公开”,还应附具认定依据材料)、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政策解读方案》(见附件5)和解读材料;未附具的,由审核单位区政务服务办予以退文。区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发布后,要认真做好转载推广、舆情监测、关切回应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七、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区政府办公室将按季度对区政府政策性文件的公开属性认定、公开征求意见、政策解读、公开发布、关切回应等有关工作进行检查,发现不标注公开属性、标注“此件不公开”但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未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意见结果未公开、未同步报送《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应解读未解读、解读质量不高、公开发布不规范、社会关切不回应等情况的,将对起草部门进行通报,通报结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
各镇(街道)、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区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公开工作进行抽查,并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
附件:1.法定主动公开情形
2.法定豁免公开情形
3.政策解读工作流程
4.江津区人民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属性认定审核表
5.政策解读方案(模板)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法定主动公开情形
一、一般性原则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二、具体情形
(一)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三、兜底性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规定“重大会议信息”应当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规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复函”应当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规定“政府工作报告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公开。
附件2
法定豁免公开情形
序号 |
豁免公开情形 |
豁免公开性质 |
认定理由 |
备注 |
1 |
国家秘密 |
不予公开 |
依法启动定密程序,不再标注公开属性。 |
未依法履行定密手续的,不得以“国家秘密”作为不予公开的理由。 |
2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不予公开 |
说明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名称及具体条目。如:《**法》第*条规定“**不得对外公开”。 |
|
3 |
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不予公开 |
提供信访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函。 |
|
4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不得公开 |
围绕“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进行合理说明。 |
|
5 |
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 |
可以不予公开 |
具体说明属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的哪一类及认定理由。 |
|
6 |
过程性信息 |
可以不予公开 |
具体说明属于“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的哪一类及认定理由。 |
|
7 |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
可以不予公开 |
政策性文件一般不涉及该情形。 |
注:除上述7类法定豁免公开情形,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均应当公开。
附件3
政策解读工作流程
序号 |
工作 阶段 |
工作内容 |
备注 |
1 |
文件 起草时 |
1.同步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材料; 2.将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送区政府新闻办审核把关。 |
区政府新闻办联系人:陈馨竹 联系电话: 023-81220331 |
2 |
上报代拟稿时 |
随代拟稿同步报送经区政府新闻办审核的《政策解读方案》和文字解读材料,新闻通稿和图表图解、动漫、音频视频(三选一)等解读材料初稿。 |
|
3 |
文件 印发后 |
1.在江津区人民政府网站同步发布政策性文件和文字解读材料; 2.按照区政府新闻办签署意见,在江津日报、江津电视台、江津网、江津发布等区内媒体平台发布新闻通稿和图表图解、动漫、音视频等解读材料,并自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发布链接反馈至区政务服务办,区融媒体中心做好配合。 3.根据政策的核心举措和公众关注焦点,设计政策问答,收录至本部门“政策咨询问答库”; 4.将文字、图片、视频等各种展现形式,以及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发布的解读材料,归集汇总到区政府门户网站“政策解读”栏目。 |
区政务服务办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 023-47527053 |
4 |
文件 发布后 |
1.密切关注各方反映,监测、收集相关舆情; 2.发现公众存在模糊认识、误解误读的,在2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 3.发现虚假和不实信息的,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
附件4
江津区人民政府政策性文件公开属性认定审核表
拟发文件标题 |
|||||
牵头起草单位 |
配合单位 |
||||
文件类型 |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文件 | ||||
公开属性认定意见 |
□主动公开 |
□已从政治、法律、政策、保密、文字等方面进行公开前审查 □公开时机无特别要求 □公开时机有特别要求,具体发布时间为:。 (公开时机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政策性文件成文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 发布) | |||
□不予公开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过程性信息 □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 认定理由:。 | ||||
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文件类型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此项必填) |
已于年月日至日,通过□政府网 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其他渠道:, 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有效意见建议条,采纳条, 有条意见因为等原因不予采纳。 | ||||
是否开展政策解读 |
□是□否 | ||||
文件起草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 ||||
区政务服务办意见 |
□同意起草单位意见。 □不同意起草单位意见,建议修改为:。 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
注:1.本表与《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20〕68号)附件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2.确定为“不予公开”的,需随文报送认定依据材料。
3.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不再填写本表。
4.联合行文的,需签署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附件5
政策解读方案(模板)
拟发文件标题 |
|
政策解读 |
□是□否(不解读的理由:) |
文件类别 |
□行政规范性文件 □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政策性文件 □政策解读工作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解读的 |
解读形式 |
□发布文字解读材料* □发布图表图解、动漫、音频视频等展现形式的解读材料图片* □发布政策解读新闻通稿* □召开新闻发布会 □召开政策吹风会 □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专访 □部门负责人发表解读文章 □其他: (备注:加*选项,原则上为必选项) |
发布渠道 |
□政府网站*(名称:) □新闻媒体*(名称:) □政务微信公众号(名称:) □政务新浪微博(名称:) □其他政务新媒体(名称:) □电子显示屏□广告栏□宣传单 (备注:加*选项,原则上为必选项) |
拟发布时间 |
□无特定要求 □有特定要求 (备注:有特定要求的,应当在政策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发布) |
区政府新闻办公室/政策解读工作机构意见 |
负责人签署意见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
起草部门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
区政务服务办意见 |
负责人签署意见或者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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